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被中共法院誣判三年半 大連市法輪功學員李芬堅持信仰無罪
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李芬的家屬被告知,李芬被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誣判三年半、勒索罰金三萬元。李芬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堅持認為自己向人傳播真、善、忍的普世價值,無罪。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李芬被甘井子區法院非法庭審,庭審如同兒戲般,僅十分鐘,草草結束,當庭沒有宣判。一審法庭公訴人是甘井子區檢察院檢察官唐銘,審判長是甘井子區法院法官高揚。
案例2、八旬母親剛出獄 大連法輪功學員孫彩豔又遭枉判
大連市法輪功學員孫彩豔女士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二日晚在街上被大連沙河口區南沙派出所警察綁架,之後被非法關押在大連姚家看守所。現獲悉,孫彩豔已被大連甘井子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九個月。她母親王玉和老人今年九月才結束三年冤獄,現在又面臨女兒遭冤獄。
在中共對法輪功持續至今二十五年的迫害中,孫彩豔一家人屢遭迫害。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她在自己家被大連市中山區公安分局海軍廣場派出所警察和春海派出所警察聯合綁架、非法抄家,被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枉判三年三個月。孫彩豔的丈夫郭琪因修煉法輪大法被中共迫害,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不幸離世,終年51歲。她父親與公公在迫害中先後離世。
孫彩豔的小兒子今年十六歲,從小他就沒有穩定的生活環境,不是母親被抓,就是父親被關,十二歲就先後失去三位至親,如今母親又被關在黑牢,原本是其樂融融的大家庭被中共迫害的家破人亡,現他只能由年邁的奶奶代為照顧。
案例3、曾遭中共酷刑折磨 大連市叢偉又被非法判四年半
在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二日,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對叢偉非法庭審,在事先沒有徵得叢偉和辯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就採取線上訴訟(視頻開庭)方式非法庭審。期間,律師、親友辯護人和叢偉本人都做了無罪辯護。
在法庭上,法官和公訴人多次違法阻止律師和親友辯護的發言。當親友辯護人進行辯護時,提到「公安部發布的〔公通字〈2000〉39號、公通字〈2005〉39號〕號文件中認定的十四種邪教組織,其中沒有法輪功……」公訴人於震馬上阻止親友辯護人,不讓說。
針對「大連市公安局反×教支隊」出具的「認定意見書」中把法輪功資料作為罪證和證據使用時,辯護人提出異議:「法輪功在中國不違法。國家新聞出版署50號令已經將法輪功書籍解禁,法輪功書籍資料合法;國家認定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因此,任何機構和個人都沒有資格把法輪功資料認定為邪教宣傳品……」法官倪生軍以言代法,打斷辯護:「不用說了,國家已經定性了。」倪生軍隨即轉過頭來,對書記員孫巍說:「這部份不要記錄。」
公訴人和法官違反庭審程序,破壞辯護人的辯護權,公開違法的行徑令人瞠目結舌。中共打著法律的幌子,迫害良善的惡行昭然若揭。
叢偉今年52歲,他原是南沙海王星辰醫藥公司職員。自從叢偉修煉法輪功後,他按真、善、忍做好人,在家庭、親朋間和單位都做一個好人,對他人、對單位盡心盡力,不謀私利。為堅持信仰,叢偉在大連教養院被非法勞教迫害兩年,期間受到上板、老虎凳、電棍等酷刑折磨,還多次遭綁架,陷冤獄一年半。
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下轄檔案室變相剝奪案件當事人閱卷權、阻撓完整閱卷
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下轄檔案室多年來一直執行這樣的土政策:對於刑事案件,當事人只能查閱本院形成的文書資料,不能查閱公安局和檢察院的材料,其藉口是這些材料不屬法院所有、法院僅僅代為保管、無權支配。如果確實需要,應委託律師徵得承辦法官許可並簽署保密承諾後,才可以查閱。
這些荒謬的要求和說法沒有任何法律、司法解釋的依據,完全是以罪犯百般掩蓋罪責的心態行事,從而變相剝奪案件當事人閱卷權、阻撓完整閱卷,對法輪功學員構陷案在公檢階段的違法操作變相包庇,使得法輪功學員對偵查、起訴階段公安和檢察院相關人員的違法犯罪難以查證。同時也恰恰證明對法輪功學員所有迫害環節的惡行都是見不得光的。
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院長李奎哲與其手下罪責難逃
中國大陸很多地區,對於迫害法輪功的案件實行這種所謂的「集中管轄」,即一個地區往往指定某一個基層檢察院、法院負責辦理迫害案。既有利於暗箱作業,減小影響,也有利於中共操控少數司法人員製造冤獄時更熟練、更麻木。 捲入的法官、檢察官背負人權迫害血債越多,越容易死心塌地為中共賣命,也越容易被中共控制和擺布。
所以,這些被指定的基層檢察院、法院表面看是被「委以重任」,甚至真的會多分得幾塊「人血饅頭」,殊不知這正是他們生命中的一大劫數!
