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晨宇女士,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她原為昆明市第三十中學教師(後因非法判刑被單位非法開除),家住昆明市西山區氣象路教委小區。二零一八年八月,趙晨宇在家中遭景洪市公安局非法抄家、綁架,後被非法關押在西雙版納州看守所構陷,二零一九年七月被西雙版納州勐臘縣法院非法開庭後判刑四年,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九監區,因堅持對「真、善、忍」大法的信仰,被一直嚴管迫害致出獄。
雲南女二監滅絕人性的「嚴管條例」
在控告狀中,趙晨宇寫道:
控告人只因堅持真、善、忍的信仰卻被冤判入獄。然而,更殘酷的是高牆電網內,一個法律賦予教育、改造犯罪份子的地方,卻發生著更加慘絕人寰的犯罪行為,而實施犯罪的人竟然就是身披警服的獄警,這些獄警充當黑惡勢力的頭目,或者親自上陣酷刑折磨控告人,或者指揮犯人折磨控告人,這些本該接受教育改造的犯人一躍成為聽命於獄警的犯罪工具。
按照《憲法》和《監獄法》規定,服刑人員具有申訴權,這裏有兩層含義:1)有不認罪的權利,2)有依照法律規定,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權利。然而雲南省女二監卻濫用職權,利用非法的滅絕人性的「嚴管條例」逼迫控告人認罪,這就等於是非法剝奪控告人的申訴權。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控告人被冤判送到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按照監獄規定,對違反監獄規定的服刑人員根據情況在分級處遇上降為嚴管,而控告人一到雲南女二監獄,在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法規、監規紀律的情況下,就被非法降為嚴管級,隨後控告人(以下稱我)就被強迫實施滅絕人性的「嚴管條例」:
1.在嚴管室的反省區裏「坐小凳子」,從早上六點一直端坐到晚上十點, 一共十六個小時,不准動,獄警指使兩個犯人二十四小時監視我。幾年坐下來,我的屁股都坐爛了,疼痛難忍。我除了忍受每天十六個小時坐小凳的身體痛苦外,還要忍受兩個包夾犯人在身邊的辱罵、恐嚇。
2.剝奪休息日,國家法定節假日及週末休息日仍舊要「坐小凳子」十六小時,其他服刑人員都可以休息、睡覺。
3.法輪功學員洗臉、洗腳、衛生用水、刷牙都用一個盆,刷牙吐的髒水和沫子也吐在這一個盆裏,這樣就必然引起女性的各種婦科疾病及其它疾病。每天早上比其他服刑人員提前二十分鐘(凌晨五點四十分)起床,頭一晚接好第二天洗漱的水,必須在監房、不准到洗漱間洗漱。洗漱時還不能發出聲音,否則就吵到同監室其他犯人(其他犯人起床時間是在早上六點),馬上其他犯人就破口大罵,監獄這麼做的目的就是要挑起犯人對法輪功學員的仇恨。洗漱好後,等監督崗犯人安排由一個包夾犯人陪著上廁所、倒水,回來之後就開始坐小板凳。
4.每天只能上四次廁所,時間分別是早上六點多、上午十點多、下午四點多和晚上九點多,中間間隔近六個小時。憋屎憋尿是常態,而且每次上廁所還限制時間。
5.每週只可以洗一次澡(其他服刑人員每天都可以洗),洗澡時間只有七分鐘,還要連帶洗內衣、褲及襪子。我第一次去洗澡時剛剛把肥皂塗在身上,監督崗犯人就說時間到了,把水就關了,要求我立即離開洗漱間。當時泡沫還糊滿在身上,我只有用盆裏接到的一點水從頭到腳一衝,拿毛巾擦擦就穿上衣服。
6. 半個月才給換洗一次衣服(其他服刑人員是每天都可以換洗)。
7.兩個月洗一次被子,但洗被子還要寫申請(申請裏要寫上罪犯某某,犯了甚麼罪,申請洗被子),辱罵自己,不寫就不給洗。我在監獄九監區的幾年就只洗了兩次被子,還是多次向獄警反映後才得洗的。
8.不准和包夾以外的任何人(服刑人員)講話,也不准其他人跟法輪功學員講話。有一次睡在我上床的一個服刑人員跟我說了兩句話,當時就被我的一個包夾犯人辱罵,接著就被獄警叫去大罵一通,並且懲罰她在做產量的時間去烈日下操練隊列,這樣不僅要受烈日下操練之苦,而且產量也完不成,要被扣分、寫檢討。
9.每週必須寫思想彙報。
10.每頓吃飯時只給半份菜,虐待侮辱人格。
11.每天只給喝四杯水。時常不夠喝,因此造成經常便秘,十分痛苦。
