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都知道,現今的中國社會物慾橫流,世風日下。一個老人摔倒在馬路上,都沒有人敢扶,道德的下滑令人觸目驚心。而職場上的道德,更是一日千里的下滑。無論是中央大員、省部級幹部,還是地方小吏,市、縣、區級幹部,還是下屬的企事業單位,可以說「為人民服務」都是口號,都在為自己牟私利。
作為警察,也是如此。辦個「案子」,不是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走,而是使用手中的權力,能撈就撈,能卡就卡,中飽私囊。在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警察也被捲入其中,許多警察利用打壓法輪功來斂財和撈取所謂的「政績」。
從法律層面來講:
一、公民的信仰自由受到《憲法》的保護
中國《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公民的信仰自由受到《憲法》的保護。警察綁架法輪功學員,是對《憲法》的公然踐踏。《刑法》第251條有懲治「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規定。
二、警察濫用《刑法》第300條
警察濫用《刑法》第300條,強加給法輪功學員「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警察不出具任何法律文書,私闖民宅,非法抄家,搶去法輪功學員的大法資料、真相資料以及私人財物,包括電腦、打印機等,卻作為構陷罪名的證據。
其實這個罪名根本就不成立。首先,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2000]公通字39號文件裏面對邪教有明確的認定,先後出台的十四個邪教名單公告裏沒有法輪功。該文件又分別在二零零五年和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次公布。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的罪名不成立。
其次,「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也不成立。一個普通百姓,哪個有能力破壞法律的實施?甚麼樣的人具備「破壞法律實施」的能力?只有國家具有公權力的人、有權的人(權大於法)才能破壞法律的實施。
試問一下,法輪功學員講真相的行為究竟破壞了國家哪一條法律、哪一條法規的具體實施?被危害的客體關係不成立,給當事人定罪的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三、法治社會應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治社會應該遵循一個原則,即平等、自由、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治國,又引申為以德治國。有德,才能自律,才能遵循法律辦事,避免徇私枉法。道德不高尚,治理不好國家,執法犯法,以權代法,權大於法,都是道德敗壞的表現。
警察使用高科技手段,長期跟蹤、定位、監聽法輪功學員,然後實施綁架,如同綁匪綁架人質一般。非法抄家時,搶劫私人財產(不放過值錢的東西),再利用當事人親屬的急切心情,讓其找「人脈關係」,花錢「把人贖回」。沒有人脈或者沒有錢,就構陷當事人,把他們非法判刑劫入投入監獄,然後作為「政績」向上級邀功請賞。
四、是工作還是迫害?是政績還是罪行?
中國人都知道「運動」是個甚麼東西,這個東西經不住推敲。上級下達迫害指令,都是口頭傳達,內部傳達,沒有紅頭文件,就是說都不敢留下文字材料,本身就知道是違法的。
下面的警察,或者比較年輕,對中共歷史了解的少;或者是法制觀念比較淡薄(生活在這個國情下造成的),尤其是受到輿論方面、對法輪功的負面宣傳的影響,把非法迫害視為合法工作;更甚者為了升官發財,完全喪失做人的底線,草菅人命,助紂為虐。許多警察鑽營「升官之術」,殊不知「罪行累累,災禍已近」。
中共迫害法輪功二十多年來,在明慧網確認錦州地區法輪功學員已有77人被迫害致死;近700人次被非法勞教;約200人被非法判刑;被敲詐勒索的現金數以千萬元計。這些案例都是屬於冤假錯案,涉案的責任人有待追責。
觸犯的《刑法》有: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等等。
中共高官害怕自己將來被追責,所以推出了一個「辦案終身制」,還廢除了國家公務員在執行上級命令時的免責條款,留給了辦案警察一把砍頭的鋼刀。
從信仰層面再講一講(希望您能用心看):
1、罪業與錢財的比重關係
警察利用綁架法輪功學員來斂財,這是非常愚蠢的。表面上,每次從綁架中能得到一點好處,幾個人坐地分贓。但是在法輪功學員看來,這點錢真是「用命換來」的。迫害好人,用命換錢。
因為迫害修煉人、迫害佛法罪惡是極其大的,會產生巨大的業力,這與你們撈的那點錢,這個比例相差太懸殊了!真的太懸殊了!作為一個生命根本就承受不了!法輪大法是佛法,不是普通的氣功啊。共產黨宣傳無神論是騙你害你,給你設下陷阱讓你往裏跳。又何況「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何必觸及這個「深不可測」「不可預料」「罪大惡極」的迫害佛法的罪名呢?
