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尉 |
秦尉,五十多歲,畢業於中央工藝美術學院裝飾繪畫繫,為人正直、樂於助人,修煉法輪大法後,工作上不計名利,在家庭中,也能善解矛盾,學生、家長、同事和朋友都說:「秦尉可是一個大好人呀。」
五月十八日,秦尉在海澱世紀城一公園把一本真實反映共產黨歷史的《九評共產黨》遞到一個便衣警察手裏,遭綁架,並失蹤多日,經家屬和律師多方查詢,直到六月三日,律師才見到秦尉。至今,秦尉家屬沒有收到任何逮捕的書面通知。
七月一日上午,律師在海澱看守所見到秦尉,並問詢總值班室遞交《撤案意見書》事宜,一位女性接待人員說:「你把東西寫完了,可以把東西放在一樓,我們去取。」七月四日上午,律師再次趕到海澱看守所,在接待窗口遞交《撤案意見書》,窗口接待警察愛答不理的說:「不行,找辦案預審,讓他們接。」律師說:「七月一號來時,讓放在這裏的,預審人不在呢,你們也不接嗎?」接待人說:「至少有人在,你再遞交。」
給預審處七零七辦案室打電話,律師要求見劉姓預審,遞交《撤案意見書》和《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一女警接的電話,說:「秦尉的那個呀,你等著吧。」十多分鐘後,律師又電話過去,接待女警說:「撤案申請?你逗呢?秦尉的這個案子能撤案嗎?我們不收這個。」態度非常惡劣,拒不接待律師。律師告訴她:《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期間,律師有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和遞交意見書的權利。律師再問女警的姓名和哪個部門負責此事時,女警官不正面回答。
秦尉家屬隨後打電話給海澱分局督察,投訴預審處不接收律師意見書一事。海澱分局督察說:「我們只能幫助給協調,如果他們有他們的規定,那也只能按他們的規定做。」家屬問:「相關的規定是否是跟法律相悖的?」督查答:「那個我不知道,我也不管。」家屬接著說:「法律規定偵查部門要接受律師意見書,他們不接受,是否涉嫌違法?」督察迴避不答。督察要了律師的電話,只說幫助協調。
下午,秦尉家屬繼續給預審處值班室打電話,女警接的電話,態度好一些,告訴家屬說他們的電話是對內的,律師意見書可以交給大廳的律師接待處,轉給預審。
家屬帶上律師的《撤案意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和家屬給預審的信,再次進海澱看守所。到律師接待處,見到接待處的警察楊小光。楊小光看過律師函後,讓把材料放在桌上,家屬說:「我們要求撤案。」楊小光問甚麼案子,家屬說:「法輪功。」楊小光說:「那你得找國家(中共惡黨),是國家(中共惡黨)給定的。」
律師在撤銷案件意見書中表示,辯護人基於對本案基本事實的了解,認為秦尉未實施任何犯罪行為,應該予以釋放。報請逮捕的做出應該在法律的框架內,而非基於政治的考量。辯護人並未了解貴局搜集到何種可以報請逮捕的證據,也並不認同基於此罪名下的警方所呈供的所謂犯罪事實,辯護人依據法律,認為對秦尉不應逮捕,應該予以釋放。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傳播與信仰相關信息的權利同時也是我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的應有之條款。公民有對任何社會問題,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發表自己看法的權利。法輪功學員印製的真相資料,無非就是他們合法言論自由權的行使,是完全合法的。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憲法第三十七條「禁止通過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九九九年前,據人大和體委組織的民意調查表明,法輪功能夠強身健體,提高人的道德品行。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十四種,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七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七種。這十四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已經是二零零零年,明確闡明是根據《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下發了這個通知,這其中並沒有法輪功。姑且不說公安部有沒有權力認定「邪教」,我們注意這裏的一點就夠了,那就是,公安部並不認為法輪功是「×教」。
犯罪的構成須有公認的四個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體;B、犯罪客體;C、主觀方面;D、客觀方面。秦尉無論從哪個方面講,都不具備犯罪的特徵,更沒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章,拘留屬於強制措施中最為嚴厲者,非案情嚴重不應任意採用。而對於適用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均有明確規定。秦尉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任何一條,應予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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