12.不給接見家人,不准給家人寫信、通電話,我在監獄裏的幾年沒給家裏打過一個電話,也沒有見過一次面。
13.不給買基本衛生、生活日常必須用品,如衛生紙、牙膏、牙刷、衛生巾等等。(要買,就要寫申請,裏面要寫上罪犯某某,犯了甚麼罪,申請買必須生活用品),辱罵自己,不這樣寫獄警就不批,不能買,上廁所就沒有衛生紙,有的來例假沒有衛生巾,血水只能順褲腿流。
我在監獄時親眼看到不給法輪功學員郭瓊購買基本生活用品,她連盆、衛生紙甚麼都沒有,她每天洗漱(包括衛生用水)用的盆是放在廁所裏裝髒水洗拖把(專門拖廁所的拖把)的盆,她上廁所大便時沒有衛生紙,就用這個髒盆裝點水去洗。這個法輪功學員在監獄那麼多年一直都是這樣,她現在還在監獄裏。
14、不認罪就長期關在監房,由兩個包夾看著,坐「牢中牢」,不讓出門,不讓動。
15、不發水果、鹹菜、玉米片等正常福利。有一次,過端午節,每人發兩個粽子,兩個鴨蛋。大家正在吃粽子,監督崗犯人突然站在監房門口,當著所有人的面說:「趙晨宇是誰?不寫認罪書就不給吃(粽子),把發的東西全部交出來。」
16、強迫認罪轉化教育,看邪惡視頻。
嚴管還分三級,女二監九監區對我實施的是二級嚴管,包含以上16條非人待遇。一級嚴管還不知是甚麼情況。警察從來沒有給我看過「嚴管條例」,到出獄我也沒見過一紙正式文件,完全由獄警和兩個包夾犯人、監督崗犯人隨意來規定,他們說的話就是法律。雲南省女二監違法越權制定的「嚴管條例」,實質是私設刑堂,直接侵犯人的基本生命生存權、衛生健康權,同時也侵犯了我的名譽榮譽權、人格隱私權等。
雲南省女二監滅絕人性的「嚴管條例」觸犯以下法律:
1、《憲法》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沒有越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2、《立法法》第九十八條: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一百零七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一)超越權限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3、《憲法》第三十六條中: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監獄法》第十四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七十一條 :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5、《人民警察法》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6、《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邪惡的「包夾制度」
在控告狀中,趙晨宇女士還揭露了雲南女二監利用邪惡的包夾制度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罪行:
邪惡的「包夾制度」是雲南女二監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另一殺手锏,雲南女二監打著「三人互監」的幌子,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卻是邪惡的「包夾制度」。三人互監是指監獄中安排最少三個犯人組成一個互監組,幹甚麼都要在一起,所謂互相監督。然而對法輪功學員的互監小組卻不同於其他服刑人員。
與法輪功學員組成互監小組的犯人都是女二監專門培訓出來的一批犯人(實質上就是包夾犯人),培訓的內容就是怎麼樣逼迫法輪功學員認罪轉化,為達到這個目的不擇手段。同時以獎分及其它好處作為利誘,讓她們更加邪惡的去迫害、轉化法輪功學員。她們只要能夠使被包夾的法輪功學員認罪轉化,就可以得到高額獎分,遠遠超出其他服刑人員,還會得到其它一些好處。因此她們對迫害法輪功學員十分賣力,而且邪惡、陰毒至極。針對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法規授權獄警可以在獄內培訓罪犯對其他獄內服刑人員實施虐待、侮辱行為,且實施虐待、侮辱行為的原因就是當事人不認罪,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罪犯可以虐待或侮辱其他人員。
