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不服非法判決 河南潢川縣大法弟子閆素琴上訴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2006年6月7日,河南省潢川縣大法弟子閆素琴在卜塔集鎮林場向群眾講清法輪功真相時,由於惡人舉報,被潢川縣公安局國安大隊大隊長陳琳、副大隊長辛海軍、警察張海青、卜塔集鎮派出所所長梁世奎等惡警綁架(詳情見《明慧網》2007年2月15日文章「河南潢川縣大法弟子閆素琴被非法判刑」)。2007年1月24日,潢川縣法院在沒有公開開庭審理和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對閆素琴下達刑事判決書,非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針對這起迫害案件,閆素琴不服判決反迫害,狀告參與迫害的公檢法人員,並要求追究法律責任。以下是她的申訴狀。

申訴狀

上訴人:閆素琴

上訴事由:關於2007年1月24日,在本人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潢川縣法院對本人下達了判決書,由於該判決程序違法,判決屬非法和惡意迫害,特提出上訴。

上訴事項:
1、對參與非法綁架、關押、起訴、審判本人的有關潢川縣公檢法人員進行查處和追究法律責任。
2、撤銷非法判決,還本人一個公道。
3、依法賠償由此給被害人和家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事實與理由:

本人現住潢川縣城關鎮春申路72─12號 ,是潢川縣針織廠一名下崗工人,從前雙眼患白內障疾病,已經到了雙目失明的邊緣,修煉法輪功後病狀很快消失。 多年來雖然沒有工資收入,經濟上非常困難,但是從來沒有給單位、政府找麻煩,而是自食其力,自找門路為社會創造價值,為自己解決生活困難。

自中共一九九九年七二零非法迫害法輪功以來,本人因堅持信仰真善忍,做個好人,多次遭到非法迫害。

2005年11月27日晚9時許,縣610、國保大隊一夥警察闖入本人家中,不分青紅皂白地進行搜查,搶走彩電、影碟機、mp3等物品,並將本人強行非法綁架、關押在何店看守所。其間,姓汪的警察用腳踢我,指使犯人擰我的胳膊並毆打我,還給我戴上二十斤重的腳鐐,折磨一個多月才放人。

2006年6月7日,本人在卜塔集鎮林場向群眾講清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卻被公安局國保大隊大隊長陳琳、副大隊長辛海軍、警察張海青、卜塔集鎮派出所所長梁世奎等幹警非法綁架。非法超期關押在何店拘留所八個多月後,2007年1月24日,潢川縣人民法院在沒有公開開庭審理和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突然對本人下達刑事判決書,就因為講清法輪功受迫害的真相,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自2006年6月7日,潢川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在對本人非法綁架、關押、起訴、判刑的一系列行為過程中,不僅執法犯法,嚴重違反憲法和有關其它法律、違反法律程序,而且給本人及家人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和經濟損失,現將事實與理由陳述如下:

一、《判決書》中暴露了潢川縣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的違法行為

一是潢川縣公安局執法犯法,肆意非法關押和蹂躪民眾。在《判決書》中的第二自然段寫到:「2006年6月7日,因夥同他人散發『法輪功』宣傳品,被潢川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2006年10月28日,潢川縣公安局做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於2006年6月21日被逮捕。」由此看來,潢川縣公安局在逮捕證和各相關文件中都寫的是「2006年6月21日被逮捕」,但事實是在2006年6月21日之後的2006年10月28日才決定逮捕的,時隔4個多月。那麼,潢川縣公安局不僅4個多月後決定4個多月前的事違犯了法律程序,而且從2006年6月21日到2006年10月28日對本人的4個多月的關押,純屬無任何法律手續的肆意妄為和違法行徑。其實,之所以潢川縣公安局在2006年10月28日對2006年6月21日做出決定,本身就是為了掩蓋他們的執法犯法而弄虛作假。

二是潢川縣公安局和檢察院作偽證。在《判決書》第7頁寫到:「被告人閆素琴辯稱:2004年其沒有被行政拘留過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採納」。由此看來,公安局和檢察院為了達到給本人非法判刑的邪惡目的,作偽證:閆素琴於2004年就被行政拘留過。既然如此,在《判決書》上所列舉的所謂四個方面證據的16位證人中,旁證4人,其餘大都為公安人員和被公安局同時非法綁架的同案受害者。這就是說,所謂四個方面的證據和證人主要是由已被證明作偽證的公安局的人員提供和作證的(包括所謂供詞),因此,很難保證再沒有偽證。

