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中級法院確定受理此申訴案,並通知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五日在阜新中法第三法庭聽證,李建的老父親作為申訴人出庭,還有一名親友作為代理人出庭辯護,當庭他們本著慈悲、不怨恨,一定要以救人為出發點,做了辯護,李建的老父親雖然已85歲高齡,但他思路清楚,指出來一審、二審的審理錯誤,親友代理人更是當庭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指出:一審證據沒有當庭質證;對二審裁定的幾點質疑。
1、二審裁定書稱:「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判決書落款中有審判長:顧坤平;審判員:李淵;審判員:李長江。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當上訴人到法院找到李長江法官詢問案情時,李長江回答說:這個案子我不知道,可能是老顧辦的。過了一會兒,李長江拿來裁定書給上訴人,而裁定書落款日期是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從中我們看出,「依法組成合議庭」是做樣子,走過場,中法沒有進行合議。審判長以權代法。這種對當事人不負責任,以一己之私濫用職權,褻瀆法律。已構成違法犯罪。因此,二審裁判無效。
2、二審裁定書在陳述二審裁定的理由和根據時說,「上述證據經原審法院庭審質證、認證」,「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二審裁定書所說的二審裁定的這些理由和根據,都是違背客觀事實的謊言。對此我們提出以下質疑:
(1)本案一審庭審的嚴重違法情況。在本案上訴到二審法院時,二審法官明知一審庭審沒有進行法庭調查,沒有對涉案證據進行質證,二審裁定書中卻說原判所列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我們不知道二審裁定書中所說的原判所列證據均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質證、認證是在甚麼時間進行的?是在哪進行的?是哪些人參與了質證?是怎麼進行的?(對此我們可以查看一審庭審錄像就清楚了)。(2)關於二審裁定書中說的,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等說法。
對以上問題法院沒有給任何答覆,現在李建卻已經被送至盤錦監獄迫害。這樣一個不負責任的裁定卻在執行!
聽證開始,法官表示,聽證後,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從審。法院沒有聽取李建親友的辯護意見,糾正以前的錯誣判決。更不可思議的是,自檢察院的起訴書到一審,證人的名字一會是孫浩,一會又是孫昊。到二審,法官擅自將控告人孫浩改成孫昊。聽證後,申訴人發現此事,並遞交給法官,均未被採信。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四日,阜新市中級法院下發了駁回申訴的通知書。本通知書的論述自相矛盾,邏輯都是錯誤的,其中有一段是這樣寫的「經查,公通字【2000】39號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均係國家依法取締了法輪功×教組織後作出」。法院本應按後出台的、現行有效法律、法規審理案件,不應該按以前的,與新頒布法律相抵觸的法律審理案件。
阜新市中級法院駁回李建案申訴的裁定,不但沒有糾正一審、二審的審理錯誤,而且還助紂為虐,繼續枉法判決,李建的親友還將依法申請法律監督,並控告有關的公檢法人員,制止他們行惡,救度世人。
李建一九六八年生,大專文化,他是中國聯通公司阜新分公司的一名員工。李建修煉法輪大法多年,他按大法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做個好人,在生活中是個好兒子、好丈夫、好父親,在工作中他勤勤懇懇、兢兢業業,是一名好員工。他為了讓世人明白法輪大法做好人的真相,曾多次遭中共迫害,曾兩次遭非法行政拘留,一九九九年十一月遭兩年的非法勞教。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李建因往一台私家車車門把上放一份傳單,遭不明真相的車主拍照並向公安部門誣告,被阜新市細河區公安分局警察監控追蹤,於七月十九日到李建工作單位綁架、非法抄家搶劫、構陷,十一月一日他遭阜新市阜蒙縣法院非法庭審。李建84歲的老父親為他做了無罪辯護。
附本案相關責任人信息:
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張春宇、常敬敏
地址:阜新市細河區東環路130號細河區檢察院212室,
郵編:123005
電話:0418─2177655,0418─3966053;
遼寧省阜新市阜蒙縣法院刑庭法官:李博、張義、肖霞
地址:遼寧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大街49號
郵編:123100
電話:13358717196、0418-8312426 、0418-8312434、
遼寧省阜新市中級法院刑庭法官:顧坤平、李淵、李長江
地址: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礦工街23號
郵編:123000
電話:13464814966、0418-6281016
遼寧省阜新市中級法院審監庭法官:鍾愛華、李祥彬、賀寧
地址:阜新市海州區礦工街23號
郵編:123000
電話:0418─628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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