為了強迫法輪功學員認罪轉化,這兩個包夾犯人成為了在監獄裏每天二十四小時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打手。我在女二監這幾年,被要求一天二十四小時完全聽這兩人的安排指揮,這兩個犯人可以單獨脫離我擅自行動,而我卻必須由她倆或者其中一個跟隨,她們每天二十四小時監視我,隨意對我辱罵,狂噴亂吼,我的任何行為都要受她們的控制。她們每天向警察彙報我的一舉一動,甚至無中生有、偽造事實、構陷於我。給我做包夾犯人的趙雲娜、秦躍豔、李貴芝等犯人,以及孫英、王如心等監督崗犯人都積極賣力地配合獄警逼迫我轉化。
最沒有人性的就是,在規定的時間去上廁所,人剛剛蹲下,包夾犯人和監督崗犯人就在旁邊大喊大叫、罵你(把著茅坑不拉屎),逼你趕緊起來。很多時候,大便都沒解完,就逼你提著褲子起來。我每天都要忍受不能正常排便的痛苦。這種做法既陰毒又卑鄙,甚至讓人無法啟齒,但是對人身體的傷害卻很大。作為一個人,誰不拉屎、撒尿?正常排便這是任何一個人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不給正常拉屎拉尿直接剝奪了人的基本健康權、生存權,但是,雲南女二監就是通過這種長期的見不得人的做法逼迫我認罪。我在監獄最長的一次有十多天沒解大便,吃飯也吃不進去,拉屎也拉不出來,因為每次挨到上廁所的時間,才蹲下一、兩分鐘就被包夾犯人、監督崗犯人罵得只有站起來,長期憋大便導致更難解出來,我那時的痛苦簡直無以言表,憋得我覺得人都要不行了,快要活不下去了。還要每天強制我坐小板凳,肚子脹得都坐不下去。那次到最後終於拉出屎來時,便坑裏全是血,我憋大便憋得脫肛、嚴重痔瘡、便血,這就是雲南女二監對我的邪惡迫害。
包夾和監督崗犯人她們只是罪犯,沒有法律賦予警察的監管犯人的權利,然而兩個包夾犯人卻成為了監獄裏的「不著制服的警察」,行使著比獄警還大的權利,做獄警做不到的事,因為她們時時刻刻都跟著我。她們之所以敢這樣,就是獄警在背後授意、撐腰。兩個包夾犯人積極配合獄警用各種方式逼迫我認罪,為達到目的,在生活上處處刁難我,無所不用其極。
「包夾制度」違反眾多法律:
1、《監獄法》第七條:「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八)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2、《人民警察法》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3、被控告人的違法行為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獄警及包夾犯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牢中設牢)、虐待被監管人罪、侮辱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等。
強制認罪、放棄信仰
強制認罪、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是雲南女二監實施迫害的終極目的,在控告狀中,趙晨宇女士也寫了女二監強制自己認罪、放棄信仰的邪惡行為:
我到女二監才兩個月,隊列訓練(期間是不能嚴管的)一結束在我沒有違反監獄任何規定的情況下,就被非法降為嚴管。一方面利用殘酷的「嚴管條例」摧殘我的身心,讓我身心遭受極大痛苦和折磨,另一方面九監區警察輪番地來找我談話,逼迫我認罪、放棄信仰,還請外面的邪悟人員或根本不了解法輪功的所謂「專家」來轉化我。特別是在我要出獄前的半年,女二監教育科開始緊鑼密鼓地逼迫我寫認罪書。每天早上或下午我都會被直接喊到教育科大樓,共八九個警察兩個人一組,跟我談話,輪番轟炸洗腦,所談內容就是逼我認罪、轉化,根本不管我到底有沒有犯罪,以及法律賦予我享有的合法申訴權。我幾乎是天天都被叫去教育科,不是早上就是下午。
其中有一個獄警叫楊永芬一來就對我破口大罵,還不讓我說話;我一說話,她就強迫我看邪惡的視頻。沒有達到逼我認罪轉化的目的,女二監又私下把我孩子騙來監獄(我在監獄的幾年,從來不讓我接見家屬,孩子都辦好了手續監獄都不讓見),獄警恐嚇我孩子,讓他逼迫我認罪。我告訴孩子他的母親沒有做違法犯罪的事,在哪裏都是堂堂正正的,讓他不要害怕。我沒有違心的認罪轉化。
