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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教育學院退休工程師陳憲章舉報「610」十大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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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12月9日】

內容目錄

1. 提出本人申訴舉報的法律根據;
2. 國家機關有關公職人員侵犯我的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事實;
3. 我的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受到嚴重侵犯的根本原因;、
4. 我提出申訴舉報書的目的。

申訴、舉報書

1. 提出本申訴舉報書的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本人提出的申訴、舉報書,是行使《憲法》賦予本人的權利。這裏我鄭重聲明:在我的申訴舉報書中,如果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的目的及行為,本人願意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據2004年5月28日《廣州日報》A31版報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通告:「中國將嚴辦公職人員侵犯人權。」「要求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從今年5月至明年6月,用一年的時間開展專項活動:認真受理、嚴肅對待每一件群眾舉報。對群眾的舉報決不能置之不理,更不能隨意處置。各級檢察機關要重點查辦五類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鄭重宣告:「檢察機關把瀆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失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案件、破壞選舉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件以及虐待被監管人員案件確定為這次專項活動的查辦重點。」王振川副檢察長還強調:「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人權的犯罪案件,決不能在查辦侵犯人權犯罪的執法活動中,發生侵犯人權的行為。」

為了落實上述報導的消息來源是否屬實,今年6月中旬,本人曾上訪廣東省高等人民檢察院,得到了當日值班的副檢察長的接待,他證實了《廣州日報》關於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專項活動的報導是確切的。

因此,本人提出的申訴舉報書的法律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04年5月下旬發出的「關於開展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人權犯罪專案活動」的通知。

2. 國家有關公職人員侵犯我的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事實

國家有關公職人員侵犯我的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事實主要有如下十個方面:

(1)、1999年7.20以後,海珠區公安分局、廣東教育學院黨委、學院老幹工作處的領導,輪番找我談話,以政治性的恐嚇手段,威迫我放棄對法輪功真善忍的信仰,強迫我寫出檢查承認煉法輪功是犯法的,強制性要求我上繳法輪功書籍資料。海珠區公安分局多產次找我到赤崗街派出所談話,把我當作專政對像進行審問,非法審查我的行蹤,強行命令我寫出檢討並保證不再煉法輪功,其氣氛高度恐怖,使我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受到了嚴重的侵犯。上述做法,完全違反了《憲法》第36條、第37條和第38條的規定。屬於有關公職人員的犯罪行為。

1999年8月12日,《羊城晚報》頭版頭條發表了我放棄修煉法輪功的報導,完全是造謠和中傷。寫這篇報導的記者壓根兒沒有見過我,為了達到「鏟除法輪功」的政治目的,不惜採用捏造和歪曲的新聞,傷害我的人格,以達到孤立和搞臭我的目的,這是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

(2)、2000年5月2日,趁歡慶「五一勞動節」的機會,我們幾個煉法輪功的科技人員,相約到茶樓見面談心,那個時候,我們的心情非常煩悶。剛剛坐下,便遭到便衣警察包圍,說我們是「非法聚會」,受到治安拘留15天的處罰。很明顯,我們家庭的電話已經被監控了。公安幹警在全國百姓歡慶節日之時,在酒樓上當庭廣眾之中,明目張膽的違反《憲法》賦予公民的自由,有關公職人員犯下了非法拘禁罪(見附件1)。

與此同時,公安人員還到我的住家抄家,把我的大法書籍、資料,我給《氣功與科學》雜誌寫的稿件和我給北京師範大學體育系寫的論文等資料強行抄走。公安人員犯下了非法搜查罪。

(3)、2000年6月18日早晨,在天河體育中心二樓有許多法輪功學員煉功。已經被公安幹警層層包圍,我遠在100米以外的樓下觀看,有警車過來吆喝圍觀者也要上車。我再一次受到治安拘留15天的處罰。公安幹警再一次犯下了非法拘禁罪。

與此同時,再一次對我進行抄家,除了掠走法輪大法書籍、資料和我寫的心得體會外,還對我的太太和孩子進行恫嚇和謾罵。公安人員再一次犯下了非法搜查罪。

(4)、2000年8月12日,海珠區公安分局一科的溫春X 、李瑞民和赤崗派出所姓姚的幹警共三人,以談話為由騙我到赤崗派出所,威迫我寫出書面的檢討認錯。我實事求是講真話,我說法輪功教人向善,給人健康,真不理解政府部門為甚麼要取締。他們對我寫材料很不滿意,就強行把我拘禁在又悶又黑又不通風的禁閉室裏共有36個小時,不給水喝,家屬送來的飯也不給我吃,熱得我汗如雨淋,而且被許多蚊咬。對一個手無寸鐵、年逾七旬的老年知識分子實施如此虐待,實在是太野蠻了。有關的公安幹警犯下了虐待被監管人員和暴力取證罪。(註﹕法律規定,實施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

