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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溫江區三位法輪功學員的控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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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5年1月18日】

原告:成都市溫江區天府鎮大法弟子范興華、焦天瓊、衛得瓊(60多歲)及家屬
被告:成都市溫江區公安局610李衛國和萬春派出所幹警李良、警察陳××(女)
案由:被告的行為侵害及剝奪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權和信仰權

訴訟請求:
1、對原告賠償抄家、罰款、搶奪財物及五年多受迫害造成的一切精神、經濟損失
2、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3、公開對原告道歉
4、對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弟子停止傷害、解除勞改勞教、無條件釋放

事實及理由:

我們是成都市溫江區天府鎮的法輪功學員。2001年元月6日被非法拘留在溫江拘留所和溫江看守所。經過核實調查,溫江公安局李衛國和萬春派出所李良、警察陳××(女)和不知姓名的幹警迫害法輪大法弟子。

2001年元月6日晚上,我們三名法輪功學員(范興華、焦天瓊、衛得瓊)出去講真象、貼「還法輪功的清白」標語,被不明真象的人告知萬春派出所。我們在回家的路上,走在天府一大隊溝邊上,看見溝裏有一張橫幅,我們三位從寒冷的水溝裏撈上一張 「法輪大法好」 橫幅。我們在前面走,忽然從後面過來一個警察李良將我和衛得瓊的衣領拽著,另一位警察陳××(女)非法搜我們身上的標語,當時范興華身上包裏有三張,衛得瓊、焦天瓊各有一張。他們強行給我們戴上手銬,並通知溫江公安局李衛國開警車過來拍照。二位警察侮罵我們,用皮鞋踢我們、打耳光,有六、七人把我們強行帶到有標語的電桿上拍照,想作為證據。

然後,把我們三位送往萬春派出所,強迫我們說出自己的姓名和地址,又把我們送往溫江拘留所,把我們三位分別關在拘留所,范興華和衛得瓊關在一起,焦天瓊和其他學員與那些女刑事犯關在一起。

范興華和60多歲的老學員衛得瓊絕食三天抗議,他們拘留所通知萬春派出所和公安局李衛國和天府鎮610楊汗章、警察周××、雷玉如(女)偽善騙取我們三位吃飯,不吃就拉去灌食,強迫我們簽字,給我們強加擾亂社會治安的罪名。公安局李衛國強行給我們關押的學員照像,強行關押我們18天。

我們被非法關在拘留所,他們萬春派出所與公安李衛國勾結天府鎮派出所,並沒有搜捕證,強行抄我們三位學員的家,抄大法書和法輪功資料,結果一樣都沒有抄到。他們還不罷休,妄圖勒索我們的錢財,又把我們三位送往溫江看守所,叫我們三位簽字。我們不配合,我們沒有犯罪,拒絕簽字。萬春派出所李良和公安局李衛國說:「不簽字也要把你們關進看守所。」就這樣,我們被非法關進看守所30天,我們抗議迫害不穿黃背心,他們把我們強行強迫勞動(其中衛得瓊的兒子被惡警逼迫交了2000元錢把她接回家了,當時關押了9天放回),范興華和焦天瓊沒有勒索到錢財,非法關押30天才把我們放回家。

各位檢察官:法輪功學員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卻遭受著歷史上最殘酷的迫害,然而這場迫害就發生在中國,發生在你們的身邊、眼前。身為執法人員,他們肩負著懲惡揚善的天職。江××邪惡流氓集團一手挑起的這場迫害,他們用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勞教、判刑、摧殘致死等邪惡手段侵犯人身自由權及剝奪信仰權,觸犯了國家《憲法》第35條、36、37、39、41條規定。不僅觸犯了《憲法》第36條關於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權利的規定,擾亂了社會治安,還觸犯了《刑法》,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和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誣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監管人罪, 搶奪罪, 敲詐勒索罪。

被告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作為法輪大法修煉者,同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公民權利。更有損人民公安的良好形像,特別是關押的法輪功學員,他們沒有罪,決不是犯人,沒有觸犯國家任何法律,他們信仰「真善忍」,自覺做好人中的好人。所以我們向檢察院提出以上訴訟請求,請檢察院做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處負責人

具狀人:受害的法輪功修煉者 范興華、焦天瓊、衛得瓊及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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