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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何明英被非法維持冤判 家屬依法控告遭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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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瀋陽市法庫縣67歲的法輪功學員何明英老太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在瀋陽北站正常乘坐火車出行,卻遭到瀋陽鐵路公安國保、北車站派出所警察的綁架與構陷,她於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瀋陽市渾南區法院非法誣判一年、勒索罰金二千元。何明英於六月十四日提起上訴。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瀋陽市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非法裁定。

何明英的兩個女兒此前對公檢法人員依法提起控告,竟遭到瀋陽市政法委及國保人員的違法騷擾、恐嚇,非法審問。何明英家屬將依法繼續申訴、控告,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以維護當事人及家屬的合法權益。

法輪功學員何明英老太太

二審法官濫用職權 親友辯護人依法提出迴避與控告

何明英的兩個女兒作為親友辯護人,在上訴案進入到二審程序後,及時向二審法官溫曉霞遞交了相關法律文書,特別是先後遞交了兩次《公開開庭申請書》。辯護人表明:

一審定案的事實與證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把何明英信仰法輪功和持有真相幣作為犯罪事實,違反《憲法》第36條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法》等規定;一審庭審程序違法,未對定案證據進行質證,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一審公檢法人員辦案程序嚴重違法,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家屬已向相關部門提起控告;另外,被一審法官故意隱瞞、庭審中未當庭播放的八張光盤「證據」在二審全部「消失」,光盤證據缺失,法官涉嫌毀滅證據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4條,最高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93條,辯護人認為一審庭審嚴重違法,會直接影響對何明英罪與非罪的認定,及導致量刑錯誤,有必要通過二審開庭審理,充份質證,認定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做出公正判決。

然而,二審法官溫曉霞濫用職權無正當理由拒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對親友辯護人遞交的法律文書不予回覆、長期不作為,且一再矇騙親友辯護人,向親友辯護人催要辯護詞以儘快走完二審書面審理程序。親友辯護人多次與其溝通無果。

二審法官溫曉霞的說辭是:1、二審以書面審為主,是否公開開庭需要等待法院審核;2、親友辯護人拒絕遞交二審辯護詞,就是為了要挾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3、馬上到二審審限,如果親友辯護人不遞交辯護詞,就將一審辯護詞作為二審辯護詞使用;4、遞交辯護詞和開庭審理是兩回事;5、現在不遞交辯護意見就是不履行辯護義務。

親友辯護人認為二審法官溫曉霞濫用職權、矇騙親友辯護人,根本無法公正審理本案,故要求其迴避對本案的繼續審理,避免受到「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的約束而被終身追責。

親友辯護人在《迴避申請書》中表明:一、被申請人明知當事人無罪,為了不開庭審理本案矇騙親友辯護人:二、被申請人威脅親友辯護人,卻倒打一耙說親友辯護人要挾法院。三、被申請人妄圖書面審理本案,卻矇騙親友辯護人要審核是否開庭審理。四、庭審後才能形成真正完整的辯護詞。

鑑於被申請人的言行,申請人確認其根本不能公正的依法審判本案。為避免其製造冤、假、錯案,申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依法要求被申請人依法迴避本案的繼續審理,不再承辦本案。詳見:《迴避申請書》

可是,二審法院院長任延忠對親友辯護人遞交的《迴避申請書》、《迴避覆議申請書》均超出期限未作任何答覆。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親友辯護人再次與二審法官溝通,被法官助理許銘軒告知:「你這個不符合迴避的條件,我們決定就是不迴避,這個案子不開庭審理,最晚週四(十月十日)把辯護詞交上來。」 親友辯護人要求其出示此種說法的法律依據,對方拿不出來。

鑑於本案純屬冤假錯案,二審法官以走過場的書面審理本案並催要辯護詞以及法院院長駁回親友辯護人提出迴避申請的種種表現,就是想延續一審公檢法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對該冤假錯案不予糾正。二審法院院長任延忠及法官溫曉霞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故親友辯護人對二人提出刑事控告。

詳見:《控告書》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三日親友辯護人收到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裁定書。(審判長:溫曉霞,審判員:孔祥來,審判員:於曉微,法官助理:金梁,書記員:付迪)裁定書內容完全枉顧事實與法律,二審法院對一審公檢法辦案程序嚴重違法的事實視而不見,對所有構陷當事人的非法證據無一排除,對當事人的上訴理由和親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一律不予支持。對此家屬感到既失望又憤慨,決定將依法為何明英繼續申訴,堅持對製造這起冤案、給當事人和家庭造成嚴重傷害與損失的公檢法人員持續控告,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瀋陽市政法委及國保人員威脅恐嚇家屬、非法審問做筆錄