或許,在「上指下派」中,李奎哲及其手下一眾「法官」在自瀆「職業操守、良知底線」時曾有過一絲猶豫, 然而上述事實表明,罪業已成。
當你們用滴著善良民眾血淚的「功勞簿」換來短暫的利益時,可曾想到這「功勞簿」就是實實在在的「罪行錄」。自此,人神共查,報應必至!
從世俗法律看,相關人員顯然構成「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同時,這種顛倒是非、懲善揚惡、助紂為虐的傷天害理行徑也必遭天譴!
1、近年來,大連市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公檢法頭子頻遭惡報:
前大連市副市長、公安局長,中共江蘇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王立科遭惡報判無期;
前大連市公安局副局長(主持工作),遼寧省公安廳副廳長王慶國遭惡報喪命;
大連市副市長、公安局長劉樂國遭惡報被查;
大連市副市長、公安局長楊耀威遭惡報被查;
大連市公安局副局長王韋遭惡報被查;大連公安局政治部主任馬丹亮遭惡報被查;
大連市中級法院院長李威遭惡報被「雙開」;
大連西崗區法院院長張明鵬遭惡報被判處十年;
大連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肖鵬遭惡報被查;
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院長曲雲傑被市民告倒被調查。
2、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一日曝光了自二零零九年七月遼寧大連市甘井子區檢察院兩名檢察官因參與迫害法輪功遭惡報,得了白血病之後,近日一位檢察官說:「哪止兩名,有好幾個了。不止是白血病,肝癌最多,(這邊)檢察院死一個,(那邊)法院就死一個;(那邊)法院死一個,(這邊)檢察院就死一個,而且說的很準。法院的人說檢察院喪門,檢察院的人說法院喪門。這次搬家,兩院分開了。」
3、二零一一年有人從假死中甦醒,講述地獄見聞:
「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公職人員一望無邊的人排著隊,排成很多行,每行前面一張桌子,兩個差役,一個低頭在寫,一個在調整隊形。第一行都是當官模樣的人,個個愁容滿面,眼淚汪汪;第二行是頭戴(中共)國徽,穿著各種執法服裝,應該是公檢法人員,個個都是很後悔的樣子;第三行是都打著領帶、公務員服裝的人;第四行是穿白衣的醫護人員;往下還有很多行,後面排隊的人望不到邊 ……差役叫我抬頭看,抬頭一看可把我嚇壞了,一望無邊的血海裏全是人,多數都是穿官員服裝和公檢法司等穿著各種制服的人,也有穿各種工作服和白衣服的人,全被血水泡著。人們被鱷魚、毒蛇、獅子等各種食肉動物撕咬著頭,咬著手和腿,撕著肉吃,各種哭叫聲、知錯的求饒聲,淒厲悲慘的景象驚心動魄,真是太可怕了。我目瞪口呆的盯著那一望無邊的慘景……接著受刑的是四個分別穿著四種執法服裝的,頭戴著(中共)國徽帽,並排著反綁在一個刑具上,一根鋼钎橫穿四人的腰部,一邊一個刑役,將鋼钎一推一拉,四個人的慘叫聲太淒慘,滿地是血。我問他們為甚麼受這個刑。差役說:『執法人員應是懲惡揚善,他們卻是相反,拿人民的錢,為貪腐權勢,善惡不分,專害好人,執法犯法,血債累累,冤害了不知多少好人,下地獄就用這種酷刑償還被他們冤害的人,一推一拉還一個受害者……」
4、不信神明在天,世間法網難逃。
據新唐人電視台二零二四年五月四日訊:總部在美國的「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最近向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提交了涉嫌參與迫害法輪功的部份責任人的更新名單,八萬多名劣跡官員榜上有名。
二零二四年七月法輪功學員反迫害二十五週年前後,44國的法輪功學員將又一批迫害者名單遞交本國政府,要求依法對惡人及其家屬禁止入境,甚至凍結資產。現任中共公安部部長、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王小洪,現任中共司法部部長、黨組書記賀榮在此次遞交的名單當中。
「追查國際」發言人汪志遠表示,中共面臨解體和清算,行惡者唯一的出路就是:停止犯罪,揭露、舉報黑幕,立功贖罪。在核實這些官員真的不再迫害,並且開始保護法輪功學員後,「追查國際」會將他們的名字從名單上刪除。
法輪功屬於信仰範疇,受國際人權法和中國法律保護。被追查人的上述迫害行為涉嫌違犯《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條群體滅絕罪、第七條危害人類罪,同時違反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追查原則是:誰犯罪誰承擔,所有在組織、單位、系統名義下所犯罪行最終由個人承擔。任何執行「命令」的託詞都不能作為豁免的理由,所有參與者必須承擔個人罪責。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對於沒有簽署的國家的被告,強制行使管轄權,沒有追訴時效限制。