侵犯其他合法權利。
起訴書、申訴狀、法律文書(指紋鑑定意見)、讀書筆記、筆記本等都是我私人合法物品,在服刑期間,我有權擁有和保管這些東西,然而犯人趙雲娜做我的包夾犯人時,竟公然搶走我的這些私人物品,交給九監區專管分監區監區長王欣,趙雲娜撒謊說是教育科獄警楊永芬讓收的。我向獄警王欣反映這件事情,王欣打電話問楊永芬,之後對我說楊永芬說要收。之後我多次向警察索要這些東西,但是警察都推諉敷衍,最後我刑滿出獄都沒有還我。犯人趙雲娜和王欣、楊永芬這兩個獄警都侵犯了我的合法權利。
趙晨宇女士要求追究女二獄警察的法律責任
根據上述事實,雲南省女二監監獄長及教育科、九監區警察涉嫌多項罪名,趙晨宇要求依法追究所有涉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1、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邪惡的「包夾制度」是徹頭徹尾的由活人構成、可以移動的「牢中牢」,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涉嫌「濫用職權罪」
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組織、領導、指揮、唆使他人迫害法輪功學員或者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申訴、控告權利的行為,犯了濫用職權罪。積極協助或者參加迫害的,為濫用職權罪的共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
每天罰「坐小凳子」16小時,剝奪休息日,不准買日常生活用品,每頓吃飯時只給半份菜,限制飲水、上衛生間等等,涉嫌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涉嫌侮辱誹謗罪
按照中國的現行法律,法輪功是合法的,法輪功學員是合法的公民,警察或法輪功學員工作的單位等人說法輪功學員違法,給法輪功學員扣上罪名,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罪名,損害法輪功學員名譽、人格,犯了誹謗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涉嫌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雲南省女二獄警察逼迫我放棄信仰,犯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控告狀的最後,趙晨宇女士寫道:「綜上所述,雲南女二獄警察違反了《憲法》、《監獄法》、《人民警察法》、《民法典》、《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等多種法律,涉嫌《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侮辱誹謗罪、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等。控告人現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刑事控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並對被害人進行精神和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徹查所有參與犯罪人員!」
相關單位及責任人:
雲南省第二女子監獄
通訊地址:昆明市五華區教場北路447號
郵政編碼:650102
工作電話:0871-65137285
電子郵箱:ynsnejxjk601@sina.com
監督電話:0871-65126144
女二監現任領導:
趙桂芬 黨委副書記,監獄長,
付志瓊 專管(法輪功)副監獄長
教女二監教育科(重點工作之一就是迫害法輪功)警察
張盈欣 教育科科長
羅婭婷 曾在九監區專管法輪功分監區當監區長,2016年調到教育科
路茜 原九監區普通警察,現調到教育科
羅科長 教育科科長