(5)、從2000年12月14日起至2002年5月30日止,在長達將近一年半的時間裏,在海珠區610辦公室的指令下,由廣東教育學院黨委及學院領導負責實施,對我進行嚴格監視居住,實質是恐怖性政治軟禁,不管白天黑夜,每天24小時,我都受到學院保衛處負責組織的保安人員的嚴格看管。在我居住的宿舍樓前設立了一個崗樓,不准我跨出學院大門。堂堂的大學職工宿舍被恐怖成變相的拘留所,學院保衛處成了專政機關的衙門。我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一位受我高度尊敬的離休老幹部塗沙同志的遺體告別儀式也不讓我參加,保安人員還要對我拳打腳踢。

我有時出來在校園裏散步,要受到保安人員形影不離的嚴格監視,還不准我上街買菜和到市場上採購日常生活必需品。沉重的家務負擔,只得由年老體弱的太太去完成,在他們身上已經毫無尊老敬老的道德可言。我的太太和兒子經常受到高度恐怖的精神恫嚇。一個原本幸福的家庭,在政治上歧視和高壓迫害氣氛下,被弄得支離破碎。我在為此恐怖的軟禁條件中生活,根本沒有甚麼人權、自由、民主可言,殘酷地煎熬了將近一年半時間。(如有法律規定:實施監視居住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堂堂大學裏的有關公職人員公然踐踏《憲法》,侵犯人權,肆無忌憚地犯著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究其原因,就是我不願意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我敢於直言上書黨中央、國務院揭露江××違反《憲法》的言行,和敢於揭露「天安門廣場上法輪功學員自焚案事件」完全是栽贓陷害。我受到了如此殘酷的迫害,法制安在?道德何存?

(6)、在2000年12月18日至2001年2月6日,正在我受軟禁期間,由海珠區公安分局及赤崗派出所所長,親自強行把我扭送到由赤崗街道辦事處治安綜合辦公室主持的洗腦班進行洗腦,地址在新港灣中路國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招待所三樓。用強制性的污辱謾罵的方式和侵犯人權自由的措施,威迫我寫保證書,承認錯誤,放棄修煉法輪功。有關公職人員公開踐踏《憲法》,把我們當作專政對像,有意擾亂我們晚上睡覺,用污辱人格的下流謾罵褻瀆法輪功修煉者,把我們當作當初牛鬼蛇神、右派、黑七類一樣對待。過著非人的日子,我們集體絕食抗議,僵持了共35天,才釋放我們。法輪功學員以宇宙特性真、善、忍的標準做人,他們個個都是好人。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正邪不分、善惡顛倒,盲目執行上級錯誤的決定,又一次公然對我犯下了非法拘禁罪和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7)2001年4月14日至4月29日,在廣州市610辦公室的指令下,廣東教育學院黨委領導強迫我參加在廣東省三水勞教所裏舉辦的洗腦學習班,時間總共為二個星期,在陪同人員的嚴密監視下進行的。在這裏的住宿費、伙食費、教育費的收費標準都是非常昂貴的。這個經濟負擔不僅強加給本人承擔,也增加了學校教育費用的開支。是「權大於法」弊端的曝光,也是黨內極左路線「殘酷鬥爭、無情打擊」的充份暴露。在這次洗腦班中,《憲法》賦予我的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神聖權利,又一次受到國家公務人員的公開侵犯。有關公職人員侵犯人權的行為應當查辦。

(8)、2001年3月12日,中共廣東教育學院委員會以「粵教院黨[2001]11號」做出的《關於給予「法輪功」癡迷者陳憲章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是在政治上對我進行迫害的典型案件。學院黨委對前中共黨中央總書記江××一意孤行迫害法輪功的錯誤決策不僅不敢揭露批評,對別有用心的人蓄意導演的以栽贓陷害法輪功、誤導煽動全國人民對法輪功的仇恨情緒為目的的「天安門自焚事件」也不讓曝光。學院黨委正邪不分、善惡顛倒的對我羅列許多罪名,把我當時向「三講巡迴小組」反映的符合實際的情況也作為罪狀,決定開除我的黨籍,完全是為了在政治上搞臭我,在群眾中孤立我為目的的。在以後的歲月裏,我在精神上、肉體上蒙受了更大的痛苦,學院黨委的決定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學院黨委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9)、2001年3月14日,廣東教育學院的領導班子以「粵教院[2001]19號文」做出的「關於停發陳憲章校內各種補貼的通知」,這個通知也是典型的犯法行為,它公開違反《憲法》第13條的規定。江××為了實現鏟除法輪功的罪惡目的,採取了「政治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一系列迫害措施,從而在國際上犯下了「群體滅絕罪」,正在遭到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院的公開審判。學院領導班子從2001年3月開始停發我的校內生活補貼和各種福利補貼,這是和江××迫害法輪功的殘酷措施一脈相承的,是利用職權的公開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上的追究。

