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警察或世人聽的懂的語言解體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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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遇到電話騷擾或面對面遇到警察

遇到電話騷擾的,或者講真相中遇到警察,不要躲,越躲藏,邪惡因素越指使著他們「敲門」,先問清是甚麼事情,如果是針對法輪功來的,不要帶著爭鬥心指責,可以這樣很平和的反問「請問,您是哪個派出所的?叫甚麼名字?警號是多少?為甚麼打電話?誰讓你打電話的?讓你打電話的人叫甚麼名字?依據是甚麼?有甚麼事情要問我嗎?不用找我,您現在在哪裏?我去找您談……」過程中,加上一句「請稍等一下,我找筆,把你名字記下來……對方會趕緊掛電話,因為誰也不願個人承擔責任。

二、遇到威脅要舉報的人

講真相中,遇到不明真相的人威脅「我要舉報你」,或抓住同修不放走,可以站在法律角度這樣講:「如果因為你的舉報,我被抓,那你就是證人,你所說的話就是證言,作為證人證言,就要在法庭上對質的,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你不出庭作證,法院要強制你必須出庭作證;如果你出庭作證,要接受當事人、律師、法官及檢察官的詢問和對質,要承擔法律後果!舉報別人,你還得上法庭,你願意幹這樣的壞事嗎?」然後再接著講真相。

三、面對上門綁架的警察

對於上門綁架的警察,不慌不怕,先看他們是否穿警服(警察執法要著裝),然後反問他們:「你們是哪個單位的?你們頭是誰?叫甚麼名字?你的警號是多少?」拿筆記下來。然後,讓他們出示警官證、搜查證、拘留證,最重要的是「立案決定書」,並要有公安局長的簽字與蓋章,否則就以入室搶劫罪控告他們,立刻拿起電話打114,查公安督察辦公電話,找督察長舉報,並讓他們出警,現場督察,或打110報案。

中共對法輪功多年的迫害中,邪黨一直都是先抓人,然後抄家找「證據」,接著開始立案,走所謂的法律程序進行迫害。但實際上的法律程序應該是這樣的:得先有一個案件已經立案,根據這個案件展開偵查,然後才能跟蹤,抓捕或拘留。

四、法律參考:

1.《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2.《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第四條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7)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8)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第八條督察機構對檢舉和控告應當認真核查,根據檢舉人、控告人和被檢舉人、被控告人雙方的陳述,或者檢舉人、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十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當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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