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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周玉寶告社保中心停發退休金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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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德陽市什邡市法輪功學員周玉寶二零二一年五月控告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停發退休工資,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在德陽市旌陽區法院開庭,九月十六日拿到判決書(《德陽市旌陽區法院行政判決書》(2021)川0603行初82號),結果如下:被告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周玉寶支付基本養老金;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負擔。

德陽市人社局拒不執行判決,周玉寶表示自己將繼續依法維權。

周玉寶,什邡市退休工人,修煉法輪功,信仰真善忍,在當地是有口皆碑的好人,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在公園乘涼,遭國保警察毆打綁架,頭部受傷。此後,中共不法人員操控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聯合阻撓他家屬請律師介入案件,驅趕、威逼、劫持他家屬,最終於十二月六日,騙過家屬、同事等,非法開庭,冤判周玉寶三年徒刑。

一、上訪維權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周玉寶去郵政銀行補登存摺時,發現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於二零二零年八月非法停發了他的退休工資;隨後他到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德陽市信訪局向相關人員指出:退休工資是公民的私有財產,不是哪個政府或誰的恩賜,停發退休工資是違法的,要求依法恢復全額發放他的退休金。

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停發了周玉寶的退休工資,理由是「周玉寶二零一二到二零一五年因修煉法輪佛法被冤判三年徒刑,要把這三年領取的工資和上調的部份扣回」。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二月十九日周玉寶先後去了德陽市政務中心四次,依法討要退休工資,但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非但不講道理,不講法律,最終丟下一句你去找省上……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周玉寶去了德陽市信訪局,接待他的工作人員是一位女士,周玉寶向她說明了他的退休工資被非法停發的情況,先後四次找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無果,接訪人說:「下週星期二上午九點你來,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的領導要在這裏接訪,安排你與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的領導見面。」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周玉寶去了德陽市信訪局,是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信訪局的曠主任接待了他。首先讓周玉寶填寫了一份信訪表。周玉寶向他說明了退休工資被非法停發的情況,他問找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沒有,周玉寶說:從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今已四次找他們,他們的理由是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至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我被判三年徒刑,(因我煉法輪功被冤判三年徒刑)要將這三年所發的退休工資(包括三年上調工資)全部扣回。周玉寶告訴他們:扣我的退休工資是違法的,今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他們還說:「講法律我們說不過你,你去找省上。」

曠主任聽了情況後,作了記錄,同時收下了周玉寶的書面材料,把周玉寶所反映情況歸納為三點:

一、不能扣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的退休工資,要求依法恢復全額發放;

二、為甚麼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不扣,而在二零二零年八月才扣,而川勞社發〔2006〕18號通知是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執行的,為甚麼那時不執行。

三、他們依據的川勞社發〔2006〕18號通知,不符合《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其實它本身就是一個通知,根本就不屬於《法律》),那麼這個通知更沒有《法律》的效力。所以他們停發周玉寶的退休工資是非法的。

最後曠主任說:你提的三點到時我們會給你答覆。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周玉寶收到了德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快遞發來的受理告知書;告知書說:「你向市接訪中心反映的原服刑期間扣發退休費等問題的來信,已轉到我局,現決定予以受理。將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前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你」。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三日周玉寶還沒有收到德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回覆,下午三點過周玉寶去了德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訪辦,接待周玉寶的工作人員是一位女士,周玉寶向她說明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於二零二一年五月九日前將處理意見書面告知他的事。她查了一下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人社局已回覆,但是忘了寄出。隨後將《德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原服刑期間扣發退休費等問題的回覆》給了周玉寶。

從德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原服刑期間扣發退休費等問題的回覆中可以看到,他們對周玉寶提出的三個回題只說了第一個問題:「不能扣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的退休費,要求恢復全額發放」。他們還是以《川勞社發〔2006〕18號通知》等通知為依據,認為扣發周玉寶的退休工資是合理的。而周玉寶提出的第二個問題:「為甚麼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五年不扣,而在二零二零年八月才扣,而川勞社發〔2006〕18號通知是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執行的,為甚麼那時不執行。」他們不回答。而周玉寶提出的第三個問題:「他們依據的川勞社發〔2006〕18號通知,不符合《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其實它本身就是一個通知,根本就不屬於《法律》),那麼這個通知更沒有《法律》的效力。所以他們停發周玉寶的退休工資是非法的。」他們更不敢作任何說詞。他們根本就不講「川勞社發〔2006〕18號通知」等通知以外的任何法律。作為一個政府部門,在現今「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的大環境下,怎麼能如此不講法律呢?

