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的一天,警察把我從火車站非法劫持到公安局,要扒光衣服搜身,對面樓上的人清晰可見。我不配合,女警將我打倒在地,騎在我身上卡住喉嚨,喊來男警,拳腳並下,同時揚言我攻擊警察,他們上司來看了一眼,罵罵咧咧就走。這時候我被打得嘴裏流血,頭上是包,撕下的衣服亂扔著,鞋子被踢得遠遠的。我躺在地上,小便已失禁。它們最終沒有搜到任何可以證明我到北京上訪的證據,後來叫來我家人謊稱我在公安局「撒潑、要自殺」,不明真相的家人對著我的臉、胸口又是拳頭相待。接著惡警逼著寫「保證」才能走人,我不寫,他們就把我吊到院子裏沒有頂棚的車棚一下午,當時正下著雨。晚上不許睡覺,銬在桌腿上站不成,只能蹲一會兒,就得再換姿勢。在這期間,警察抄了家,連電話本都拿走了,就這樣我被折磨了三天,在交保證金三千元的情況下,才把我放出來。
2001年5月,公安再次從單位非法劫持我到公安局,嚴刑逼供後送到看守所。在看守所又被鄰區的公安綁架到所在公安局政保股。他們在星期五、星期六的深夜用短棍毒打我的腰、腿,惡警武××將我的臉再次打得變了形。這期間我單位的領導多次上公安局要人,家人送人情、說情,請公安局長吃喝玩。花了幾千塊錢後,家人去要人,公安局長對著家裏人說:「聽說你也煉,我們還沒調查你呢!」用這種手段支走家人。就這樣在看守所非法關押了我80多天後,在單位、家人的擔保下交了兩千塊錢後回到了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