2、在工作中「無知」造下重業
在明慧網上可以搜索到錦州地區被迫害致死的法輪功學員名單。其中有被勞教所警察迫害死的;有被公安警察迫害致死的;有在監獄被犯人用棉被捂死的;有被慘烈的酷刑折磨致死的;有被折磨致精神失常的……這些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傷殘或者精神失常,過早離世,都與綁架他們的公安警察有關,這個罪責是逃脫不了的。
在修煉界認為,欠甚麼還甚麼,欠命還命,欠錢還錢。
公安警察把法輪功學員劫入監獄,使他們在中共監獄裏受盡了酷刑折磨,九死一生,將來你們拿甚麼還人家?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包括檢察院、法院的警察也脫不了幹繫。公檢法人員都會承擔巨大業力,不僅僅是被追責的問題,所有參與者都要承擔罪業,又何況不斷的幹著這樣的壞事!
五、人生路勿走錯,看這些惡報實例
中華五千年的悠久文化是建立在信神的基礎之上的。「敬天敬神」、「善惡有報」、「切勿詆毀神佛」是古人留下的古訓。古有「後周柴榮斧劈菩薩像,胸生惡瘡而死」,近有「文革紅衛兵砸廟毀佛像,無知中惡報臨身」。古語雲:「寧攪千江水,不擾道人心。」就是說,迫害修煉人的罪業太大了。
這裏講一下這些年錦州地區出現的惡報典型實例:
▼劉文革,原太和派出所指導員,為了追求所謂的「政績」和仕途出賣良知,從一九九九年開始積極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他從一個指導員升到所長,又到分局,再到市公安局「×教支隊」任政委(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他一路拼命往上爬,走過了十幾個年頭。可是,他剛剛升職任政委八天,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劉文革開車從市女兒河橋上墜落喪命。
▼康贏健,男,五十六歲,生前係錦州市太和區法院院長。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二十多年裏,康贏健絕大部份時間在法院任正副職。他罔顧事實和法律,積極執行中共的迫害政策,誣判多名修佛向善的法輪功學員,製造了許多人間悲劇。在康贏健任職太和區法院院長不到四年的時間裏,就有十五名轄區內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特別是法輪功學員李豔秋被誣判入獄十五天,就被監獄虐殺。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早上,康贏健在錦州市鐵路南站站台附近的鐵道線上臥軌自殺。康贏健自殺前,曾被遼寧巡視組約談。
▼趙難,六十七歲左右,曾任義縣縣委書記。中共迫害法輪功後,趙難在義縣任職的三年半時間裏,不遺餘力的迫害法輪功。在趙難的邪惡指令下,義縣各級官員、警察紛紛參與迫害,這幾年也是義縣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最嚴重的時期。趙難在義縣卸任後,因貪腐被義縣民眾舉報,被開除公職,並被判刑六年。趙難晚年身患糖尿病和腦血栓,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趙難從自家住所錦州萬通公寓頂樓跳樓自殺。
▼王洪博,錦州監獄副監獄長,終年五十三歲。二零零九年以前,王洪博是凌源監獄獄政處處長,是當時凌源監獄迫害法輪功的主要負責人。二零零九年左右,王洪博被遼寧省司法廳廳長張家成提拔為錦州監獄副監獄長,主管錦州監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下午,王洪博於家中車庫內自縊身亡。
▼王超、吳亞凡,在錦州太和公安分局分別任職局長和政委。二零二一年九月份上任以來,非要爭取分局系統「辦案第一」。二零二一年十一月末至十二月上旬,連續綁架法輪功學員及家屬達十九人,而且大多是七、八十歲的老太太,她們絕大多數人被構陷、非法判刑,給這些法輪功學員本人和她們的家庭帶來了無盡的苦難。二零二二年九月中旬,太和分局一名輔警拿槍逃跑,並於市郊的一個高粱地裏開槍自殺,王超、吳亞凡因此被免職。
惡報實例還有:
錦州市公安局國保警察郝鐵君死於胰腺癌;
凌海市國保警察張鐵男自殺身亡;
凌海市委書記王書忠暴死賓館;
錦州市三個區的法院院長黃萍、劉庚、金京釗同時落馬被查;
錦州市凌河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劉守林慘死車下;
錦州市公安局反×教支隊惡警張海泉暴死;
……
這些年,法輪功學員一直都在給政府、公檢法人員講真相。法輪功學員是修「真、善、忍」的,自然要把真實情況告訴政府和世人,不要對法輪大法犯罪,要給自己留下一個未來。
法輪功學員是慈悲的。中共迫害法輪功迫害這麼多年了,沒有發生過任何一起法輪功學員報復事件;相反,法輪功學員一直都在喚醒世人的善念,等待著世人的覺醒。
如果一個生命到了無可救、無可要的地步,就像失了控一樣不斷的幹著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壞事,已經十惡不赦了,那麼就會有惡報的出現。惡報通常有幾種形式,如突發重大疾病,或者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或者被查丟掉官職(也有幹壞事連累家人遭難的)。遭惡報的惡人都是直接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
迫害法輪功是一場犯罪,而不是工作,迫害的時日也不會長久。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公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完全可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槍口抬高一釐米」是最人性的表現。
在此,呼籲立即釋放近期綁架的所有法輪功學員(或者採取各種方式加以保護),否則的話,報應惡人的災禍很快就會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