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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泰安市付雁麗被枉判兩年 中院違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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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山東泰安市法輪功學員付雁麗,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被泰安市岱岳區法院庭審,後被非法判刑兩年。付雁麗隨即上訴至泰安市中級法院,九月二十五日,泰安市中院非法維持原判。

付雁麗今年58歲,原鐵道部十四局集團駐山東省泰安市第二有限公司職工醫院的醫生。她堅持修煉法輪大法,被剝奪工作權利,多年來,她靠租賃店鋪經營服裝維持生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付雁麗回家時被岱岳區公安分局政保大隊趙峰等人暴力綁架,之後,被岱岳區公安分局政保大隊司法構陷到岱岳區檢察院。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岱岳區檢察院將她非法起訴到岱岳區法院。

二零二四年八月六日,付雁麗被岱岳區法院非法開庭。審判長是梁萍,陪審員是劉秀麗、宋魯平,法官助理是韓信,書記員是李普芹;公訴人是岱岳區檢察院檢察官田歌、檢察官助理王雪兒。

上午九點三十分,被非法關押折磨近十個月的付雁麗被法警架著進入審判庭。她骨瘦如柴、身體虛弱,已經不能自己行走。當付雁麗坐下時,法警沒有扶住她,她跌坐在椅子上。

在法庭上,付雁麗講述了自己開始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的經歷。她說:「我在一九九零年左右患了嚴重的腎病,而且本人是過敏體質,對一些常見的抗生素都不能使用,所以一旦有病了,不能用藥,基本是等死。當時社會上出現一波氣功熱,很多人都推薦我去練各種功,我都拒絕了。後來,我們(職工醫院的)院長為了讓我治病,讓我去試試煉法輪功。從我煉(法輪)功開始,身體變好了,近三十年來,沒有吃過一片藥。我一直按法輪功真、善、忍的要求做個好人,在工作中,從來沒有額外多開發票去報銷,我在工作中的表現一直被院長稱讚。我煉功只是想強身健體,做個好人。

「法輪功不是『邪教』,現在法輪功被誣陷為『邪教』,是因為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接受費加羅報的採訪提出的,判定法輪功是『邪教』是江澤民的個人意志,不是法律。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頒布的通知明確邪教組織有十四種,而這十四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而且江澤民的講話是一九九九年,而公安部發布十四種邪教是在二零零零年,公安部的規定發布在江澤民的講話之後,這其實是推翻了江澤民的個人講話,同時也是對司法人員的一種保護。」

律師為付雁麗做了無罪辯護,他說:「我之前去會見當事人的時候,她讓我特意查一下這個文件,是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二次署務會議通過的第五十號文件,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二零一一年第二十八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他無關的不說了,和本案有關的有二個,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五十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是合法出版物,公民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及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律師針對公訴人對付雁麗的構陷,進行了有理有據的辯駁,公訴人與當庭法官均啞口無言。

最後,律師陳詞: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中指控付雁麗觸犯了《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屬於使用法律錯誤。律師指出:「付雁麗是無罪的。」

法官沒有當庭宣布庭審結果,而是在八月十九日以「刑事判決書 (2024)魯0911刑初94號」做出非法判決,於八月二十日,到看守所通知付雁麗,她被非法判刑兩年。

付雁麗不承認岱岳區法院對她的非法判決,在律師幫助下,上訴至泰安市中級法院。九月二十五日,泰安市中院以「刑事裁定書 (2024)魯09刑終184號」作出違法裁定:維持原判。審判長是屈玉濤,審判員是張國強、張勝男,書記員是楊勇。

付雁麗被岱岳區法院冤判後上訴至泰安市中院,市中院未經開庭和進一步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體現了中共政法系統內部在迫害法輪功的問題上,上下勾結,共同犯罪;泰安市99%的法輪功學員被枉法判刑後上訴,均遭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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