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16名法輪功學員在香港中聯辦外集會請願時被捕,後來他們被控阻礙公眾、阻礙警察辦公以及襲警罪名。法輪功學員提出上訴,上訴庭撤銷了阻礙公眾罪,但維持另外兩項控罪的原判,經過學員繼續上訴,香港終審法院裁定當日警察的逮捕行動不合法,撤銷學員的所有罪名。
針對這一裁決,香港媒體的評論文章說,香港法院的裁決再度肯定了民眾有自由和平請願的權利。這種權利不能因表面上看似合法的其它理由而輕易受到壓制。裁決中指出,這些自由,構成香港社會制度的核心,因此法庭對這些自由的涵義,應該給予寬鬆的詮釋。假若阻礙公眾地方的人士正行使著和平示威的憲法權利,那麼,在衡量他們的阻礙行為是否合理時,必須著實的重視這個基本權利的重要性。
香港法輪功發言人簡鴻章說,「我認為這一判決為香港的民眾樹立了很好的先例,保障他們可以進行和平請願活動。」
在同樣以民主國家自居的新加坡,兩名法輪功學員黃才華和程呂金由於2003年2月23日在濱海公園煉功並向民眾介紹法輪功及發生在中國的殘酷迫害,於2004年5月被新加坡警方控「未經申請非法集會」,並加控「擁有及郵寄未經批准的光碟」等項罪名。
法輪功的律師多德韋爾指出,按照新加坡的憲法,傳播自己的信仰是她們的基本權利。她們深切關注中國正在被迫害的生命,強烈感到自己在新加坡傳播真象並揭露中共政府的謊言將有助於拯救中國同修的寶貴生命。所以這是不容忽視,也不應被隨便處理的事情。
多德韋爾律師表示,每個新加坡公民都擁有新加坡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除了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公民由憲法所獲得的權利不應在權力機關行使具體的法律法規時被削弱甚至剝奪。
香港的法輪功學員認為,新加坡當局將兩名法輪功學員定罪並罰款的手段嚴苛勝過香港「阻街」案。法輪功學員指出,新加坡當局將兩名學員定罪並罰款,是政治審判。新加坡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與香港隸屬於中共比較應較有自主性,但使用的手法卻比香港「阻街」案更加嚴苛,包括當事人拒付罰款提出上訴就立即被監禁,其後又拒絕程呂金的6個月大嬰兒探監,其違反人權與不人道的表現,更為貼近中共。
香港「阻街」誣告案當事人之一週勝說,香港的錯誤判決之所以能夠推翻,在於社會各界更多人認知了法輪功被迫害的真象。3年來,他們多次向司法界與法律界人士和立法會議員發送真象資料,講述中國發生的迫害事實,也得到不少人的同情和支持,以致事情出現了轉機。她相信新加坡政府和民眾廣泛了解真象後,也會作出正確的選擇。
現實在不斷向人們提供著各種各樣的先例,有好的榜樣,也有壞的參照。一個社會是民主、法治的,還是專制、暴力的,都是通過其所為而真實表現的。
希望新加坡當局能保障憲法賦予自己民眾信仰集會自由的權利,撤回對兩名法輪功學員的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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