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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藥劑師養老金上訴案 九江中級法院再次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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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江西報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法院,就法輪功學員葛玲女士的養老金上訴案,於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四日二審二次開庭,終以無法律依據為由,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無理判決。此結果再次突顯,中共法院之「法」不過是個名號,其所為所行,是中國社會「有法不依,違法不究」之弊端、亂象的真正根源。

葛玲
葛玲

屢遭迫害 又被停發、追奪養老金

葛玲現年七十二歲,江西省永修縣中醫院退休藥劑師,曾遭中共人員非法勞教兩次共計五年,兩次非法判刑共計七年。她在江西省女子監獄長期遭辱罵、毒打、罰站、「熬鷹」等酷刑摧殘,被罰站致子宮完全下垂脫出體外。

葛玲老人二零二零年四月結束冤刑。二零二一年五月,永修縣人社局停發她的退休養老金,還要追索二零一四年十月至二零二一年四月已領取的養老金270741.28元。葛玲為維持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九江市柴桑區法院提起訴訟,九江市柴桑區法院於二零二二年三月作出一審「行政判決書」﹝(2022)贛0404行初11號﹞,駁回了葛玲的訴訟請求。葛玲認為一審判決不公,遂向九江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依法上訴 維護正當合法權益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法院分別就永修縣人社局作出的《調查詢問通知書》(永人社基監詢字﹝2021﹞9號),《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永人社基監令字﹝2021﹞9號)進行了二次開庭。

在兩次庭辯上,葛玲和辯護律師都作了有理有據的辯護。葛玲堅持訴請:1、撤銷九江市柴桑區法院(2022)贛0404行初11號行政判決的第二項;2、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3、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第一次庭辯理由:1、《調查詢問通知書》是有明確約束力內容,並對實體問題作出決定的法律文件,不屬於過程性程序行為;2、本案應當適用憲法、社會保險法、勞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相關文件;3、一審法院存在未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未開庭審理等程序違法行為。

第二次庭辯理由:1、一審時的訴請是撤銷永人社基監令字【2021】9號《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而原審卻按確認違法之訴判決;2、案由應為社會保障行政行為之訴;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刑滿釋放後有權獲得退休養老金;4、被上訴人對社保基金費用監管失職且已過時效,無權要求上訴人退回養老金;5、永人社基監令字【2022】1號《責令限期改正指令書》是非法無效的。

九江市中級法院枉法維持原判

作為二審法院的江西省九江市中級法院沒有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依照相關法律進行裁定,而是根據人社部【2012】69號《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六)項之規定,認為上訴人葛玲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剝奪葛玲的養老金行為違法

雖然江西省九江市中級法院宣稱的人社部【2012】69號等相關文件,都有停發服刑期間養老金和減發養老金的規定,但這些規章都沒有國務院依法授權,不僅是超越職權的違法作為,而且也違反了《憲法》、《勞動法》、《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法》、《社保基金法》、《立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因為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法律責任體系中都找不到剝奪公民養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據。上述文件只是政府部門章程,但是由於它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所以均屬無效。

從所有的法律規定中我們看到,依法行政,停發養老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與服刑沒有任何關係。所以停發、追繳葛玲的養老金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行為。

人在做,天在看

老有所養,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受中國現行憲法、法律所保護。人社局的行政官員、公檢法人員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盲目的執行「上級」的命令或規定,卻沒有理智地思考《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的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與剋扣法輪功學員養老金,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基本生存權的人員,將來必將面對道義、良知和法律的譴責和制裁。

我們希望江西省的人社局的行政官員、公檢法人員能明真相,秉承公義,作出真正公平、公正的處理和裁決。人在做,天在看,你選擇了善良,上天就會給你一個好的未來。

(更多詳情請見明慧網文章《十二年冤獄九死一生 江西葛玲又被追奪養老金》《起訴遭駁回 江西藥劑師葛玲養老金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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