二零二四年七月,何明英的兩個女兒對參與製造何明英冤案的公檢法人員進行了網上實名控告和舉報。瀋陽市政法委幕後指使瀋陽市公安局國保警察對家屬進行打擊報復、威脅恐嚇、非法審問做筆錄,妄圖延伸構陷、迫害家屬。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多鐘,何明英的大女兒關英華正在單位上班,一個男便衣(未穿警服,三十歲左右,個子較高)先跟店長打了聲招呼,然後就以「了解情況」為由強行要求關英華到派出所進行非法審問。關英華不予配合,此人狡辯並威脅說:「你寫的控告書情況真實不?我得核實情況,你得配合我工作,我穿便衣來的,已經很尊重你了,不然我找幾個穿警服的人來把你帶走,這樣好看嗎?」僵持了幾分鐘後(此人臉色變的很難看),關英華在脅迫下被帶到沈北新區分局道義派出所進行非法審問。以下為非法審問的部份內容:

問:為甚麼寫控告書?誰寫的?
答:我母親是被冤枉的,作為女兒我們要為母親申冤,我的母親是一個農村的老太太,在家裏邊種種地,做做飯,同時也是一個好人,沒有犯罪。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沒有違反法律,你應該去找公安調查情況,而不是我們。

問:我和他們是同級,沒有權力調查這件事情(臉色變的很難看)。你母親不是還有半年就出來了嗎?
答:我母親沒有罪,一天都不應該在裏邊關著。

問:你叫甚麼名字?在哪裏住?來瀋陽多久了?家裏的人的名字?煉功不?
答:這些與控告沒有關係,用不著說,我不想說。就像你問我今天吃飯了嗎?或者睡覺了嗎?這都與案件有啥關係呀?

此人說:你如果是煉功的話,這個控告書裏寫的就不真實,不能採用。還有這裏有很多東西都是違法的,我可以給你抓起來的。

問:控告書誰寫的?誰郵的?
答:我寫的,我諮詢律師,然後結合自己的想法寫的,我郵的。

問:信封、郵票在哪兒買的?郵局買的?
答:都是正規渠道來的,不是偷搶的。

問:你是把信放在郵筒裏,還是在屋裏郵寄的?
答:在屋裏。

問:是在十字路口的那個郵局不?
答:是。

問:各地不捕的資料是從哪裏來的?
答:這個與案件沒有關係。

問:你給(瀋陽市)政法委(書記)谷軍營的控告信還給誰郵了?
答:後邊有抄送,都郵寄了。

(他把那幾個地方都念了一遍)

問:你給(瀋陽市)政法委(書記)谷軍營一共郵寄多少封信?他手裏那有四封信。
答:記不清了,收到幾封就郵幾封唄!

此人說:有可能郵丟了,也不一定都郵過來。

問:從甚麼時間寫的信,甚麼時間開始郵的?
答:信封上有時間,那上是甚麼時間就是甚麼時間。

問:你們去村裏找人簽字(聲援),都誰去的?
答:我們姐倆。

問:簽字的人是不是都煉法輪功的?
答:不是。

問:是大家都去一個地方,在那兒簽的字嗎?他們所有人都簽字了嗎?
答:在家裏面簽的,在家裏面的人都簽字了。

問:資料在哪裏打印的?你家裏是不是有打印機和電腦?
答:我用手寫的稿,去複印社打印的。

問:你控告書裏有很多內容違法,我可以抓你,如果你煉功。
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共認定了14種邪教,沒有法輪功,法輪功在中國合法。

此人說:那是過時的,現在新出的有25種邪教,裏面有法輪功,你去百度一下。

此人還威脅說:一會兒你出去,到派出所門口,你說法輪大法好,你看我給你抓起來不?說了兩遍。

每當關英華拒絕、不配合回答時,此人就表現的很生氣,氣急敗壞,說話吐髒字,還偽善的對家屬說:我是為了你好來找你,要是別人來,有可能把你抓走。對關英華的非法調查、審問持續了大概兩個小時,最後關英華沒有配合簽字。過程中此人威脅關英華不許錄音,看得出,他非常害怕自己的違法言行被曝光,最後查看手機確定沒錄音才作罷。