無論天涯海角,無論時日長短,必將追查到底。
再次正告李奎哲及其手下
1、法律無權規定正教和邪教
法律只針對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特徵。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在法律懲治的範圍之內。而《憲法》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
2、以下官方文件已經被廢止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二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以及法輪功類出版物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
3、中國沒有哪一部法律規定信仰法輪功違法
《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即「罪刑法定原則」。事實上,翻遍所有中國現行法律法規,針對法輪功的一條都沒有。
4、構成犯罪的四要件: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缺一不可。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保護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法輪功學員的行為沒有破壞任何法律、法規的實施,四要件不全。
5、所謂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應用、貫徹或施行。這可不是一般人能擁有的能力,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權力的人。
6、到底誰在破壞法律實施?
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就是破壞了《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在破壞法律的實施。
7、適用於「你」的「終身追責制」:
*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
*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斬斷了幕後操縱公檢法司辦案的黑手。
*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 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公務員法》第60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你想以「內部通知」為辦案依據、將來指望「內部通知」為自己開脫法律責任,已經不可能了,如果不懸崖勒馬繼續行惡的話,必將會成為江氏團夥的替罪羊,斷送自己的未來。
8、「你」協助迫害法輪功學員,其實已經觸犯了法律。
公檢法機關用《刑法》300條陷害法輪功學員,已經涉嫌構成《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等等。
中共崩潰在即,清算就在眼前。切勿錯失最後一點自贖機會。下面這幾件真實案例,希望給你啟發:
◇某地一公安局長讓安排他們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上級出示紅頭文件,結果心虛的上級不敢出示,上級怕留下證據。
◇某地一法官不願枉判法輪功學員,叫逼迫他的上級和「610」人員簽字,說只要有人先簽字他再判。結果沒有一個敢簽字的。
◇某地一個「610」主任說:「我對(迫害)法輪功是出工不出力,法輪功修煉真、善、忍,又不幹壞事,總有一天要平反的。我今天參與迫害做壞事,平反那一天我脫不了幹繫,自己犯罪不說,還連累我全家老少。
◇某市有遠見的領導對迫害法輪功的上級指示也多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他們都在用實際行動為自己留後路,為自己選擇未來。
如果你做不到直接拒絕違法命令,至少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保護好人不被迫害方法有很多,只要想做總能做到的。希望你在未來的殘酷政法大清洗中減輕罪責,甚至可以保全自己,順利脫身,給父母妻子兒女一份安寧。請你不僅是為自己,更是為家人做出明智的選擇。
(責任編輯: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