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家屬及時會見初入冤獄的法輪功學員 遏制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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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剛剛被投入監獄的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請及時會見你們的家人,遏制監獄對家人(法輪功學員)的迫害。

按照司法部二零一六年頒布的規定,每個被投入監獄的人入監後,五個工作日內,監獄有關人員通知親屬、監護人在一個月內就可以會見。

但是全國各地的監獄為了達到強制「轉化」法輪功學員的罪惡目地,會欺騙家屬,如「集訓期間禁止會見」。如果家屬詢問集訓時間是多久?監獄有時候答覆是三個月,有時候會說「能見的時候我們再通知你。」其實就是企圖「轉化」迫害法輪功學員後再允許會見。這完全是違法的。

監獄在所謂的「集訓期」實施各種手段殘酷迫害大法弟子,不讓被迫害的大法弟子把迫害情況傳遞給家人,因為邪惡是最怕曝光的。罪惡目地達到後,再將法輪功學員分流到各個監區。有的法輪功學員拒絕「轉化」,就會被長期關押在新收監,或者即使分流到監區也禁止家屬會見,繼續實施迫害。

監獄的迫害手段五花八門,邪惡程度令人髮指,但是並非不可攻克,只要家屬正念抵制,敢於揭露邪惡的迫害事實,監獄的迫害是比較容易解體的。

如果監獄拒絕家屬的會見要求,家屬可以堅持要求會見,可以向監獄長、駐監檢察室、監獄管理局、司法廳等控告、舉報、投訴、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直接提出行政覆議等方式,公義論壇上有非常詳細的參考資料和法律文書模板,可以在動態網首頁「民主人權」欄目中找到公義論壇的鏈接,註冊、登錄後發帖詢問具體的操作步驟、法律文書的模板等。

與監獄方溝通時,家屬可直接說:「阻撓家屬每個月會見在押人員是違法行為。司法部於二零一六年發布生效的《會見通信規定》中第五條規定了:監獄應當在收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在押人員的親屬、監護人會見。第八條規定了:會見每月一次。對於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不讓家屬會見必須出示合法的法律依據以及相應的事實依據,也就是依據甚麼事實不允許家屬會見,以及法律的具體條款。不讓會見,我就去找監獄長、找檢察院投訴你們的違法行為,追責到底!」

這樣陳述後,如果監獄仍然拒絕會見,那家屬就必須和監獄方直接說明:「如果監獄強制轉化家屬,要求其放棄信仰,這是違法犯罪行為,《憲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均保護公民信仰自由的權利以及不認罪(申訴)的權利,阻撓家屬會見不就是為了達到轉化的目地同時掩蓋監獄方的違法犯罪行徑嗎?相關人員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等,轉化手段殘酷的話,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等,家屬一定會追責到底!」

如果會見成功,一定直接和被非法關押的家屬(法輪功學員)說清楚:「強迫認罪和強制要求你放棄信仰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告訴我,我馬上找有關部門控告、舉報、投訴,追責到底!」我們會見就是要傳遞這個信息給被非法關押的家人,所以珍惜會見的機會和時間,詢問一下家人是否被要求認罪和強制轉化,這才是最最關鍵的!眾多案例證明:只要家屬堅定的控告,哪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都會及時遏制獄內的迫害行為。

不要把邪惡看的堅不可摧,只要家屬正氣足、強大起來,會大大減輕我們的親人在獄中被迫害的程度的。

一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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