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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蘭強三次被非法庭審中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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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李蘭強,北京師範大學高才生,一九九三年於北京市海澱區太平路中學任數學教師。一九九七年十月,李蘭強開始修煉法輪大法,實踐真、善、忍真理,心臟間歇等病都好了,身輕體健,內心一片光明。工作兢兢業業,擔任數學教研組長,教授三個班的數學課,教學業務水平高,受到了校領導和學生家長的普遍讚譽。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澤民集團開始迫害法輪功後,李蘭強被學校騙到洗腦班,被非法拘禁、被下放去看大門,被非法勞教兩次,老父親因此病逝。優秀教師被迫離家漂泊,不能在年邁的老母親身邊盡孝。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李蘭強在住處被房山國保大隊、拱辰派出所警察綁架,並遭非法搶劫,被非法關押在房山看守所。五月二十六日被房山檢察院非法批捕。

一、欺騙下的「法律處分」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在第一次非法庭審上,法官問李蘭強:「是否在一九九九年、二零零二年、二零零四年受過法律處分?」李蘭強依法據理地說:「以前受過的兩次非法勞教,都不算是『法律處分』,因為迫害政策違法、勞教制度也違法。我被勞教是非法的,勞教所在二零一三年已經解體,我是無罪的。」

(一)從國家的層面,法輪功從來就沒有被禁止過

從法律上能夠代表國家的機構只能夠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個人和機構均無權代表。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犯罪和刑罰只能夠由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對於決定一個公民是否犯罪和處以刑罰的只能夠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規定。

1.因為上述原因,中共利用勞教制度迫害法輪功,二零一三年勞教制度被解體。

2.公安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發布的決定取締法輪功的通告(點名法輪功是「非法組織」,但並未認定是某教)僅僅只是公安部門單方面的通告,把它當作國家規定來執行,違反了《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二零零一年和二零零五年,公安部兩次頒布「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沒有法輪功。

3.一九九九年七月開始有中共中央、民政部、文化部、共青團、人事部、體育部、教育部、全國婦聯等部門發文並點名法輪功是某教,但那同樣不是國家規定,因而也不可能作為刑罰依據。

4. 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認為法輪功是某教,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發表的特約評論員文章點名法輪功是某教,那只是個人的觀點,同樣不是國家規定,不是法律,相反發表言論的人涉及到違憲和誹謗罪。

(二)最新兩高司法解釋同樣違憲,不是國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生效,其中未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法輪功信仰不能因此而入罪。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雖然點名法輪功是某教組織,但該通知隨著2017年2月1日的《司法解釋》生效而自動失效。

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本身並無任何立法權限,相隔多年的兩次司法解釋算不上是國家規定,僅僅只是兩院個別主要領導的個人意志,冠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名號,該通知的出台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不符合兩院的身份,因而是違法的。

(三)《刑法》300條的錯用與濫用

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刑事處罰的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和高法高檢兩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生效的最新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都沒有明確提到「法輪功」三個字,而只是對邪教組織可能有的行為特徵進行歸納, 也就是說認定「法輪功是某教」沒有法律規定。

就具體案件而言,法輪功信仰者的信仰活動是不是某教活動,從大的法律框架上來說,無任何法律依據,從行為人的具體行為來說,找不到任何法輪功存在組織形態的證據,找不到證明存在對成員行為進行控制的證據,找不到矇騙他人的證據,找不到危害社會的證據等等。修煉法輪功、製作、散發法輪功宣傳資料,從法律上來說,完全合法。

(四)「破壞法律實施罪」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最基本原則。即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有形的,可依據的。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沒有任何事實證明,修煉法輪功究竟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這個法律叫甚麼名稱,其中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輪功修煉者不是法律法規的實施者,不具備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能力,也沒有同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的人共同破壞法律實施。通常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者是掌握一定公權力的人,一般是職務犯罪。

二、「我就是法」──黨文化下的「執法」模式

《九評共產黨》中有一段話:「九十年代初期,中國開始流行一句話──『我是流氓我怕誰』,這就是中共幾十年流氓治國的惡果──國家流氓化。」

在國家流氓化的運行體制下,公檢法人員在中共強權、專政的機器上已經不知道也不在乎是如何正常思維和說話了,就更別說如何真正執法了,「我就是法」已經成為黨文化下的「執法」模式,法律等同於恐嚇與暴力是全部的執法內容。

1.「別給我講法律!我就是法!」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上午,房山法院再次臨時開庭(開庭前只通知了辯護律師文東海)宣布李蘭強的迴避請求被駁回。李蘭強當庭申明自己要依法申請行政覆議。開庭結束,等待返回看守所時,負責傳喚李蘭強的一個像個幹部模樣的人(禿頂)要求李蘭強不要講話。李蘭強問他:哪條法律規定的不讓我說話?

