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否定非法傳喚
舉例說明:同修被綁架,一般會出現兩種情形:一是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直接上門綁架,此時一般都帶著傳喚證(也有不帶後來補辦的),讓同修看一眼,或讓同修簽字(同修不簽字的,辦案人員會在簽字處寫上:某某拒絕簽字);另一種是同修講真相時被惡意舉報,警察不帶傳喚證,當場直接將同修綁架到派出所,然後補辦一個傳喚證,讓同修簽字。
傳喚證會寫明傳喚事由:「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同修不管出於何種心態,簽上了自己的名字,都是在承認迫害。如何否定?
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不能拘傳守法公民,既然傳喚理由是:「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麼就應該:
1、首先要求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出示身份證件,然後核實對方的身份。
2、要求辦案人員出具傳喚的合法依據。
首先,辦案人員必須出示法輪功被認定為「邪教組織」的合法依據。
法律根本無權去認定誰是邪教和邪教組織,因為法律不懲罰思想,只約束行為。
其實,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說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區分是信仰領域的話題,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範疇。法輪功倡導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價值,是分辨真正的善與惡、好與壞、正與邪的標準,是衡量和判斷正教、邪教的唯一標準。一門宗教或一種信仰,符合這個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離這個特性的,就是邪教。
《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附件裏明確了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中,並沒有」法輪功」。如果辦案人員使用兩高司法解釋或其它條文,同修應該明確告訴對方: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這些文件中沒有明確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就不能作為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組織的合法依據,而且兩高司法解釋只是應用法律的解釋,該司法解釋違憲違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其中,同修需要學習的法律知識可以到公義論壇諮詢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識的掌握更有利於我們揭露邪惡、解體邪惡、救度眾生。)
因此:
第一、法律無權也從來沒有給法輪功作過任何定義;
第二、中國現行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性為邪教;
第三、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既然法輪功從未被中國政府官方認定為邪教組織,那麼以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罪迫害法輪功學員,就是錯誤的,非法的。
其次,必須出示當事人的行為破壞了哪條哪款法律法規實施的具體內容。
目前,全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人大層面的立法)約三百部,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約六百部,沒有任何一個條文對法輪功進行定義、指控信仰和傳播法輪功真相違法。
完成以上事項後,在傳喚證上寫明:因辦案人員無法出具傳喚本人的法律依據,所以傳喚是非法的,寫明日期,過程中要求對方打開執法記錄儀,將拒絕簽字的過程和內容錄像。
如果出現辦案人員將迫害流程推進到下一步:非法訊問,那麼我們在每個環節都要將辦案人員的非法性儘量的展現出來。
第二、否定非法訊問
訊問筆錄是有固定模板的,核實同修的身份信息等,然後比如:
問:我們是××公安民警(出示證件),現依法對你訊問,你應如實回答,說假話、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你明白了嗎?
答:我明白了。
問:因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根據法律規定,我們依法傳喚你到××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訊問,你清楚嗎?
答:我清楚了。
其實,不管是拒絕回答,還是低頭不語,還是按照上面的回答,都是在配合辦案人員構陷你。即使訊問筆錄上面都是「拒絕回答」四個字,構陷你的辦案人員依然可以將迫害程序繼續推進。
所以,同修不要配合回答辦案人員提出的任何問題,也是首先核實對方辦案人員的身份信息,然後針對哪怕是訊問名字、身份、是否修煉法輪功等所有的問題,要求對方出示訊問的法律依據,即當事人同修的行為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破壞了哪條哪款的法律實施,因為當事人同修不能配合非法的訊問,非法訊問就是犯罪行為,明確答覆: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拒絕回答。
比如訊問:「是否修煉法輪功、是否發放過資料」,當事人同修不要配合回答是否修煉,以及發放或者未發放資料。
而是告知對方:《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修煉法輪功和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性,本人有權拒絕回答這個問題。
然後開始反過來給對方講清真相,比如信仰法輪功和發放法輪功真相資料和《刑法》300條沒有任何關係,法輪功不是「×教組織」,發放真相資料沒有破壞任何法律的實施,公安人員未出示當事人的行為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破壞了哪條哪款的法律實施的合法依據,這是非法訊問,相關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罪,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本人依法有權拒絕回答,必須將我拒絕回答的理由在筆錄上寫明,全程要求打開執法記錄儀,同步錄音、錄像。
如果公安機關人員綁架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行為,比如未出示合法依據就非法拘傳、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就要在非法訊問過程中明確指出: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將當事人私人合法財物非法扣押、未當場核實扣押物品清單,沒讓本人簽字確認,採取非法方法獲取的所謂證據材料必須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同時應當依法追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搶劫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法律責任,本人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立即迴避本案的繼續辦理。
也就是不但要講清真相,還要及時的揭露邪惡。當然,我們的基點是為他的,為法負責、為眾生負責,是為了救度眾生,修煉人沒有敵人,除首惡外,大法弟子都是心懷慈悲盡力救度的,所以也要告知辦案人員:國家實行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冤假錯案終身追責制、重大決策領導負責制,《公務員法》第六十條明確了:公職人員執行上級明顯違法命令需要自行承擔責任。所以,停止迫害就是對自己和家人最大的負責。
以上內容僅從應對非法傳喚和非法訊問的角度做出粗略的探討,公義論壇上有詳實的資料,包括所有應對迫害的法律知識、應對非法訊問的全面答覆內容等等,同修們可以到公義論壇諮詢、學習。
擺正救度眾生的基點去做,我們純正的一切都來源於對師父和大法的正信與正念。
一點認識,不當之處,請同修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