三是潢川縣法院公開撒謊。《判決書》稱「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事實是:2006年11月7日對閆素琴的非法審理,不僅沒有通知閆素琴的家人,也不允許閆素琴請辯護律師,只有副檢察長魏躍峰、檢察員余進、審判長周林鳳、陪審員彭福興、鄧開麗、書記員李智勇六人參加,在沒有任何證人和旁聽者的情況下,在法院辦公樓三樓的一間小房內,簡單地問一問情況。這就叫「公開開庭審理」?其實質不僅是在欺騙民眾,也是一種不講法律、肆意行事的犯罪行為。

四是潢川縣法院程序違法。在《判決書》的第2頁寫到:「…於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這說明:法院在接到公訴後,並沒有對案件進行核實和論證,就立即惡意「審理」;而且只是在沒有通知本人的家人、也沒有任何證人和旁聽者的情況下,秘密的簡單提問一些情況就肆意判決。這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為。

五是潢川縣公檢法肆意給本人捏造罪名。在說明本人「有罪」的唯一認定標準時,《判決書》第7頁上寫到:「已傳播出去與尚未傳播出去的數量累計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被告人閆素琴的行為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可是,讀完整個《判決書》也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是多少,也找不到尚未傳播出去的數量是多少,更找不到已傳播出去的數量是多少。既沒有構成犯罪的標準,也沒有構成犯罪的事實依據,而只是憑空捏造說「達到數量標準」,就進行肆意定罪,這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嗎?

從上述事實看:潢川縣公檢法,他們不是「人民公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而是不講法律原則、不講道德良知的中共的鷹犬和爪牙。個人的利益就是他們的道德、良知和法律標準。

二、本人無罪,對本人的非法起訴和審判才是犯罪

第一、法院強加給當事人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完全不成立的 ,是典型的非法惡意判決

其一,法院認定本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那麼我反問一下,本人利用何種「邪教」?與「邪教」有關聯的事實是甚麼?不僅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在1999年10月30日制定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認定、規定「法輪功」或「法輪大法」是「邪教」[本人認為:法輪大法教人向善,是救度世人的正法。而共產黨才是真正的邪教],也沒有規定對修煉法輪功人員處罰的內容。而且,中國迄今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認定法輪功是邪教,更沒有任何合法有效和有普遍約束力的、經正當司法程序判決認定法輪功即是邪教的判例。僅憑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法國接受記者採訪時首創先河,信口說法輪功是邪教。次日,《人民日報》即跟風,然後是媒體和御用文人自說自答,自道自演,根本不是法律規定,也非司法審判結論,沒有任何法律效應。因此,從法律意義上,法輪功就不是「邪教」。「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所以,法院強加給本人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完全不成立的。

其二,檢察院起訴本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但卻未能舉證該組織的結構如何,人員組織是甚麼樣,管理形式如何,活動場所何在,存在形式又怎樣。因而檢察院和法院所說的「邪教組織」根本不存在,更談不上被誰所「利用」。因此,檢察院起訴本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無根據的,也是完全不成立的。

其三,法院認定本人破壞法律實施,卻不能舉證本人如何實施破壞行為這一事實,也不能說明破壞的程度又是怎樣,更不能說明本人的行為具體破壞了何種法律的哪一條哪一款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破壞後果。所以,法院強加給本人的破壞法律實施完全是肆意捏造。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當事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是在沒有法律事實的前提下做出的荒謬結論,是典型的非法惡意判決,地地道道的執法違法行為。

第二、檢察院起訴和法院認定本人犯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完全是惡意的執法犯法行為

從罪名成立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來看,本人行為與該罪名的構成要件毫不相干。法院是將該罪名強加於本人頭上的。其一,本人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起訴方也沒能證明本人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其二,本人客觀上也沒有給社會帶來任何危害。其三,起訴方也沒有能具體說明本人哪種行為致使國家的哪部法律的實施受到了何種影響。所以,起訴方在本人主客觀要件均不具備的前提下將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罪名強加於本人的頭上是荒謬的,也是惡意的。這種行為是對公民權利的公然踐踏和侵犯。因為任何一種起訴都是要建立在事實和充份的證據的基礎上的。

第三、惡意剝奪法律賦予本人的一切合法權利,是嚴重踐踏人權的罪惡行徑

獲得辯護是憲法明確賦予公民的權利,同時又是保證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一種必要的司法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1至2人作為辯護人。但是中國司法部早就在內部開會通知律師,不得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說白了就是:不許律師證明法輪功學員無罪)。

當黑社會頭目、殺人犯成為被告時,律師可以為其辯護;當高官被指控為貪官時,律師也可以為其辯護;而本案中沒有血腥、沒有暴力,根本就沒有犯罪,為甚麼卻不允許律師為我辯護呢?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獲得辯護的權利,在本案本人這裏被惡意剝奪了,這是嚴重踐踏人權的罪惡行徑。