隨後,何明英的二女兒關雲華也被找到派出所進行非法審問。關雲華首先問對方叫甚麼名?甚麼單位的?要求其出示證件。此人稱自己是瀋陽市公安局的(此前卻對關英華說是政法委的),將證件拿出來只露個照片,故意用手把名字捂住不讓看,明顯心虛怕曝光。關雲華問:你找我們的案由是甚麼?你要不說理由,我就沒辦法做這個筆錄。此人說:你們不是控告了嗎?我來了解案情。然後就問:你家庭住址、幾口人、信誰寫的、聲援誰去簽的、你有信仰嗎、煉功不?等等。關雲華大多都是反問他:你問這個問題跟這個案情有關係嗎?最後也沒配合簽字。因為家屬抵制迫害,此人氣急敗壞,還說:又不是我把你媽枉法裁判的,你們姐倆跟我這麼的如何如何。最後非法審問草草收場。

何明英的兩個女兒依法為母親申訴、討說法,卻遭到瀋陽市政法委及國保人員如此恐嚇騷擾。在此之前,公安不法人員還向姐妹倆的戶籍所在地進行暗中調查,核實她們是否也修煉法輪功;渾南區檢察院也違法配合公安騷擾家屬,在八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連續兩天打電話給關英華(電話:024-26209556),要求她去檢察院問一些關於控告的事情,因關英華請不下來假沒有去,緊接著第三天(八月二十三日)國保警察就直接到關英華工作單位強行將她帶到派出所進行非法審問。非法審問的目的無非是想確認家屬是否也修煉法輪功、還有哪些人參與了?企圖進一步延伸迫害。

相關公檢法不法人員不但非法構陷、枉判善良無辜的法輪功修煉者,還要妄圖打擊報復不畏邪黨淫威、敢於挺身而出為蒙冤受難的法輪功學員發聲的正義家屬,其邪惡目的、違法犯罪行徑可見一斑。

參與迫害的相關單位及人員信息:

瀋陽市政法委
地址:瀋陽市渾南新區沈中大街206-1號 郵編:110169
書記:谷軍營
副書記:李玉國

瀋陽市公安局
地址:瀋陽市和平區南寧北街77號 郵編:110002
局長:王會奇
副局長:孫明 寧勇
公安局紀檢監察組組長:吳寶軍

瀋陽鐵路公安局瀋陽公安處國保支隊
地址:瀋陽市沈河區敬賓街4-2號 郵編:110011
電話:024-62043648
辦案警察:余岩,手機:13940359808
范震,手機:13889280512
宋光耀、張偉、曲高磊

瀋陽鐵路公安局瀋陽北車站派出所
地址:瀋陽市沈河區北站路102號
電話:024-22520536,22523557,62042378
所長:張冶,警號:112633
副所長:常松,警號:113976
辦案警察:陳東旭、高璽堯、李金洋、邱大維 手機:15940275366

瀋陽市渾南區檢察院
地址:瀋陽市渾南區世紀路16甲號 郵編:110179
電話:024-84826706 案卷管理中心:024-26209419
檢察長:劉宏立
第一檢察部 主任:趙丹(男)辦公電話:024-26209151
檢察官(公訴人):赫夢瑤 辦公電話:024-26209515

瀋陽市渾南區法院
地址:瀋陽市渾南區世紀路16甲號 郵編:110179
電話:024-84829750
院長:王文豔
法官:郝小麗 電話:024-84829140、84829044、84829859

瀋陽市中級法院
地址:瀋陽市沈河區市府大路268號 郵編:110013
院長:任延忠(多次參與迫害) 電話:024-22763001
副院長:吳冬、白雲良、高鐵軍
法官(審判長):溫曉霞(多次參與迫害) 電話:024─22763166
法官(審判員):孔祥來(多次參與迫害) 座機:024─22763149 手機:13898883860
法官(審判員):於曉微 電話:024─22763172
法官助理:金梁
書記員:付迪 024-22763026
法官助理:許銘軒 電話:024-22763211

附:

1、迴避申請書
2、刑事控告書

迴避申請書

申請人:親友辯護人

被申請人:溫曉霞,女,工作單位:瀋陽市中級法院

職務:刑庭法官,電話:024─22763166

申請事項:要求被申請人迴避對本案的繼續審理。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負責何明英所謂涉嫌破壞法律實施案審理。本案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法無據的冤假錯案。申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三十九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成為本案當事人的親友辯護人。

被申請人濫用職權無正當理由拒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並對親友辯護人遞交的法律文書不予回覆、長期不作為,且一再矇騙親友辯護人。

