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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淮安市法輪功學員朱雲霞、林鳳英又遭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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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蘇報導)江蘇省淮安市法輪功學員朱雲霞(女、61歲)、林鳳英(女、71歲)二零二二年十月被綁架、非法關押構陷,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被淮安市漣水縣法院非法庭審,朱雲霞、林鳳英的子女和聘請的律師一起作了無罪辯護。八月二十八日,漣水縣法院對朱雲霞非法判刑一年、罰金二千元;林鳳英被非法判刑6個月、罰金一千元。朱雲霞現已上訴到淮安市中級法院。

朱雲霞認為:法輪功是中國上下五千的傳統文化的核心,法輪功是修煉真、善、忍,能提高人們的道德水準,身心健康。指出:法無明文不為罪,修煉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污衊法輪功是×教無任何法律依據,自己沒有犯法,林鳳英也表明自己沒有犯罪,勸法官不要再製造冤假錯案。

朱雲霞,一九六二年八月生,原淮陰發電廠職工,三十多歲就得了多種疾病:胃竇炎、胃下垂10公分、嚴重鼻竇炎、腦供血不足等;一九九七年四月修煉法輪功後,以真、善、忍為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身體在不知不覺中好了,脾氣性格都變好了。:

二零二二年十月五日下午三點鐘左右,朱雲霞到法輪功學員林風英家,林風英家的門一開,兩便衣就綁架了朱雲霞,隨後四、五個警察和特勤人員進入林風英家,他們沒有出示任何工作證件、也沒有說明案由的情況下,一個便衣非法搶走了朱雲霞包裏家中住宅鑰匙。隨後又來八、九個人,就開始抄林風英的家,大概晚上七點左右把林風英家師父法像、書籍、內存卡等私人物品搶走。同時將兩人一起非法帶到淮安市經濟開發區辦案中心。

近五點鐘,有十幾個人,只有兩、三人穿警服其他全是便衣,他們用搶來的鑰匙打開朱雲霞的家門,沒有出示搜查證,進行非法抄家,叫朱雲霞的丈夫謝如賢坐那裏,非法抄家達三小時,搶走了師父法像、書籍,打印機、紙、耳機、電腦、U盤、內存卡、平板、小廣播、手機、電瓶車、路由器等老百姓家普遍都有的物品,其中一警察抄家時看到一沓現金正準備拿走,立即遭到謝如賢的阻止。

晚上八點多,謝如賢也被劫持到淮安市經濟開發區辦案中心。十月六日晚七點多鐘,此案主辦警察──海口路派出所王子葉,通知家人送衣物,得知已將三人非法關入到市看守所。

朱雲霞的丈夫謝如賢身體一直很好,被非法關押一個月,所謂「取保候審」出來時人很消瘦,飯量不如綁架前,後來人越來越消瘦,出現手腫、腿腫、全身痛,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三日晚九點含冤離世,終年67歲。

二零二三年六月七日,淮安市漣水縣法院非法庭審朱雲霞、林鳳英,上午、下午近5個小時,審判長付禮彬,公訴人楊海嶠、楊宇,朱雲霞、林鳳英的子女和聘請的兩位律師一起作了無罪辯護。

八月二十三日,林鳳英被派出所警察綁架到淮安市看守所。八月二十八日,漣水縣法院對朱雲霞非法判刑一年;林鳳英被非法判刑6個月。公訴人濫用《刑法》300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實施並危害社會秩序;非法對朱雲霞、林鳳英構陷。

朱雲霞認為自己修煉法輪功沒有違反中國的任何法律,不願意坐審訊椅子,庭審一天她一直都站著。林鳳英也表明自己沒有犯罪,修煉法輪功真善忍,做好人,沒有違法,也沒有坐審訊椅,坐在旁邊的木椅子上。

公訴人提出林鳳英有所謂「前科」:二零零八年九月三日被非法判刑三年。林鳳英說:就是因為丈夫戴明軒把一本資料給人,被非法抄家,自己被綁架,因為戴明軒身體半癱瘓,平時吃飯、洗漱、起居生活都由林鳳英照料。淮安市清河公安局就把戴明軒給人的一本資料算林鳳英的頭上將林鳳英非法冤獄三年。在林鳳英被抓及服刑期間,其丈夫無人照料,身心受極大的傷害,林鳳英出獄一年後其丈夫就去世。