此人當場高聲叫囂「別給我講法律!我就是法!」李蘭強說:你這樣說,我就沒啥可說的了。隨後,此人自覺無意中暴露了如此流氓、可恥的思維邏輯本性,惱羞成怒,指使幾名法警用電棍猛烈電擊李蘭強,導致李蘭強被電暈摔倒、頭撞在牆上出血、右胸部等處被嚴重電傷。

2.檢察院人說:「那你就等著吧。」

二零一六年八月底,檢察院前往看守所找到李蘭強問他認不認罪。李蘭強說:「我根本就沒有罪,認甚麼罪?!」檢察院人說:「那你就等著吧。」檢察院辦案人張君稱:「他不認罪就等著法院判決,並說九月九日前檢察院送起訴書。」

九月八日上午,李蘭強的代理律師和家屬到檢察院了解案情,檢察院張君說已於九月六日將起訴書送到房山法院。家屬和文律師到房山法院了解情況,結果律師出示證件後,被要求安檢,又被要求對所帶筆記本進行安檢。文律師拒絕,結果被五、六個男女警察圍攻拉扯。文律師兩次打142345投訴電話,投訴房山法院的違法行為。

3.「就勞教你了,你有甚麼辦法?」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初,李蘭強被學校騙到洗腦班,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二十天,最後學校被迫出資八千多塊錢買單。二零零二年二月,警察非法抄家,勞教李蘭強一年半,李蘭強當時問有甚麼法律依據,警察說:就勞教你了,你有甚麼辦法?二零零四年十一月,李蘭強在學校被綁架,警察以幾張真相光盤為由,又非法勞教他兩年半。

在株連迫害中,李蘭強的妻子帶著年幼的女兒,承受不住接連不斷的打擊,被迫與李離婚。李蘭強沒有要任何財產。李蘭強的父親承受不住打擊,在兒子第二次走出勞教所後僅一週,老父親就病逝了。邪惡的迫害,使李蘭強被迫離家漂泊,不能在年邁的老母親身邊盡孝成為他深深的遺憾。

鑑於中共和江澤民狼狽為奸對於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李蘭強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日向最高檢察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要求追究、公布江澤民的刑事罪責,讓世人看清這場迫害。

三、參與迫害者的迷與罪

十八年來,在中共和江澤民犯罪集團操控公檢法系統人員對大法弟子進行嚴酷的迫害當中,法輪功修煉者們以德報怨,直言勸善,慈悲救人,這過程中,公檢法工作人員在具體迫害時表現出的善與惡、情與理、良知與法律、迷與罪、迫害與工作的衝突與較量依然還在進行著,但是,正義和威嚴、善良和理智越來越成為主導,致使壞的因素望而卻步,從中也制止了公檢法工作人員的進一步墮落和犯罪。

警察無力辯解:「這不是監聽」

2016年9月27日,文東海律師前往北京房山區看守所會見李蘭強簽委託書,準備10月13日開庭事宜。李蘭強想要一張紙簡單的記錄一下,姜姓警察、程姓警察不允許。李蘭強說:「那我就用腦子記吧」。此時其中一警察站在李蘭強的身後,文律師一拍桌子說:「你不知道刑事訴訟法嗎?你在違法,你在監聽!」後來有一個管事的警察,帶著執法儀,解釋說:「這不是監聽」。文律師說:「我要投訴」,並要了警號及電話,那二位警察就坐在遠處,不再過來了。

李蘭強的家屬就此事也進行了投訴。其中程姓警察,曾經殘酷迫害過法輪功學員,他讓被關進去的法輪功學員,每個人端著一盆屎尿聞,熏得受不了了,只要罵法輪功創始人就可以不端屎尿盆了;他還讓法輪功學員到草地去拔草,被蚊蟲叮咬的很厲害,蚊蟲咬的受不了了,也要罵法輪功創始人,就可以不拔草了。程姓警察自己聲稱:「我已經上惡人榜了。」