楊永芬 教育科警察(非常邪惡,從早期就一直開始參與迫害法輪功,對法輪功學員洗腦轉化,近年還錄製污衊法輪功的講話視頻在監獄內播放,毒害犯人)
雲南女二監九監區(迫害法輪功的集訓監區)現任警察:
曹蕾 現任九監區書記兼大隊長,此前一直在教育科,當副科長,一直搞強制洗腦「轉化」,後因其敢說狠話被推做九監區一把手
史國婷 當過九監區專管(法輪功)分監區監區長,現在是九監區生產隊長
陳蕾 九監區隊長
王隊長 從二監區調到九監區一個月
張雲鶴 九監區隊長
楊憶曼 現任九監區專管(法輪功)分監區監區長
王豔茸 九監區專管(法輪功)一組主管警察
雲鋆 九監區專管(法輪功)二組主管警察
白警官 九監區專管(法輪功)二組責任警察
羅星(同音字) 九監區專管(法輪功)三組主管警察
陳嫻 九監區專管(法輪功)三組主管警察,約四個月前摔著腳
劉婷 原九監區專管(法輪功)三組主管警察,現在管勞動
張揚晶 原九監區專管(法輪功)三組主管警察 現在管廚房
張蓮芳 九監區普通警察(沒有管法輪功都配合過)
王愛軍(同音字) 九監區普通警察,曾做過專管警察 (沒有管法輪功都配合過)
夏昆麗 九監區專管組警察,從2002年開始一直在專管組,積極迫害法輪功。
李芳 九監區專管組警察
鐘瓊 原九監區書記兼隊長,現已調離(約1-2年前)
何奕霖 九監區專管組警察 兩年前摔著腿後被調離
王欣 九監區專管(法輪功)分監區監區長,約一年前調到教育科
賀敏 九監區隊長 後來調到五監區
雲南女二監九監區邪惡的包夾犯人:
1、楊彩轉 三十八歲,德宏州芒市人,毒販,無期徒刑,還有兩年多刑期,二零零九年到女二監,此人是個同性戀,被換過幾個監區,二零一九年六月被調到九監區。之後在專管組做包夾犯人,此人做包夾積極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不僅盯人,還會打人,總是想告密得分,不擇手段,能領會獄警的意思,被獄警專門安排包夾堅定的法輪功學員。2021年6月做法輪功學員何莉春的包夾時,衝上前一腳踢在何莉春的眼角(眉骨)處,當時何莉春的臉就腫起來了。然而事後獄警卻不對這個打人兇手做出處理。2023年5、6月,楊彩轉做法輪功學員劉芳的包夾,曾兩次在洗漱間當著眾多人的面猛揪劉芳的衣領,恐嚇並欲對她動手。目前楊彩轉在包夾法輪功學員劉豔。
2、趙雲娜 三十六歲,雲南省宜良縣人,初中文化,詐騙犯,十一年刑期,二零二零年五月送入女二監,入監後就一直在九監區專管組做法輪功包夾,非常惡毒,積極賣力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並搜腸刮肚想壞主意給獄警來迫害法輪功學員,被獄警安排專門來包夾那些堅定信仰的法輪功學員。因為其積極迫害法輪功學員,趙雲娜也招致了惡報,2021年底,趙雲娜肚皮旁邊長了一塊瘡,天天流膿,獄警因其賣力迫害法輪功,積極安排她治療,但怎麼治都治不好,每天都要撩開衣服擦膿水。家中她女兒(中學生)精神抑鬱,去看精神科醫生。
3、秦躍豔 二十多歲,開賭場,三年刑期,很快要出獄。從入監獄後就在九監區,之後到專管組包夾法輪功學員,非常邪惡,整天盯著法輪功學員,總想找機會去獄警面前告法輪功學員的狀,以獲得獎分,被專門利用來包夾那些堅定信仰的法輪功學員。
4、吳阿花 四十二歲,緬甸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七年刑期,2024年出獄,2019年8月到女二監,後一直在九監區專管組做法輪功學員包夾,積極賣力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
5、康翁 五十三歲,文盲,緬甸人,毒販,無期徒刑,刑期還有十年左右。2011年底到女二監,近幾年被安排在專管組做法輪功學員包夾,積極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
6、李貴芝 三十五歲,昆明市尋甸九街人,毒販,死緩,在九監區專管組做包夾,積極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不僅對自己包夾的法輪功學員緊盯不放,還盯著其他法輪功學員,只要發現甚麼馬上就去獄警勉強告狀,以獲得獎分。
7、王如心 五十六歲,毒販,緬甸籍,十五年刑期,二零二二年六月已出獄,此人從二零一一年一進女二監就一直在九監區專管組,積極追隨獄警迫害法輪功,包夾法輪功學員有十一年,二零一九年左右當上監督崗,經常辱罵法輪功學員。