朱雲霞向檢察院提出是被不知身份的人推入林鳳英家,與林鳳英無任何接觸,無任何行為事實,公訴人為了給朱雲霞定罪將其定為犯罪未遂。朱雲霞反映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無人出示證件、無執法記錄、直接搶走其隨身物品,但漣水檢察院公訴人楊海嶠公然無視執法人員非法辦案,非法取證、非法定罪的行為,在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對執法人員執法犯法行為控告時,公訴人依舊對朱雲霞進行起訴。

朱雲霞、林鳳英的律師作無罪辯護

(一)公安機關立案違法。

受理案件登記表顯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四日,「發現林鳳英有散發法輪功資料宣傳品嫌疑」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以上內容。立案決定書也是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8月14日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線索說明可以立案,辦案機關提供不出任何照片、視頻證據、物證顯示八月林鳳英有散發資料。立案違法。

(二)公安機關濫用職權辦案程序嚴重違法。

1、警察對兩位當事人的住宅搜查均未出示任何證件,也沒有出示搜查證,到朱雲霞抄家其中有6個沒有穿警服,涉嫌非法搜查。繫非法證據應當排除,但審查起訴機關並未採納,也不讓辯護人查看任何搜查錄像。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也拒絕辯護人查看所有詢問錄像。

2、搜查筆錄未顯示具體搜查扣押物品及數量,偵查人員以扣押決定書等其它獨立法律文書代替搜查筆錄記載內容沒有法律效力。

3、扣押決定書涉及的朱雲霞家所謂證據沒有提取現場照片,見證人身份不詳,警方不予提供錄像及現場照片,此證據來源不清,全程朱雲霞丈夫謝如賢在場,所有過程未出示搜查證,在無傳喚證的情況下帶走謝如賢,提取程序違法,也是後續導致謝如賢死亡的直接原因。

4、庭審期間證人無一人到場,本案的全部證人在一審開庭時均沒有到庭作證,只是簡單的宣讀了證人證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的證人沒有出庭,也沒有告知不能出庭原因,應屬於無效證據,而法官全部予以採納上述證言的做法是違法的,這種草率審理的行為是栽贓嫁禍。

5、案件5名證人,謝如賢的供述被作為證言出示,檢察機關及法庭拒絕律師查看,是在躲避和害怕被律師發現詢問期間謝如賢病重的身體狀況會被了解。其他證人證言也破綻百出,描述不符合當事人特徵。也沒有看到所謂的監控錄像,既不能說明涉事人是林鳳英,涉及的證據材料也無法顯示破壞國家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6、該案件中出具的「認定意見書」,將其作為「鑑定意見通知書」分別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九日送給林鳳英、朱雲霞。時間是在偵查機關終止偵查,移送漣水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補充的偵查期間用於直接定罪的主要證據。認定意見書鑑定人的資格證、沒有鑑定機構的證書,沒有鑑定過程和方法,所謂認定意見連認定人姓名都沒有,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屬三無鑑定,是非法證據,而且程序嚴重違法。

7、在雙方當事人都有各自管轄權的情況下,立案機關未報送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而直接移送案件告知書到另一當事人管轄淮安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管轄移送違法。

8、立案機關偵保大隊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出具案發報告有「發現林鳳英散發的部份資料中有朱雲霞的生物痕跡,研判朱雲霞有製作嫌疑」,但本案的DNA鑑定報告卻是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出具,林鳳英的宣傳品有朱雲霞及其因此丈夫謝如賢的生物特徵繫虛假證據。

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根本保障司法實踐證明,中國的大量冤假錯案均源於程序不公,本案最大的違法就是無視司法程序的正當性由此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三)指控罪名不成立 所謂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辦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

當律師說出目前中國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法輪功是×教,公安部2000(39)文件14種邪教沒有法輪功,楊海橋咆哮:你說甚麼!你說甚麼!付禮彬也提高嗓門制止。(原來邪黨司法部門不允許律師用邪黨的(39)文件給法輪功學員辯護,否則就請「喝茶」,重則吊銷律師執照。)

