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黑龍江譚鳳江遭非法庭審 公訴人被駁得語無倫次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九點多,伊春市五營區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譚鳳江,庭審歷時三個小時,十二點多鐘結束。兩位律師做了非常詳盡的無罪辯護,檢察官被駁的無話可說,最後語無倫次的說:「他們說的不能採納,他們說的不能採納」(指兩位律師的辯護詞不能被採納)。

譚鳳江被庭審,屬於先抓人後定罪,這起綁架起訴案件本身就是違法違憲的。起因是二零一三年九月初,譚鳳江和王新春為法輪功學員劉豔華和吳文錦聘請律師,惹怒了伊春市公檢法等部門,九月九日晚被金山屯區610人員綁架並非法抄家,參與綁架的警察當時就說等劉豔華和吳文錦等庭審結束後就放你們。譚鳳江被非法拘留十五天,關押在上甘嶺拘留所以取保候審的名義釋放。當時警察在抄譚鳳江的出租屋時,房屋內被抄物品中有一部群發真相信息的手機,被五營公安定為「罪證」構陷。

時隔近三年,二零一六年五營公安在網上發布了通緝令,在哈市打工的譚鳳江於二零一六年九月末到銀行辦卡時,被綁架押回到五營區公安分局,關押在伊春市友好區看守所。五營區公安以這部不屬於譚鳳江的手機作為「罪證」,將譚鳳江構陷到檢察院。

庭審的過程中,兩名律師質疑這部手機使用的移動卡號發出的信息記錄單是偽造的;第二,手機卡和手機都不是譚鳳江本人購買使用和支配的;第三,抄家時搜出的手機並不在譚鳳江身上帶著,根本證明不了這部手機就是譚鳳江所有的。

檢察官作為證據的信息記錄單日期和時間前後出現多次顛倒,律師質疑檢察官所舉證的手機、移動卡、通話記錄單前後矛盾,時間和日期顛倒,無法證明手機屬於譚鳳江所有後,檢察官又說手機是在譚鳳江身上搜的……自己也說不明白了。

譚鳳江在陳述自己修煉、被迫害及法輪功的真相時,被叫停不讓說,譚鳳江說明了手機是外地不知姓名的人在十月七、八號臨時放在他那裏的。綁架譚鳳江的警察自己都說譚鳳江租住的房間東西太多太亂了,房東的東西根本就沒搬,還有說不上是誰的,手機也不能說就是譚鳳江的。

伊春市五營區法院的庭審現場,基本都是公檢法及社區人員旁聽,三十多個座位全部坐滿,只留給家屬幾個座位。五營區各個派出所長都被調到法院,穿上防彈衣端著槍,打扮成防暴特警以製造緊張氣氛。

中午譚鳳江家人與律師用餐時,在一家飯店與參與法院庭審的公檢法等人員不期而遇。還沒等過去與他們打招呼,公檢法人員就迅速換地方走了,可能他們心虛和恐懼,怕自己的違法行為被懂法的律師和家人們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

此前,譚鳳江曾於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日被警察入室綁架、非法判刑七年,在佳木斯監獄遭警察和犯人合夥毒打、電棍電擊、野蠻灌食等非人折磨,左耳被打傷。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日結束冤獄,當天五營區政法委人員就企圖把他劫持所謂「學習班」強制洗腦未遂;九月九日晚被610人員綁架,所謂「取保候審」。二零一六年十月,譚鳳江在哈市打工,在銀行換卡時被綁架非法關押在伊春市友好區看守所迫害,一直絕食反迫害,在十月九日被送伊春醫院搶救。

伊春市政法委、610、國保大隊直接參與迫害譚鳳江,說是上邊指示不讓放人。


參與庭審的法官和檢察官們
區號:0458 郵編:153033
檢察官:王劍威 04583810801
審判長:劉召東 04583819034 13284587678
審判員:何 化 04583819033 13945880799
書記員:黃曉偉 04583810801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