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安徽亳州市四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庭審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安徽報導)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二十五日,安徽省亳州市利辛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武玲、張亞軍、劉文舉、張明全進行非法庭審。辯護律師在庭上進行了義正詞嚴的無罪辯護,並當庭播放神韻光盤,主審人員觀看後也說沒有甚麼非法、反動內容。

非法庭審結束後,法官告知將於九月四日再次開庭。

武玲、張亞軍等四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至今已經近二年。從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到十五日半個月內,利辛縣數十多名法輪功學員因控告迫害法輪功的首惡江澤民被非法抓捕、抄家,他們家中的大法書籍、工資卡、現金、電腦、手機等本應該受法律保護的私人物品被搶走。劉文舉與父母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凌晨四點多鐘,被警察非法入室抓捕並抄家,父母被非法關押十五天。

大部份學員被非法關押十到十五天。武玲、張亞軍、劉文舉、張明全四名法輪功學員一直被非法關押,並遭構陷。

利辛縣法院在二零一六年非法秘密對四位法輪功學員判刑,其中武玲被非法判刑四年半、張亞軍被非法判刑四年、劉文舉被非法判刑三年、張明全被非法判刑三年。

四位法輪功學員依法提起上訴,並聘請了四位律師維護自己的權利。亳州市中級法院撤銷利辛縣法院的原判,發回利辛縣法院重新審理。

利辛縣法院原定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上午開庭,律師到達後,才被通知該案不公開開庭審理,很多前來旁聽的親友被阻止門外。經過律師當庭指出依法應當公開開庭審理,審判長關曉利、審判員拒不糾正,其所謂「理由」是原一審就是不公開開庭審理,本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本案案卷材料中沒有一分涉密材料,全案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利辛法院隨意決定不公開開庭審理,是在帶頭濫用職權破壞法律實施。辯護律師對法院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

辯護律師控告指出:公開開庭審理的意義,一是為了法制教育,使旁聽者明瞭甚麼是犯罪,犯罪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起到警示和抑制犯罪的作用;二是社會監督,監督法官和法院依法審理。顯然,本案不公開開庭審理的目的,是為了逃避社會監督,辦理本案的其它一系列違法行為也證明他們就是要違法辦案,而只有法官明知是冤假錯案而硬著頭皮要把被告人判罪才需要這樣做。

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應當將起訴書副本至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武玲等人從原一審至今都沒有收到起訴書),將開庭傳票至遲在三日前送達。刑事訴訟法這麼規定是要保障被告人有時間準備自我辯護,可是利辛縣法院不送達起訴書,當事人連起訴書的內容都不知道,更無從準備自我辯護。利辛縣法院實質上剝奪了被告人的自我辯護權。

對於上述違法行為和拒絕糾正,當事人及律師提出審判長、審判員迴避申請,審判長關曉利當庭自我決定駁回,嚴重違反刑訴法的規定。刑訴規定審判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

律師書面申請證人孫鳳蘭出庭作證,但審判員關曉利違法不准許證人出庭,嚴重違反刑訴法規定,妨礙辯護權。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至二十五日,法院對武玲、張亞軍、劉文舉、張明全開庭,眾多的親友被攔在庭外,不讓入庭旁聽。在法庭上,律師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要求釋放當事人。

事實上,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根本就不應被抓、被起訴、被庭審。

江澤民發動和維持的這場群體滅絕性的迫害,給上億法輪功修煉者和他們的家人帶來巨大的苦難。同時,這場對無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使中共的官吏越發貪殘,也使中國社會的道德越發淪喪。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法輪功學員訴江,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的做好人的權利。

中國百姓希望中國的法制能夠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執法人員都能遵照憲法和法律依法辦事,儘快從中共江澤民集團的操縱中解脫出來,抵制邪惡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檢法司人員應有的尊嚴。試想一想:不讓做好人、做好人遭受迫害的社會,可不可怕?你願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樣的社會嗎?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