申請「共產黨員迴避」,法官宣布休庭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十點十分左右,第一次非法庭審開庭,身份核實階段,法官董傑中間幾次打斷李蘭強的發言,辯護律師舉手發言,闡明李蘭強有依法回答問題的權利。文律師說:「法律事實應該是在法庭調查階段的內容,與核實身份內容不符」。法官說:「核實身份階段,律師不能發言」。文律師說:「法官應依法指揮」。

法官繼續問李蘭強:「是否依法要求相關人員迴避?」李蘭強說:「共產黨員迴避。」理由是:江澤民是以中共的名義推行迫害法輪功政策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中共的組織成員不適合參與庭審。當時法官、公訴人、書記員都承認自己是中共黨員,法官說:「法官是黨員,迴避請求予以駁回,而公訴人則需要檢察長決定。」隨後,法官董傑宣布休庭。庭審持續約十分鐘。

3.第二次庭審辯護與自辯震撼法庭

2017年3月22日,李蘭強第三次被非法開庭,多位家人前去旁聽。文東海、劉連賀二位辯護律師出庭進行了無罪辯護。律師整個辯護過程順暢,在場的所有人員及法官、檢察官,都聽到了律師們的精彩辯護,李蘭強本人也進行了有理有力的自辯。庭審結束後,家屬的思想變化很大,對修煉法輪功合法性進一步明晰,對法輪功學員及律師的努力表示感謝。

文東海律師在辯護中最後強調:

「我堅信,宗教信仰自由原則一定會成為我國人民遵循的基本原則,真到了那一天,我們再來看今天對法輪功的荒謬審判,只怕在座的各位檢察官、法官都會在歷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記錄,而終身追責制的貫徹,也有可能讓各位深陷困境,有所為有所不為,面對這樣赤裸裸侵犯人權的案例,我希望各位合議庭成員拿出自己的良知,遵從內心的判斷,做出準確的裁決。

「為此,我請求北京市房山區法院遵照《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排除一切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

四、全面迫害迅速崩潰前的正負選擇

古往今來,多行不義必自斃。古今中外,所有迫害正信者從來沒有一個成功過,所有殘害善良的從來沒有一個善終的。遠至古羅馬帝國迫害基督徒三百多年,然而在幾次大瘟疫中走向滅亡;中國歷史上的「三武一宗滅佛」,四位身強力壯的帝王滅佛後,很快暴死並釀成殃及子孫的悲慘結局;近至文化大革命運動,給國家、民族、家庭乃至那些被中共所利用的人釀成了悲慘結局。

如今迫害法輪功的江澤民貪腐集團,已經四面楚歌了:周永康、徐才厚、李東生、薄熙來、周本順、張越等眾多一線劊子手們已經鋃鐺入獄或遭惡報死亡,他們的人生軌跡是如此一致:迅速東升,突然西落;晨鐘中南海,暮鼓秦城會;昔日人上人,今朝階下囚;甘為江氏狂,報應看絕望──這就是迫害法輪功集團成員自作自受的下場。

現政權在司法方面緊鑼密鼓地制定了一系列的新規定和重申了相關法律法規。如依憲治國、依法治國、廢除勞教、實施「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倡導宗教自由、司法終生追責、規範執法,這都是在為清算迫害而鋪路。越來越多的人明白了真相,選擇了放棄迫害,為自己的未來做出了正的抉擇。看看新近發生的事實:

1.北京警察明真相退黨,護好人。北京工作某警察頭頭,對法輪功學員說:「我們明顯地感覺得到,幹一次(迫害法輪功修煉人)報應一次,我們做警察的也覺得後怕,也不想幹,可是又想不明白到底是怎麼回事,更不知道如何解脫。」他說:「前一陣,我的一個上司得了一場大病住院了,他心裏明白是怎麼回事,所以出院後就辭職了。」後來他連續三次找到這位法輪功學員與其交流,徹底明白了法輪大法真相,並化名退出了中共,堅定地表示:在工作中保護大法弟子。

2.北京法輪功學員肖連紅於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日被朝陽區國保和東壩派出所綁架,十二月二十六日被朝陽區法院非法判刑兩年,上訴至中院,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受理。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第三中院通知,肖連紅被改判刑期一年,肖連紅將於今年七月十九日釋放,這反映出北京市中院內心的人性的一面,減輕迫害。

