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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遭迫害、身心受傷害 吉林市夫婦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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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月六日】吉林市永吉縣六旬法輪功學員徐玉鳳與丈夫崔明遠,十六年來多次被非法抄家、綁架、劫持、關押、勞教,不斷的被不法人員騷擾,暗中監視,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摧殘。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日,徐玉鳳、崔明遠郵寄了對迫害元凶江澤民的控告狀,請求最高檢察院對迫害元凶江澤民依法提起公訴,同時徹底清除江澤民以國家、政府的名義對法輪功所做出的一切不公正定論、規定、禁令、限制和影響;還法輪大法清白!

下面是徐玉鳳在控告狀中陳述的部份事實及理由: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公然違背憲法,發動了對法輪功史無前例的迫害。十六年來,我多次被非法抄家、綁架、劫持、關押、勞教,不斷的被不法人員騷擾,暗中監視,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摧殘。為維護國家法律的公正、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執法犯法、肆意踐踏人權;對我無故抓捕、酷刑、關押、勞教的惡劣行為,特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岔路河公安局局長白棟樑、警察劉國君、袁越鵬、李廣、李秀文等人到我家,強行將我和我丈夫綁架到口前北山拘留所,非法將我倆拘留十七天。

自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後,不斷地聽媒體誣陷法輪功的報導,經過認真思考後,決定用《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向中國政府反映法輪功的真實功效,大法使億萬人身心健康、淨化人類道德的真相,告訴他們法輪功是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而江澤民公然違背《憲法》。利用國家權利,發動的對真善忍做好人的迫害,是在摧毀人類的道德、善良的文明。「取締」是錯誤的。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我和我丈夫認真思考後,決定去北京去上訪,為大法和師父討回公道,一到天安門,還沒有弄清到哪去上訪時,就被警察給綁架了,把我倆送到天安門派出所,後把我送到北京石景山看守所關押,在那裏他們搜走我所有帶的錢,遭到那裏的警察毆打,三九天他們從脖子後往我身上灌涼水,像凍冰棍似的,把衣服都凍硬了,一點一點的往屋裏挪,挪到暖氣旁烤,才能把衣服脫下來。因我不配合他們,逼我拖屋地,拖完屋地的半盆水,強迫讓我喝下,還強行給我灌食。他們還揚言,說上級有令,對法輪功打死白打死,直接火化,不查屍源。

二十天後,永吉縣公安局派人把我劫回,送到永吉看守所非法關押,在那裏更是受到難以忍受的折磨,一天只能給二個小窩頭,窩頭裏面有老鼠糞。二個月後強行將我送到長春黑嘴子勞教所勞教一年,因檢查身體不合格拒收,才把我放回家。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酷刑演示:野蠻灌食

我丈夫崔明遠當時被劫持在天安門派出所,押送到北京西城區看守所,在那裏搜去身上帶的所有的錢,因不配合他們,強行灌食。十天以後,把我丈夫送到瀋陽蘇家屯看守所關押,十天後岔路河公安分局警察李廣、和六一零劉國豔把接回到永吉縣口前看守所,二個月後非法送到吉林歡喜嶺勞教所,勞教一年的迫害。在這期間岔路河公安分局勒索我家六千元,六一零辦公室崔主任勒索我家五千元,星星哨水庫劉忠彥局長經辦。我不明白,向國家政府表達民意有甚麼罪,為甚麼遭到如此不公的對待。

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三日,岔路河公安局警察朱勇、呂萬峰、劉國軍、袁岳鵬等人把我綁架到鎮政府三樓,強行送到口前郵局鴻雁招待所洗腦班迫害。

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日下午, 岔路河公安局警察朱勇、呂萬峰、袁岳鵬等人把我丈夫強行綁架到口前郵局鴻雁招待所洗腦班迫害,導致得了急性闌尾炎。

二零零七年七月,岔路河公安局夥同鎮政府人員又將我丈夫綁架到永吉春凳鄉奎源山莊洗腦班迫害。

二零一零年三月,永吉縣六一零耿其順、老李(朝族)、夥同岔路河公安局警察 劉國君等人,闖入我家,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將我家抄家,把我丈夫綁架到口前拘留所拘留十天。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國大陸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人稱納粹蓋世太保似的「六一零辦公室」,是一個全國範圍的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江澤民又命令「六一零辦公室」系統性地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致使我及數以千萬的法輪功修煉者被非法拘留、勞教、判刑,被強行送入精神病院,被打死打傷、妻離子散、流離失所,致使億萬法輪功修煉者的親屬、朋友、同事和單位受到株連,全中國人民受到謊言誣陷的「洗腦」。

十六年來,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採取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其罪行符合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滅絕種族罪」以上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綜上所述,我和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所遭受的人權、精神、身體等迫害的事實,江澤民及其一手操控「六一零」非法組織及各政府的職能部門違反了《憲法》三十三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六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違反了中國政府簽署的「世界人權宣言」中規定:公民享有並且應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權、人格權、信仰自由權、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權、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權利。違反了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的「滅絕種族罪」以上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因此我們請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造成我嚴重傷害的元凶江澤民依法提起公訴,要求對被控告人江澤民依法懲處,同時徹底清除江澤民以國家、政府的名義對法輪功所做出的一切不公正定論、規定、禁令、限制和影響;立即全部釋放非法被關、被拘、被判刑的法輪功學員。還我師父和法輪大法清白!同時賠償我和所有法輪功修煉者這些年來所造成的一切精神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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