被申請人表示:

1、二審以書面審為主,是否公開開庭需要等待法院審核;

2、親友辯護人拒絕遞交二審辯護詞,就是為了要挾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3、馬上到二審審限,如果親友辯護人不遞交辯護詞,就將一審辯護詞作為二審辯護詞使用;

4、遞交辯護詞和開庭審理是兩回事;

5、現在不遞交辯護意見就是不履行辯護義務。

等等。

針對二審法官的說辭,申請人認為其濫用職權、矇騙親友辯護人,根本無法公正審理本案,要求該法官迴避對本案的繼續審理,避免受到「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的約束而被終身追責:

一、被申請人明知當事人無罪,為了不開庭審理本案矇騙親友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本案進入到二審程序後,申請人立即先後向被申請人遞交及郵寄了一系列的法律文書,包括7月31日遞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公開開庭申請書》、對一審公檢法辦案人的《控告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卷宗光盤丟失,請法官查明》(手寫)。又於8月8日郵寄EMS,內容有:《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何明英上訴案公開開庭審理申請書》、《召開庭前會議申請書》、《呼喚正義良知,營救好人回家》、《遼寧本溪免予刑事處罰判決書》等。

經查詢,以上法律文書被申請人均已簽收。但是至今未給申請人以任何答覆。

在《刑事上訴狀》以及上述法律文書中,申請人明確了當事人一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當宣告當事人無罪,也就是本案確屬冤假錯案。這麼明顯的應該開庭審理依法改判當事人無罪的案件,到審限了還是研究是否開庭?誰在瀆職?連剛剛學習法律知識的親友辯護人都能有理有據的分析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員額制法官竟然快到審限了還沒有確定開庭審理?還在矇騙親友辯護人交辯護詞!

二、被申請人威脅親友辯護人,卻倒打一耙說親友辯護人要挾法院。

被申請人聲稱:「如果你不交辯護意見,就按照你一審的辯護意見和你提交相關書面材料來總結你的辯護意見。」

這是赤裸裸的威脅親友辯護人,而且是違法的威脅,如果將一審辯護詞作為二審辯護詞,就是法官在違法犯罪。

被申請人聲稱親友辯護人在要挾法院,「要挾」一詞使用的多麼荒謬!親友辯護人是依法、正當、合法合理的要求,所有的法律文書都經得起歷史、法律、事實、人性、道德的檢驗!沒有任何要挾的成份。如果明知該冤假錯案又不想開庭審理,想和一審公檢法沆瀣一氣的構陷當事人,那麼對開庭審理睬取迴避態度的時候,會在此案中感到壓力,畢竟辦案責任終身負責制,會反咬一口說親友辯護人在要挾。但是這個壓力不是家屬、親友辯護人給的,是法律自身的威嚴性帶來的,畢竟員額制法官對「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這句話還是略知輕重的,無非就是僥倖的以為現在有保護傘,只是有一天保護傘都被追責的話,那麼參與迫害的人誰都逃脫不了公正的審判。

三、被申請人妄圖書面審理本案,卻矇騙親友辯護人要審核是否開庭審理。

只有不開庭審理才會要求遞交辯護詞,書面審理。要求遞交辯護詞,不明確告知是否開庭審理,就是不開庭審理。被申請人明顯就是在矇騙親友辯護人。

既然知道案子到審限了,法官為甚麼不抓緊開庭審理?誰在拖延時間?親友辯護人是在案件到二審法院後就及時遞交了所有的法律文書,要求儘快開庭審理。

四、庭審後才能形成真正完整的辯護詞。

本案開庭審理前無法形成完整的辯護意見,辯護詞只能開庭審理後才能形成完整的內容,因為要針對庭審質證過程形成辯護意見。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未對證據進行質證,尤其公安機關附卷的光盤中顯示了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違反辦案程序、採取非法手段搜集的證據未依法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所以二審庭審過程中如何對非法證據進行認定,才能最終形成辯護意見。

綜上,本案確屬冤假錯案,一審判決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本案或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但是被申請人在聽取親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後,在明知當事人無罪、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卻拒絕了親友辯護人的一系列合法請求,不但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還多次向申請人催要辯護詞,並矇騙親友辯護人,明顯就是妄圖濫用職權繼續製造冤假錯案,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鑑於被申請人的言行,申請人確認其根本不能公正的依法審判本案。為避免其製造冤、假、錯案,申請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依法要求被申請人依法迴避本案的繼續審理,不再承辦本案。