(10)、在我遭受長達一年又六個月的監視居住後(實質是恐怖性政治軟禁),2002年5月30日,在海珠區公安分局610辦公室的直接指揮下,由赤崗街派出所及廣東教育學院保衛處共同實施,出動十多名保安人員,在沒有辦理任何傳票形式的法律手續情況下,在堂堂的大學校園裏,公開採用政治綁架的方式,強行把我扭送到「廣州市法制教育學校」,接受嚴格管制教育,受盡了種種折磨長達八個月之久。在這所對外沒有公開掛牌的「法制教育學校」裏,在司法幹警的指揮下,由大部份是從農村招來的社會青年擔任「助教員」,由兩個「助教員」對一個法輪功學員實施一天24小時的全方位監視。我完全被當作罪犯關起來了。這所「法制教育學校」的外牆布滿了密密麻麻的鐵絲網,窗戶外用鐵板擋住視線,唯恐外人看見。「助教員」的工資福利獎金是和他們的表現掛鉤的。有些「助教員」為了多得獎金,經常昧著良心用肉體、精神上種種痛苦的折磨方法強迫法輪功學員轉化,放棄對真、善、忍的信仰,學校裏瀰漫著陰森恐怖的氣氛。這裏根本沒有法制可言,分明就是專門用來迫害法輪功的集中營。法輪功學員不准許與人說話,大小便、洗臉、洗衣、沖涼都要事先領到牌子,得到「助教員」的允許後才能進行。這裏的各種嚴管措施非常苛刻,稍有違反或有反抗意見,嚴管措施就要升級。「助教員」就會吹鬍子、瞪眼睛進行訓斥,連年長的法輪功學員也不放過。我已經年逾七旬,大小便經常急得憋不住,但常常因為領不到牌子而把屎尿拉在褲子裏。這裏根本沒有尊老敬老的道德可言。更有甚者,「助教員」幾乎是每天晚上的三更半夜都要把我弄醒,不讓我安穩的睡好覺。「助教員」還擔心我突然死去不好交待,就用這種處在極度痛苦的折磨中叫你轉化、放棄修煉。學校裏有一個經過特殊布置的陰森恐怖的審訊室,不法人員經常在這裏私設公堂進行刑訊逼供,喪盡天良的幹著執法犯法的事。

法制教育學校裏的公職人員目無法紀進行犯罪的目的,就是企圖通過暴力取證採用各種殘忍的方式強迫法輪功學員寫出四書──悔過書、保證書、決裂書和揭批書。如果法輪功學員不寫,或寫得不符合幹警的要求,就要遭到各種折磨虐待──罰站、不許睡覺、不許喝水、恐嚇、侮辱、謾罵。在那裏私設公堂審訊我的時候,為了防止我突發死亡,有兩個醫生拿著藥箱守候在那裏,準備隨時急救。對我進行施惡的「助教員」三人身上都攜帶著救心丹,準備出現危急情況時進行急救。將法輪功學員施行置人於死地的虐待,但卻又不准叫法輪功學員隨便的死去。我在審訊室裏連續被折磨了三十六個小時。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拳打腳踢,經常是在夜深人靜之時進行。被打的學員痛苦難挨發出慘叫時,就用被子將法輪功學員捂住,以免被外人聽見。

一個手無寸鐵七十多歲的老年知識分子,一向忠誠老實在科技上曾為國家做出過重大貢獻的老工程師,就在這所「法制教育學校」裏,在精神和肉體上被嚴重折磨蹂躪了足足八個月。我的年老體弱的老伴,也因此受到株連。她經常遭到恐怖的恫嚇,在高度惶恐中過日子,精神已經失常,準備住進芳村精神病院了。

在實行改革開放二十多年後的國度裏,在世界聞名的大城市廣州,還存在著這麼黑暗的角落──「廣州法制教育學校」,實在是不可思議。我希望各級人民檢察機關對我的申訴舉報儘快立案調查、核實。希望各級人民的檢察官能夠高舉法律這把正義之劍,對參與迫害我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進行法律教育,為了維護《憲法》的尊嚴,尊重人權和自由,立即制止他們繼續犯罪的行為。對迫害法輪功的罪魁禍首進行法辦。