二、控告、開庭

鑑於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不講法律的違法行為,周玉寶只有依法維權。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周玉寶去了德陽市中級法院訴訟中心交訴狀,訴訟中心的工作人員說:「從今年五月一日起,中級法院不再接行政訴訟狀,你到德陽市旌陽區法院訴訟中心去交起訴狀」。

到德陽市旌陽區法院訴訟中心去交了訴狀,訴訟中心的工作人員審閱了訴狀後,給周玉寶寫了行政庭的電話號碼,並說:「你有甚麼事需要問,就打這個電話,他們會回答你。」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日,德陽市旌陽區法院行政庭電話告知,五月三十一日到德陽市旌陽區法院去。周玉寶去後一位女法官接待他,法官向周玉寶提出了訴狀要修改的部份,修改後交費(訴訟費:50元)立了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德陽市旌陽區法院行政庭電話告知,六月十一日去了法院公證處拿開庭傳票。定於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點在16庭開庭。七月一日行政庭電話告知,調整為七月七日上午九點在16庭開庭。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周玉寶到德陽市旌陽區法院行政庭按時開庭。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上午九點,德陽市旌陽區法院行政庭在16庭對周玉寶狀告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於二零二零年八月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非法停發了退休工資一案開庭。

隨著審判長唐寧法官一聲錘響,並宣布審理原告周玉寶與被告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退休待遇糾紛一案現在開庭。

原告:周玉寶。

被告: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委託代理人1:事務中心負責人:唐峰,職務主任。委託代理人2:劉代麗,事務中心工作人員。

審判長:原、被告、陪審員對出庭人員有無異議?都沒有。

審判長: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本庭准許參加本案訴訟。

審判長:德陽市旌陽區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四十條的規定,在這裏依法公開審理原告周玉寶不服被告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退休待遇糾紛一案,現在開庭。

審判長:根據《行政訴訟》第7、9、46條規定,本庭由旌陽區法院審判員唐寧擔任審判長:陪審員顧煒、陪審員朱興萍組成合議庭審理,本院書記員代正瓊擔任法庭記錄。

審判長:本院發送的原、被告的「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已告知當事人在訴訟雙方中的權利和義務。原、被告、第三人是否收到、是否清楚,對本案合議庭成員、書記員、是否申請迴避。

原、被告、第三人:不申請。

審判長:法庭調查開始,原告陳述事實及理由。

原告:宣讀起訴狀───略(見訴狀)

審判長:被告答辯

被告(代):唐峰宣讀答辯狀───略(見卷)

審判長:被告就具體行政行為向法庭舉證

被告(代):唐峰

1、勞社廳(2001)44號覆函
2、315號函
3、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
4、通知
5、刑事判決書
6、違規領取的養老金的情況說明

審判長:原告發表質證意見

原告: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幾個文件不屬於法律範疇,不能作為扣發我工資的依據。

審判長:原告你有沒有證據提交?

原告:沒有,但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憲法》效力最高,是其它立法活動的法律依據,任何法律法規都不能違反《憲法》;憲法是上位法,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兩高司法解釋和中國政府加入的國際條約等效力低於《憲法》,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效力低於法律,國務院各部及委員會等直屬機構制定的部門規章效力和地方政府規章更低於法規。被告所依據全是通知,與我國的《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等一系列法律規定相抵觸,更不能作為扣我退休金的法律依據。

審判長:你甚麼時候退休的?好久暫停發放工資?

原告:二零零九年四月退休的,二零二零年八月停發工資。

審判長:你好久刑滿釋放的?

原告: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陪:被告你們扣發原告工資的依據是甚麼?

被告(代):唐峰,依據省上《通知》。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法庭辯論開始。

原告:被告按照法律規定不應該停發我的養老保險金,被告提交文件、通知不是法律,所以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該把扣發我的養老金退還給我。請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代):唐峰我局依據法律規定及部門實施細則,把原告入刑期間發放的工資扣發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綜上,我局對周玉寶的養老保險待遇的暫停發放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求。

審判長:法庭辯論結束,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原告:依法判決。

被告(代):唐峰,依法判決。

審判長:現在休庭,下次開庭宣判。

三、判決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周玉寶電話詢問德陽市旌陽區法院行政庭,庭審有結果了嗎?對方回答:現等待簽字。九月十五日,德陽市旌陽區法院行政庭電話通知周玉寶,到旌陽區法院拿判決書。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周玉寶到德陽市旌陽區法院拿到了判決書。