此致

瀋陽市中級法院

抄送:

瀋陽市檢察院

附證據材料:

1.刑事上訴狀
2.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
3.何明英上訴案公開開庭審理申請書
4.針對公檢法人員的控告書

申請人:親友辯護人

2024年8月28日

刑事控告書

控告人:親友辯護人

被控告人:
任延忠,男,瀋陽市中級法院,院長,電話:024-22763001
溫曉霞,女,瀋陽市中級法院,刑庭法官,電話:024─22763166

控告事項:

1.被控告人明知當事人沒有犯罪,違反法庭程序審理本案,妄圖繼續製造冤假錯案,拒絕公開審理本案,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請求檢察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依法無條件釋放何明英。

3.返還當事人的合法私人財物。

事實與理由:

本案當事人何明英於2023年11月8日正常乘坐火車出行,卻被公安機關不法人員在未出示任何證件、也未告知搜查緣由的情況下強行非法搜身、檢查包裹,扣押何明英隨身攜帶的現金後對其非法刑拘。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後,何明英本應被無條件釋放,可是公安機關不法人員卻惡意謀劃進一步構陷何明英、故意製造冤假錯案,不但對何明英作出「取保候審」的非法決定,還在何明英釋放當日採取非法手段獲取所謂「證人證言」,並於2024年3月19日再次向渾南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致使何明英最終遭到非法起訴和冤判。2024年6月6日,何明英被瀋陽市渾南區法院非法枉判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何明英依法於2024年6月14日提出上訴。

被控告人溫曉霞負責何明英上訴案的審理。控告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三十九條等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成為何明英的親友辯護人。

本案確屬冤假錯案,一審判決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本案或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但是被控告人溫曉霞在聽取控告人陳述的法律意見後,在明知當事人無罪、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卻拒絕了控告人的一系列合法請求,不但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還多次向控告人催要辯護詞;對控告人遞交的法律文書不予回覆、長期不作為、並矇騙控告人。被控告人任延忠,對控告人遞交的迴避申請、迴避覆議申請一概不予答覆,近日控告人才被口頭告知:迴避申請被駁回。被控告人溫曉霞、任延忠明顯就是妄圖濫用職權繼續製造冤假錯案,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理由如下: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被控告人濫用職權無正當理由拒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且一再矇騙親友辯護人。控告人作為何明英的親友辯護人,在二審期間,多次與被控告人溝通,希望二審法院能夠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控告人又先後兩次向被控告人遞交了《公開開庭申請書》、《何明英上訴案公開開庭審理申請書》。申請書中詳述了申請公開開庭的事實與理由,特別是在第二次遞交的《何明英上訴案公開開庭審理申請書》中明確指出:

1、光盤證據缺失,法官涉嫌毀滅證據罪;

2、一審庭審程序違法,未對定案證據進行質證;

3、定案的事實與證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合法;

4、一審公檢法人員辦案程序嚴重違法,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等,申請人已向相關部門提起控告。

在事實與理由如此充份的情況下,被控告人溫曉霞對此卻視而不見,不但不能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還多次向控告人催要辯護詞,被控告人對此有如下說法:

1、二審以書面審為主,是否公開開庭需要等待法院審核;

2、親友辯護人拒絕遞交二審辯護詞,就是為了要挾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3、馬上到二審審限,如果親友辯護人不遞交辯護詞,就將一審辯護詞作為二審辯護詞使用;

4、遞交辯護詞和開庭審理是兩回事;

5、現在不遞交辯護意見就是不履行辯護義務。等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法律明確規定上訴案件應當依法公開,尤其針對冤假錯案。而被控告人的以上說辭,控告人認為其濫用職權、矇騙親友辯護人,根本無法公正審理本案。在控告人多次申請公開開庭審理的情況下,被控告人仍要堅持不開庭審理,還想盡各種說辭向親友辯護人催要辯護詞,無非是想不開庭審理,直接下個維持原判的裁定。這就是想與一審公檢法人員共同對當事人實施迫害行為。

不開庭是無法對定案證據進行質證,違反了刑訴法、刑訴法司法解釋等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對親友辯護人遞交的法律文書不予回覆、長期不作為。

本案到二審後,控告人作為親友辯護人先後向被控告人遞交及郵寄了一系列的法律文書,包括7月31日遞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解除扣押物品申請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公開開庭申請書》、《控告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卷宗光盤丟失,請法官查明》(手寫)。又於8月8日郵寄EMS,內容有:《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何明英上訴案公開開庭審理申請書》、《召開庭前會議申請書》、《呼喚正義良知,營救好人回家》、《遼寧本溪免予刑事處罰判決書》等。