律師強調:兩高司法解釋不是法律,最高法院的通知更加不具備法律效應。2011年國家新聞出版署50令已經廢止了關於禁止法輪功出版物影像製品流通的文件。朱雲霞、林鳳英行為不構成犯罪,兩高司法解釋與本案無關,不能作為本案的指控依據。依據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立法原則,不適用。朱雲霞、林鳳英所有的證據材料與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毫無關聯性,卷宗和起訴書均沒有任何反應當事人的行為給社會造成了怎樣的危害和損失。無被害人,更不存在有危害社會秩序。更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究竟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哪一部法律、行政實施哪一條哪一款。卷宗中所列舉的證據材料與本案無關。卷宗和起訴書也沒有任何記載對社會的危害性內容,相反卷宗中記載,朱雲霞陳述修煉法輪功身體健康。根據《刑事訴訟法》應該宣布當事人無罪,釋放當事人。

朱雲霞、林鳳英家屬辯護

(一)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濫用職權。

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本案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案件,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犯罪。

公安部、中央辦公廳認定的×教有14種,其中無法輪功。辯護人問公訴人楊海喬法輪功是×教的認定文件是甚麼?對辯護人提出的疑問,法官氣急敗壞全靠嗓門進行否認,不予聽取。

(二)庭審中辯護人提出辦案單位有作偽證嫌疑,公訴人楊海嶠無法作答,漣水法院法官付禮彬逃避辯護人提出的質疑。

對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五日的涉及朱雲霞相關資料DNA檢測中,檢測出有另一位當事人林鳳英的DNA,該資料為朱雲霞隨身物品,她是被便衣警察推進林鳳英家中,隨身物品也立即被人搶走,對於為何會提取到另一位當事人DNA?公訴人對此問題無法答覆,在被當場質問時,法官掩飾逃避,不作回答,由此可見執法部門故意製造偽證去嫁接二者往來關係。

(三)淮安市公安局淮公認字(2022)8號「認定書」,作為所謂證據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庭審時辯護人要求做相關資料內容質證,不被法官允許。

《刑事訴訟法》在中國刑事訴訟法案件中,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有八種,其中無「認定意見」,只有「鑑定意見」。辯護人向淮安市政府申請「認定書」信息公開,相關部門無法出示認定意見的認定依據、認定標準、認定方法、認定人的專業資質。

此案所有被偵查部門用於指證的書籍內容,不被允許當庭質證,只問書籍是否屬於當事人卻不看內容是否符合判定條件。法官不允許當庭質證用於說明哪些內容有×教特徵,以資料數量量刑定罪就是栽贓嫁禍、製造冤假錯案,如果因為當事人的信仰就將當事人物品定義為×教宣傳品,辦案機關就是在以身份定罪。

涉案公檢法人員,從頭到尾踐踏法律、濫用法律。

正告現在還在繼續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公檢法人員,你們已經涉嫌誣告陷害罪、偽證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說犯罪,你們可能不服:這些罪不能算在我們身上,因為我們根本做不了主,我們都是聽從政法委和「610」的安排。可是別忘了,二戰納粹戰犯至今還在被追查,那些近百歲的逃犯仍在被捉拿歸案。追責到政法委和「610」這兒,他們也會說:那也不能都算在我們身上,因為我們是在上級的命令。但《公務員法》六十條已經說得很明白。事實證明中共歷來都是卸磨殺驢,所謂的起訴或開庭只不過就是走過場,只是讓相關人員去承擔迫害法輪功的罪名而已。目前至少已有兩萬多名中共各級官員因迫害法輪功而遭到惡報。那些還在為了眼前利益盲目跟風執行錯誤決定的趕快醒醒吧。任何運動都有結束的時候,對自己和對自己的家人負起責任,迫害法輪功(佛法)報應是可怕的;善待法輪功福報很大。

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地址:江蘇省淮安市翔宇中道 152號 郵編:223000
電話:0517─83579001 0517─83579859
院長:鬱齊
副院長:韓俊 王新陽 顏赤 尤鐵梅
政治部主任:朱介進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陳來強 李玲
刑一庭庭長:徐豔
副庭長:李貽德 馮旭法官:胡麗芳 李紀森
刑二庭庭長:徐俊
副庭長:王廣田
法官:王崢崢(涉案人0517─83579828)
梁新星 邱廣勝

江蘇省淮安市公安局信息公開中心 19962279891
江蘇省淮安市開發區公安局 0517--83121014 13861590145
江蘇省淮安市漣水縣法院 0517─83599555 0517─83599518
江蘇省淮安市漣水縣法院法官助理:胡亞 18012060399
江蘇省漣水縣檢察院:0517--823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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