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把非法抄走的私有物品裝入袋子裏揚長而去,過後包豔的母親才發現自己的身份證等證件都被警察搜走了,老人不知道警察拿她的身份證要幹甚麼呢?
此前,新樂派出所刑警中隊趙姓隊長等多名警察在法輪功學員包豔(撫順市清原縣人)不在家的情況下私自撬開住所房門入室實施搶劫,搶走包豔家裏的大量私有財物,其中有電腦、大量現金(十多萬元)、多個銀行卡、工資卡、身份證等。
警察撬門的原由是他們在調查一個人,想問問包豔認識不認識這個人,就這麼個理由,這幫警察就公開撬門入室搶劫!
警察的宗旨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可是中共的警察依仗警察的身份公開撬門入室搶劫,簡直無法無天,他們是在執行哪條法律?是真正地在執法犯罪。
包豔和兒子相依為命,多年來就想為兒子在瀋陽買個房子,包豔剛剛賣了在清原縣的房產,加上多年的積攢、孩子已故父親留給孩子的錢財等多方湊集,多年的願望剛剛要實現,錢財卻又被瀋陽警察搶走。
新樂派出所警察觸犯的部份法律條款
中共的公檢法人員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觸犯了中國現行的多法律、法規,已經構成犯罪,新樂派出所警察撬開包豔家房門入室搶劫行為觸犯了中國現行《刑法》的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公務員法》等諸多法律。已經構成犯罪,這裏僅舉二條
◎搶劫罪、侵佔罪和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禁止「以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包括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死亡以及持槍搶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禁止搶奪公私財物,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禁止「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禁止「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依據《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新樂派出所警察在沒有得到居民的允許,在沒有任何檢查、搜查的法律文書、沒有出示身份證件的情況下闖入,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闖入後,任意搶劫公民大量私有財物等。明顯涉嫌非法搜查罪。
包豔親屬們的期盼
包豔的親屬們希望善良的瀋陽同胞站出來制止瀋陽警察的犯罪行為!幫助法輪功學員包豔早日回家!希望新樂派出所警察歸還抄走的所有財物,讓包豔的兒子能夠有個安身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