經查詢,以上法律文書被控告人均已簽收。但是至今未給控告人以任何答覆。被控告人長期不作為的瀆職行為目的就是繼續製造冤假錯案,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三、光盤證據材料從「丟失」到「出現」,法官涉嫌毀滅證據罪。

當控告人到二審法院閱卷時,竟然發現被一審法官百般阻撓沒有閱到的八張光盤證據竟全部消失。對此,被控告人溫曉霞的說法是,卷宗來時就沒有光盤。鑑於此,控告人又向被控告人遞交了《何明英上訴案公開開庭審理申請書》,明確指出:本案公安機關辦案程序違法,辦案過程中存在明顯違法犯罪行為,這是一審公檢法人員故意隱瞞光盤內容的真實原因。要求二審法官:1、調取一審庭審錄像,從庭審錄像中了解光盤未在法庭上播放的事實;2、要求一審法官提交光盤或者直接要求公安機關提交光盤。

十天後,被控告人溫曉霞通知控告人光盤找到了,可以到法院去看光盤了,但是不許複製、拷貝,而且還必須得控告人自己帶電腦設備,法院不給提供。從這點來看,不排除被控告人對控告人的有意刁難。

一審法官故意隱瞞、包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犯罪行為,目的也是為了冤判當事人,因為違法辦案過程中搜集的證據均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為了構陷當事人,公檢法人員就共同無視、隱瞞、包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違法辦案行為,相關人員涉嫌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毀滅證據罪等。

控告人通過查看光盤證據材料,發現公安機關存在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1、違反刑事案件辦案程序,未立案,卻非法搜查,搜集所謂的證據構陷當事人。先搜查、後立案,這是違反法定辦案程序的。

2、刑訊逼供獲取所謂的口供。

3、檢察院做出不批捕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即撤銷案件,但是為了進一步構陷當事人,誘騙家屬作證,該證言依法應該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但是公安機關卻二次送到檢察院報捕,導致該案被非法提起公訴,當事人遭到冤判。

4、刑訊逼供、採取非法方法採集的證人證言過程,均未在執法記錄中體現,公檢法機關明知偵查人員違法辦案,卻採取包庇的方式,故意不提供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違法行為過程,那麼當事人的口供、證人證言均不能作為認定當事人有罪的證據,依法應該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5、未出示身份證件、未出示搜查證非法搜查,獲取的所謂證據依法應該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且未當場清點扣押物品、未開具扣押物品清單,核實扣押物品數量過程記錄不完整,所有的扣押物品均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四、迴避申請被控告人無正當理由非法駁回 被控告人堅持書面審理本案並催要辯護詞。

鑑於被控告人溫曉霞的言行,控告人確認其根本不能公正的依法審判本案。為避免其製造冤假錯案,控告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定依法要求被控告人溫曉霞依法迴避本案的繼續審理。

控告人於2024年8月29日向瀋陽市中級法院院長─被控告人任延忠郵寄了《迴避申請書》,經查,對方已於2024年8月30日簽收。但是,被控告人對此一直未予答覆。2024年9月2日,控告人接到二審法院電話,讓控告人次日上午10點到法院12號法庭,說是「當面通知關於案件的程序性問題」。 控告人說已經提出迴避申請了,對方又說,「當面回答你」。控告人要求書面答覆,對方向控告人要去有效通信地址,並答應把相關材料郵寄給控告人。可是,控告人至今未收到任何答覆。控告人又於2024年9月11日向被控告人任延忠郵寄了《迴避覆議申請書》,經查,對方已於2024年9月12日簽收。但是,被控告人對此仍是不予答覆。

2024年10月8日,控告人多次電話聯繫被控告人溫曉霞均無人接聽。控告人又聯繫許姓法官,二十分鐘後,許姓法官回話說:溫法官通知你兩件事,一是迴避申請被駁回,法院不同意迴避申請;二是本案不公開開庭,並要求控告人在10月10日前遞交辯護詞。

鑑於本案純屬冤假錯案,被控告人以走過場的書面審理本案並催要辯護詞以及法院院長駁回控告人提出迴避申請的種種表現,就是想延續一審公檢法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對該冤假錯案不予糾正,被控告人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

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等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請求有關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還當事人清白與自由。

此致

瀋陽市檢察院

……

控告人:親友辯護人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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