第四、將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列入打擊迫害對像,是違反「憲法」的犯罪行為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任何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一,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信仰「真善忍」是憲法賦予大法修煉者的合法權利。若非要說信仰「真善忍」有罪,那就只能說「真善忍」是錯的,那麼中共的「假惡鬥」就是正確的。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也是中共傾盡全力迫害法輪功的本質原因。

其二,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作為法輪功學員,深信法輪大法好,因此自覺自願利用各種方式向社會公眾介紹使自己身心受益的法輪修煉功法;法輪功學員受到中共惡黨殘酷迫害,被大量關押、勞教、判刑,受盡精神和肉體折磨,甚至被活摘器官賣錢致死,肯定要向人陳述,為同修及自己辯護,維護自己的基本人權;因為所有媒體被封鎖,法輪功學員才被迫採用下載、複印、傳真、電郵及製作傳單光盤等方式進行自我辯護。上述法輪功學員這種無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或是通過印發傳單、雜誌、書刊、製作光盤或CD等講真相方式,都是應受到憲法保護的,與刑事犯罪完全是兩碼事,何罪之有?!
其三,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污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但中共卻出台甚麼含混不清的違背憲法的司法解釋,對以信仰「真善忍」為宗旨的法輪功修煉團體,進行滅絕人性的迫害,這是對憲法的公然踐踏,不僅有罪,而且罪大惡極。

三、潢川縣公檢法應立即撤銷非法判決,還本人一個公道

其實,作為公檢法人員,你們比老百姓更了解法律的界定,你們非常清楚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你們審判的依據根本不是法律條文,而是根據「上面的文件」對法輪功學員非法迫害。在法律的層面上你們已經是在執法犯法了;在維護人間道義上,你們是在助紂為虐、泯滅做人的良知。

有人曾經問過一個警察,為甚麼無緣無故的把法輪功學員抓走,就扣上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他輕描淡寫的說:上面規定抓法輪功學員都這麼定罪。他已經很麻木了,從未想過法律依據是甚麼,從未想過到將來法律健全社會時,或形勢轉變時,現在執行文件非法迫害好人的自己會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面對的道德審判,從而導致的可悲下場。文革結束後,那些執行當時「造反整人命令」的人,都被中共「卸磨殺驢」「捨車保帥」,用來平息民憤,下場淒慘,前車之鑑哪!更何況天理昭昭、善惡有報呢!

這場已被實踐證明為勞民傷財、騎虎難下、害人害己的迫害法輪功運動的發起,完全是江澤民的獨裁權欲與中共的殘暴統治相互利用的結果。共產黨為甚麼要迫害法輪功?因為共產黨賴以生存的哲學「假、惡、鬥」受到了法輪佛法「真、善、忍」的衝擊,法輪功學員展示出來的道德風貌像一面鏡子,照出了中共的一切不正,中共發自內心的恐懼與嫉妒可想而知。所以江澤民利用中共所掌握的全部國家機器,對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修煉者實施了所謂「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三大方針,由此展開了一場全面的、滅絕人性的迫害運動。

七年多過去了,法輪功不僅沒有銷聲匿跡,反而迅速洪傳到世界上80多個國家和地區。特別是2004年底,海外最大中文媒體《大紀元時報》發表系列社論《九評共產黨》,道出了無數中國人埋藏心底的心聲,從而引發了洶湧澎湃的退黨大潮。至2007年1月底,在「大紀元」網站已有2000萬人發表三退(退出共產黨、共青團、少先隊)聲明。前瀋陽司法局局長韓廣生、前山西科協秘書長賈甲、前天津610一級警司郝鳳軍、前中國駐澳洲領事館官員陳用林、前國家十佳青年律師高智晟、前奧運名將黃曉敏都公開發表了三退聲明,站出來揭露這場對法輪功滅絕人性的迫害,越來越多的人們良知覺醒,站出來維護正義!傳說中的「天滅中共」,正在發生著,很快就將成為事實。

真心希望潢川縣參與迫害大法弟子的少數公檢法人員,尤其是威逼縣檢察院和法院對本人判刑的縣委副書記周海文、政法委書記孫克峰、610主任董加強、國保大隊長陳琳等人,能夠認清中共的真實面目,不再與邪惡為伍,站在維護善良、維護正義、維護法律的角度,撤銷非法判決,還本人一個公道,還所有善良的法輪功修煉者一個公道!為自己和家人留條後路!

此狀呈: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信陽市人民檢察院
信陽市人大、司法部門、法律監督部門
信陽市各級工會、各律師事務所、各級婦女組織
潢川縣人民法院
潢川縣人民檢察院
潢川縣人大、司法部門、法律監督部門
潢川縣工會、各律師事務所、各級婦女組織

上訴人:閆素琴
2007年2月13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