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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無罪 辯護律師要求立即釋放龔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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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明慧通訊員四川報導)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四川省攀枝花中級法院在米易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龔順會進行所謂二審,北京律師李靜林、李蘇濱為龔順會做無罪辯護。法庭在開庭前突然無理剝奪李蘇斌律師為當事人辯護的權利,並公開威脅律師:「你再說,公安和國安在外面等著你。」

龔順會的丈夫楊朝洪,帶著十來歲的小兒子和親人來參加旁聽,被非法剝奪。所有旁聽的都是法院安排的警察和鄉長、村長。在一間小小的屋子裏,共18個座位。為甚麼不讓民眾旁聽,讓老百姓自己來明辨是非和對錯,自己來分辨善惡,為甚麼這事做得如此見不得人,到底是誰在做賊心虛,到底是誰在犯罪,到底是誰在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李靜林律師在辯護詞中指出,米易縣公安局國保大隊的大隊長楊梓華、副大隊長李雪松、警察周林非法侵入龔順會住宅檢查是違法行為;龔順會也不可能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因為根本就沒有那麼一個罪名;法輪功信仰者崇尚真善忍、宣揚法輪功屬於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然延伸,符合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無論國家機關、還是社會團體或者個人都無權加以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沒有禁止其存在,也難以禁止其存在。

對審判長姚孝勝隨時打斷律師的辯護,律師說:法官應當執行刑事訴訟法,法官職業道德法,法官法,保護無辜者或當事人的一切權利。我們(律師)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維護法律的尊嚴。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米易縣公安局的國保大隊長楊梓華、副大隊長李雪松、警察周林三人未經龔順會及家人的允許,強行闖入龔順會的家,隨即非法抄家,抄走了電腦、打印機等物品。把龔順會和其丈夫楊朝洪以及來做客的表姐王子菊一起抓去關押在米易看守所。楊朝洪和王子菊被非法關押27天,於二零零九年8月二日被釋放,而龔順會本人則被米易法院非法庭審,誣陷的罪名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非法判刑4年。龔順會向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但攀枝花中級人民法院不但不追究米易法院的違法行為,還知法犯法地維持原判。

中國所有公開的法律文件都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規定。法輪大法修真、善、忍,沒有一項符合邪教的定義。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出台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一九九九年十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誣陷法輪功是「邪教」的說法源於江澤民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會見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時講過的一句話,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評論員以此發表文章,這純屬個人行為和媒體行為,和法律沒有關係。

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江澤民一手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構成違法違憲的多項犯罪。具有明確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二十四項:
(一)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二)搶劫罪。(三)盜竊罪。(四)綁架罪。(五)敲詐勒索罪。(六)非法搜查罪。(七)誹謗罪。(八)侮辱罪。(九)誣告陷害罪。(十)非法拘禁罪。(十一)刑訊逼供罪。(十二)非法暴力取證罪。(十三)虐待被監管人罪。(十四)故意傷害罪。(十五)故意殺人罪。(十四)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十六)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十七)瀆職罪。(十八)徇私枉法罪。(十九)侵佔罪。(二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十一)遺棄罪。(二十二)虐待罪。(二十三)通信自由罪。(二十四)報復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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