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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孫士英被構陷 家人和律師會見、閱卷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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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八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律師會見當事人是理所當然的權利,當事人請律師也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而長春朝陽區法院和第四看守所卻公然違法,踐踏現行法律,刁難、阻撓法輪功學員孫士英一家三口和律師會見和閱卷。

孫士英
孫士英
王洪豔
王洪豔
王洪岩
王洪岩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晚,長春法輪功學員孫士英和女兒王洪豔、兒子王洪岩母子三人被警察綁架,至今被非法關押已十七個月,孫士英的丈夫王啟波已於二零零七年三月被吉林監獄迫害致死。故律師委託都由孫士英的小姑子辦理。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日下午,王洪豔的律師冒著長春少有的攝氏三十七度的高溫,來到長春第四看守所遞交手續會見,辦事人員說王洪豔的姑姑委託不行,必須直系親屬,讓律師到所在地司法局備案,不能會見。

八月三日下午一點,律師再次來到長春第四看守所,用王洪豔母親孫士英的委託要求會見,但辦事警察仍刁難、阻撓,其中一人姓范,最後打電話到律師當地司法局告狀,律師據理力爭,明確告訴看守所警察,你們是在執行違法工作。僵持到下午三點三十分左右,才終於見到當事人。

王洪豔七月十四日收到朝陽區法院姜輝法官的非法起訴書,並強行指派律師給王洪豔做有罪辯護,王洪豔拒絕,並說我有律師,做無罪辯護。姜輝說「有罪無罪不是你說的算,法輪功(學員)不許請外地律師上庭。」

為此王洪豔的堂妹於八月七日依法到朝陽區法院找姜輝申請作親友辯護人,法院門口,電話中姜輝要求去當地司法局備案,同辯護內容一起提交。當家屬問這個要求有法律條文嗎,姜輝答沒有法律條文,(對待)法輪功不需要法律依據,已經給王洪豔請律師了。家屬說我們有律師,姜輝說法輪功(學員)不許請外地律師,然後掛了電話,再打不接聽。

八月六日上午,孫士英律師來到長春第四看守所要求會見當事人,警察以律師帶出孫士英委託書為由,恐嚇威脅律師,又要找律師當地司法局,迫使律師沒能見到當事人,且不能繼續擔任孫士英辯護律師。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王洪岩收到非法起訴書,七月二十三日,律師到朝陽區要求閱卷,電話中一名女法官要求律師到當地司法局開證明備案,拒絕接收律師遞交辯護手續。

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刑事被告人有權獲得律師辯護。為此最高法院司法部還於二零一七年底專項出台規定《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進一步強調,全面覆蓋和保障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

律師接受孫士英親屬委託,並徵得孫士英一家三口本人同意,擔任其辯護人,在進入法院審理之前,律師會見、閱卷、提供證據和辯護意見等辯護權基本都得到了保障,可是進法入法院審判階段,長春市朝陽區法院賀維民、姜輝等法官無故拒絕律師履行辯護職責,拒絕律師閱卷、拒不向辯護律師送達起訴書、拒不接待和受理律師提交的辯護函和委託書等辯護手續文件。法官的行為嚴重濫權枉法,剝奪孫士英一家三口的辯護權;嚴重超期羈押,超審限辦案。從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綁架,到二零一八年七月中旬才到法院階段。

且檢察院同案,到法院卻將一家三口案件分開辦理,即使法庭上也不讓見面,違背人性天理。

獲得律師辯護,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被告人權利;保障律師辯護,是《刑事訴訟法》、《法官法》、《公務員法》規定的法官職責和義務。這是公正司法的常識常理。

長春朝陽區法院和第四看守所的工作人員執法犯法,充當迫害政策的替罪羊,當迫害法輪功運動結束時,這些人的路在何方?


長春第四看守所 長春市綠園區皓月大路5277號
所長劉英久 15904403399
政委:金宇虹15904403344

長春市朝陽區法院: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衛星路7755號,郵編130012
院長:劉春梅17643109189、院長辦公室:0431-88559227
刑庭庭長賀維民0431-88559355、13843021000
刑事法官趙若愚18604450313、17643109072辦0431-88559355
刑事法官姜輝 辦0431-88559352
楊曉晨辦 0431-88559352
王聰 辦0431-88559351
房久玲 辦0431-88559351
刑事內勤李爽 辦 0431-88559351
電話:0431-88559394、0431-88559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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