我的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遭受到嚴重侵犯的根本原因。

五年來,國家機關有關公職人員在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方面犯下了嚴重的罪行,使我的肉體、精神遭到了殘酷的迫害,還株連了我的家屬承受了許多痛苦。究其根本原因是江××嚴重違反《憲法》,專斷獨行的宣布「法輪功是×教」。是江縱容採用造謠、栽贓、陷害的手法,煽動起對法輪功的仇恨,從而激發出對法輪功這個善良的群體進行迫害和虐待的種種罪行,釀成了中華民族文明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大冤案。這一場把數以千萬計的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強行驅趕到政府的對立面上去進行殘酷的迫害,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引起了社會上極大的不安定,完全是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個人的權欲薰心、專斷獨行,帶頭違反國家的根本大法所造成的。本人五年來的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所以會受到嚴重侵犯的根本原因,其源頭就是由於江澤民公然踐踏《憲法》踐踏人權造成的。因此,必須依法查辦、追究其法律責任。

早在2000年12月,有一位省委級的高級公務員,曾經對江澤民鎮壓迫害法輪功的錯誤提出了義正詞嚴的批評。這位前輩在憂國憂民的反思中,詳盡的闡述了江澤民在鎮壓迫害法輪功問題上犯了六個方面的嚴重的失職性錯誤。計有:(一)、決策程序;(二)、處理動機;(三)、研究情況;(四)、處事行為;(五)、處理方法;(六)、造成的後果。在當時,真不失為是一篇很好的勸諫。可是江澤民堅持錯誤,一意孤行,不但不接受勸諫,反而縱容導演出以栽贓陷害為目的「天安門廣場上法輪功學員自焚事件」,矇騙全國和全世界人民,給國家民族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給廣大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

我提出申訴、舉報書的目的:

法輪功遭受殘酷迫害五年來,國家機關有關公職人員做了大量使親者痛、仇者快的事情,已經使廣大人民群眾怨聲載道了。國內各種媒體傳播了大量的煽動對法輪功的仇恨的欺騙性的新聞報導,更使廣大百姓對政府部門善惡顛倒的錯誤宣傳感到憂心忡忡。民可載舟,亦可覆舟啊!人心的向背那才是最重要、最可怕的哪!造成這種社會反常現象在法律上的直觀原因是:「長官意志」取代了法律,在「長官意志」錯誤觀念的指導下,有許多公職人員完全忽略了法律意識,他們盲目而魯莽的幹著執法犯法的事情。也還有不少是這樣的公職人員,他們執政不是為民,而是為了保住自己的「烏紗帽」,為了自己官階的晉升和多拿獎金,他們堂而皇之的打著「這是執行上級的命令」的幌子,卻昧著良心的在幹著助紂為虐的蠢事。《憲法》被踐踏了,人權受到了蹂躪,健全國家法制的建設工作遭到了極大的破壞。

我現在將自己的親身經歷如實的向各級檢察機關和有關領導部門檢舉揭發出來,用具體的、經得起考核的事實揭露出我們國家在「依法治國」,在健全法制工作中存在著嚴重的弊端。我寫的這份申訴、舉報書如能得到檢察部門的重視,那對增強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及時制止某些公職人員繼續犯罪的行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以及樹立廣大公職人員的道德觀念,肯定是大有裨益的。

但是,我提出本份申訴、舉報書的目的,還不僅僅停留在這個認識水平上,我作為一個大法修煉者,我還有更高尚、更純正的目的。因為一個大法修煉者,他是沒有任何敵人的。在宇宙特性真、善、忍的指導下,大法弟子確實努力的做到了「打不還手,罵不還口」,「不管人家怎麼對你不好,你都要對人家好。」我現在把申訴舉報書寫出來,完全不是為了洩私憤、圖報復。我不會與任何人結冤家的,包括曾經打過我、罵過我、虐待過我的人,只要是人性還在,善念尚存,都是我救度的對像。大法弟子寧肯忍受自己身上的痛苦,冒著極大的風險去向世人講清真象,其善良的願望是希望廣大眾生在明白真象後,能把自己受到毒害的觀念清除掉。

作為人民的檢察官,作為黨和國家政府的各級公安人員,你們都是廣大人民的父母官,「以人為本」的根本意義就是要對你們領導下的廣大庶民百姓的生命安全承擔神聖的責任。在或遲或早總會到來的人類大淘汰的急風暴雨中,你們必須為廣大庶民百姓掌好舵,力求使更多的人都能明白真象,從而擁有無限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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