《德陽市旌陽區法院行政判決書》

(2021)川0603行初82號

因篇幅受限內容省略,

判決結果如下:

綜上,原告請求被告市社保中心履行支付基本養老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周玉寶支付基本養老金。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德陽市社會保險事務中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四川省德陽市中級法院。

審 判 長 唐 寧
陪審員 顧 煒
陪審員 朱興萍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琴
書 記 員 代正瓊

'判決書'
判決書

四、德陽市人社局不執行判決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德陽政務中心人社局一位女士打電話叫周玉寶帶上社保卡、身份證到人社局去辦理關於工資發放的事。周玉寶問對方:「去年你們非法停發我的退休工資時,怎麼不通知我來人社局呢?現在該發的依法發放,就行了。」 她說:「還有其它的事要辦。」周玉寶問她:「還有甚麼事?」 她說:「你來吧,真的還有其它的事要辦。」周玉寶答應去。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號下午三點五十分,周玉寶到了德陽市政務中心人社局,一位女士對周玉寶說:「他們在開會,叫你等一下。」 周玉寶說好。大約等了半小時,來了一位男士,他說:「我是德陽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員。我們這裏有個決定按流程要送給你,但是你要在這裏簽字。」周玉寶叫他拿來看一看,他把《德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德人社發〔2021〕209號文件遞給周玉寶。文件的標題是《德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責令周玉寶退還超額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的決定》周玉寶說這個說法不對,你有甚麼權力責令我如何?他說:不對我們可以改。你可以提要求,不是說我們提出這個就是死的。該走甚麼程序就走甚麼程序。周玉寶說:你還有甚麼要給我看的,他說就這個。周玉寶說你這上面還是這個通知那個通知的,你們把法院判決書拿出來看,法院怎麼判的,就怎麼執行!他說法院判決我們要執行。周玉寶說:現在你們還要這樣強調這些通知,我絕不接受! 他說你可以不接受。周玉寶告訴他:「最先我來這裏給你們講道理,你們不聽;接下來給你們講法律,指出你們非法扣我的退休工資是違法的,你們也不聽;非得告上法庭,現在法院判了,你就按判決書一字不差的執行,如果到了法院限定的時間你們不執行,我不會再來找你們,我找法院。早知你們還是這樣,今天我不來,既然來了,我也告訴你們這是最後一次。現在你們還是這個通知那個通知,你們這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法院已經判決了,你們還要繼續執行通知,這是你們在違法。」周玉寶說你把這個文件給我複製一份行不行,他說不行。周玉寶說我用相機把這個文件照下行不行,他說不行。他說你簽個字就送給你,周玉寶說我絕不給你簽字。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周玉寶外出大約十一點回家,看到門上貼了兩張A4的【紅頭文件】,取下一看是九月二十八號下午在德陽市人社局他要求給他,而他要求必須簽字才能給的《德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德人社發〔2021〕209號文件。真是好笑,主動要,他不給,現在開車30公里送來,見不到人,貼在門上都必須送到。周玉寶回家後看到手機上有一個陌生電話(18283855080)在十點二十九分打了兩次,證明來人是德陽市人社局的。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周玉寶打電話到旌陽區法院行政庭,告訴他們規定的時間已過,德陽市人社局的不執行判決,怎麼辦?她說以前沒遇到過這種事情,她問一下再說,她建議周玉寶再到人社局去一下,與他們溝通一下。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周玉寶到人社局先找信訪辦,工作人員說:打官司的要找法規科,周玉寶找到法規科,一位女士看了判決書後,她說他們管不了這事,還是要到政務中心找人社局的協商。周玉寶說我再也不找他們了,我已無數次找過他們了。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周玉寶打電話到旌陽區法院行政庭:告訴他們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我到人社局找了信訪辦、法規科,都說他們管不了這事,旌陽區法院行政庭接電話的人說:她問一下庭長再說。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周玉寶打電話到旌陽區法院行政庭,接電話的人說:已經判你贏了官司,我們只能這樣了。

周玉寶依法維權,法院判贏了官司,但同時又說: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2001]44號覆函)、《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川勞社發[2006]18號)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因此,原告在服刑期間違規領取的養老金應予退還,而德陽市人社局二零二一年十月補發了二零二零年八月起的退休工資,從二零二零年八月起只發給周玉寶扣除後的每月2660.01元。每月被非法扣除600多元,還要周玉寶退還三年服刑期間領取的工資121643元。

周玉寶表示自己將繼續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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