8、王蕾 三十多歲,雲南文山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三年徒刑,此人做包夾十分惡毒。
9、麻岩 四十三歲,國籍不明,毒販,十五年刑期,二零一九年五月到女二監,刑期還有十年左右。一直在專管組做法輪功學員包夾,積極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
10、范豔麗 三十多歲,毒販,無期徒刑,九監區專管組邪惡的包夾。
11、曹海蓉 四十七歲,合同詐騙罪,十三年刑期,目前刑期還剩三年,二零一九年到女二監,後在專管組做包夾,積極賣力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目前任專管三組組長。
12、馬玉梅 五十二歲,寧夏人,回族,毒販,死緩,2007年到女二監,一直在九監區做法輪功學員的包夾,積極配合獄警轉化迫害法輪功學員,非常善於利用偽善,深得獄警喜愛,目前為專管分監區大組組長。因其積極賣力轉化迫害法輪功學員也讓她自己遭了惡報,多年前腹中就長了個瘤子,之後越長越大,近幾年這個瘤子已經長成一個大鼓包,比乳房還大了。
13、鄧松雲 四十多歲,毒販,死緩,九監區邪惡的包夾。
14、劉啟飛 五十多歲,毒販,死緩,九監區邪惡的包夾。
15、韓曉燕 人販子, 專管二組組長,九監區邪惡的包夾,此人是個同性戀。
16、孫英 二十七歲,雲南昭通鎮雄人,毒販,刑期八年,二零一五年到女二監,二零二一年已出獄,做法輪功學員包夾,十分邪惡,經常辱罵法輪功學員。
17、王萍 四十二歲,國籍不明,毒販,無期,目前刑期還有十年左右,二零一二年到女二監,一直在九監區做法輪功包夾,積極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經常惡毒辱罵法輪功學員。近年因跟其他犯人搞同性戀被扣分,後精神抑鬱,產量完不成,欠產。
18、陳娜萍 三十二歲,雲南宜良縣人,毒販,七年刑期,二零二零年四月到女二監,在九監區做法輪功學員包夾,積極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十分邪惡,現在做九監區監督崗,二零二四年出獄。
19、吳潔 四十三歲,昆明人,毒販,十五年刑期,二零一八年到女二監,曾在九監區新犯組當組長,本來與法輪功毫無關係,但其深受邪惡毒害,經常叫囂新犯不准與法輪功學員說話,只要有說話的就劈頭蓋臉的罵一通,還把其他人叫到旁邊旁聽。目前當九監區監督崗。
20、魏曉英 三十三歲,傣族,國籍不明,毒販,十五年刑期,二零一九年到女二監,之後一直在九監區做包夾,積極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
21、張三妹 二十三歲,國籍不明,毒販,八年刑期,二零二零年六月到女二監,在九監區做監督崗,對法輪功學員十分邪惡。
22、王楠 三十五歲,漢族,遼寧人,毒販,十五年刑期,二零二一年到女二監,在九監區當監督崗,此人長的又高又壯實,積極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十分邪惡。
23、張玉香 四十四歲,文盲,國籍不明,毒販,無期徒刑,二零零六年到女二監,一直在九監區做法輪功學員包夾,積極配合獄警轉化迫害法輪功學員。二零二一年已出獄。
24、夏萍,三十多歲,雲南人,毒販,刑期十二年已過五年,此人是個同性戀,迫害法輪功非常惡毒,已被分到五監區。
25、李美 二十七歲,緬甸人,毒販,十五年刑期,二零一七年到女二監,在九監區做法輪功包夾,積極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
26、楊菊麗 九監區邪惡的包夾。
27、瑪岳慧欽 三十五歲,緬甸人,毒販,無期徒刑,2008年到女二監,2023年8月已出獄,在專管組做過法輪功學員包夾,之後做監督崗,積極配合獄警迫害法輪功學員。
28、哇 四十八歲,文盲,緬甸人,毒販,死緩,二零零五年到女二監,一直在九監區,做過法輪功學員包夾,又做過監督崗,積極配合獄警轉化迫害法輪功學員,二零二二年已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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