3.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延慶區檢察院對法輪功學員秦守榮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解除對她的取保候審的決定。據《京延檢公訴刑不訴【2016】16號》的部份內容:「本院認為:在秦守榮家扣押的法輪功宣傳品中,同一版式且內容重複的宣傳品數量未明顯超過煉功自用的範疇,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4.二十名警察肅立不動。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上午十點多,廣東某地公安局國保隊長帶著手下近十人,又闖到一位楊姓法輪功學員家非法搜家。國保隊長命令隨行的國保、「610」警察非法搜家,被楊妻厲聲阻止,國保隊長打電話叫來某派出所出警,七、八個警察到楊家一看只有老幼三人,沒有動手。國保隊長看手下沒有動靜,大聲吼叫,但還是沒人動手。這樣折騰了將近一個小時,在警察撤去時,有人小聲對楊妻說:「不用生氣,看他還能惡(逞兇)到幾時!」我們無法知道這近二十名警察肅立不動的時候在想甚麼,但我們知道至少這些警察對法輪功學員是同情的,對國保隊長的作為是不認同的,內心中孰善孰惡是分得清的。

5.2016年12月23日,重慶市巴南法院再次對法輪功學員張君非法開庭,律師為張君做了無罪辯護,面對律師的正義辯護,公訴人承認說:我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法輪功是「×教」,也找不到任何法律法規說法輪功是「×教」,就是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法輪功是「×教」。公訴人的這段話清楚的記錄在當天的庭審記錄上,並簽字確認。


五、李蘭強一案相關單位及人員信息如下:

1、房山區法院主審法官:董傑,電話01080381448
2、房山區檢察院公訴人:張君,電話01059558057
3、其它相關信息:
房山區法院:
地址:北京市房山區政通路10號,郵編102488
電話:010-89366877
傳真:010-89366877
院長邵明豔01089368866、01089364837、01089368604
副院長:王軍武、佟淑、廖春迎、高賀亮
紀檢組長方希存
政治處主任沈波法官揚某01080381010
審判委員會委員:沈波、宋平、張仲健、白月濤、趙洪波、陳秀清、蒲延紅、韓朝利、陳軍、李少蘭、晉永鎖、何秀芬、李金茹、高玉樓 、邢金梅
房山區檢察院:
地址:房山區政通路14號,郵編102488
電話:010-81389810、01089332000
檢察長:孫玲玲
副檢察長:南德杭、張凱、高建榮、方潔、王建明
政治處主任顧建軍
紀檢組組長孫忠
反貪局局長張廣新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李松、劉愛軍
檢察官張君01059558057(負責法輪功案件)
房山區政法委:
地址:北京市房山區良鄉政通路1號 房山區政法委 102488
聯繫電話:010-89350478 01089350319、01061352280、010- 89355271、89350475
EMALL:zhengfa@bjfsh.gov.cn
科室:辦公室、綜治辦、維穩辦、流管辦、政治部 (可以給科室負責人寫信)
政法委書記:魏廣勛(新任)
副書記:隗有清(新任綜治辦主任)
副書記:王心松、楊四奇、孫術
政法委副書記:趙書國 區流管辦主任
政治部主任:康華
房山區610辦:
電話:01089360298、01089350478、01089350447、01089355271
主任隗有清01089350079
副主任井順 01089350010、13501071386
洗腦班:郭良13501171288
房山區公安局:
地址:房山區良鄉政通路16號,郵編102488
房山公安分局 以及預審大隊
地址:北京市房山區良鄉政通路16號 房山公安分局 郵編102488
電話:01081389110
局長:李寶虎
副局長:夏仲民、王國穎
局長接待處01081389187、01081380022
處長馬志立 13031182769
預審大隊地址:北京市房山區城關街道瓜市村南
預審大隊:朱振華、吳敬林、路鵬、王玉華、孟繁祿
房山區公分安局國保支隊:
電話:01081389155、01081389156、01081389157、01081389158、01081380087、01081388209
主管領導:13811381529
電話010-81389155、81389156
政委張士營010-81389157、69382065、13901244113
副支隊長唐志友010-81389158、89327526、13716234102
副支隊長崔華棉010-81380087、61352711、13601129663
三隊隊長王仲賢1370100
尤士宏、王玉友
房山看守所:
電話:01081301707 01081301614
所長劉振河01081301707
監督管理總隊:01087395124、01081389173主管13811381529
監督電話:0108138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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