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貴春三十多歲,單身,她是臨沂市中心血站職工,在臨沂市政務中心上班。馮貴春因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權利,讓民眾了解法輪大法好的事實真相,散發真相資料,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臨沂市蘭山區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國保)警察綁架,後被檢察院非法批捕。她被非法關押在臨沂市看守所一年多。
馮貴春被蘭山區公安分局警察構陷到蘭山區檢察院後,家屬多次找蘭山區公安分局、檢察院說理,遞交了《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撤銷批捕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公安局、檢察院人員以種種藉口拒不見家屬,不接受法律文書,不接電話,不接快遞寄去的法律文書。家屬不得不向上級檢察院、督察等各級各部門控告警察和檢察員李蓓蓓的違法犯罪行為。
此後,馮貴春被蘭山區公安分局警察和檢察院李蓓蓓構陷到蘭山區法院。此後,蘭山區法院兩次企圖對馮貴春非法庭審,均未果。
第一次非法庭審是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因蘭山區法院法官以要求律師提供「無犯罪證明」為藉口,阻止律師辯護,而馮貴春堅持要求讓律師辯護,因而休庭。
第二次非法開庭是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官態度蠻橫,拒絕律師出庭辯護,並把馮貴春的媽媽、妹妹強行推出庭外,後休庭。
據悉,在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法庭第三次對馮貴春非法庭審,庭審地點在臨沂市看守所,歷經四個多小時。當庭未作宣判。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蘭山區法院對馮貴春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罰金兩萬元。
公檢法合夥誣陷馮貴春
在馮貴春被第三次非法庭審中,臨沂市蘭山區公安分局國保警察與蘭山區檢察院提供的構陷證據中,所有舉報證人都沒有個人身份證明、單位、職業職務信息;在所謂的舉報的材料中,都沒有警察的簽名與個人身份證明、單位、職業、職務信息等;
警察抄家的材料中,只有證人的名字,卻沒有偵查警察的簽名,其餘個人身份證明、單位、職業、職務信息等都沒有。馮貴春的家人至今也沒有收到「抄家」劫走的「物品扣押清單」, 馮貴春的手機、電腦、房間鑰匙、身份證等等物品都沒有歸還。
其它的構陷證據也沒有個人身份證明、職業、職務、資格證明,也沒有單位資質證明等等。
在審訊材料上的簽字,是警察謊言欺騙、語言暴力威脅恐嚇的結果。因為起初馮貴春知道自己沒有違反法律,她拒不配合簽字等,遭到臨沂市蘭山區公安分局國保與臨沂市蘭山區檢察院人員「肢解」、「不簽字就等著判吧」等的語言暴力威脅恐嚇。
馮貴春堂堂正正做好人,非常善良。她突然遭綁架,被非法拘禁,又遭到警察威脅恐嚇,身心受到重創、精神幾乎要崩潰。在這種情況下,警察誘騙她說:簽了字,三天後就釋放她,還說中秋節後,就釋放她出去。在這些的謊言欺騙下,馮貴春被迫簽的。
辯護人要求:所有證人都必須出庭作證,否則證人證言無效;被舉報的所有法輪功書籍類的證據,都得當場宣讀,看看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拿出對法輪功「定性」的法律文件,拿出當事人到底利用了哪個「邪教」,破壞了國家哪條法律的實施等等。法官都沒有採納。
面對蘭山區公安國保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違法辦案的情況,蘭山區檢察院應當給予監督與阻止。然而在蘭山區檢察院的起訴書上卻寫著:「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
公訴人(李蓓蓓)聲稱當事人「反黨」,要求法院判處。律師回應:「反黨」與「反對黨」是兩個名詞概念。迫害在先,反迫害在後。在不公正的對待下,法輪功學員講清真相,是告訴人們法輪大法好,不應該被迫害,就被扣上政治大帽子,二十多年來,一個個冤假錯案就是這樣被中共公檢法人員給製造出來的。
被一審非法判刑並被二審非法維持冤判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蘭山區法院枉判馮貴春四年、勒索罰金兩萬元。
馮貴春及其家人不服判決,上訴到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二審法院非法維持原判,家人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見到了二審法院的下達《刑事裁定書》。
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輪功學員,就是破壞了《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涉嫌多項刑事犯罪,是真正的在破壞法律的實施。
相關單位與人員信息:
1、臨沂市中級法院(二審法院):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北城新區上海路27號
電話:0539-8128039
臨沂市中級法院院長(現任):朱海艦 8138249
臨沂市中級法院二審法官邱文 :(負責馮貴春案子,刑一庭,主審法官 , 男。 辦公室電話:0539--8138239)
參加非法審理馮貴春案子的臨沂市中級法院人員共5人:
審判長:邱文
審判員:陳剛
審判員:薛彩喜
法官助理:姜潔
書記員:孫璐
2、臨沂市蘭山區法院: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沂蒙路199號
電話:0539-12368 / 0539-8325568 /0539- 8321093
蘭山區法院:(現任)院長:王成國
(曾任院長 ):王勝 17605390077
副院長、劉希剛 15666190017 (待核實)
法官、王琴15666190118
刑事審判庭庭長:由雲衛軍改換為李建光 (負責馮貴春案子):辦公室電話:0539-8321279
參加非法庭審馮貴春案子的蘭山區法院共4人:
審判長:李建光;
書記員:劉倩
陪審員:仇繼楠, 蔣勁松
3、臨沂市蘭山區公安分局:
地址:臨沂市蘭山區考棚街1號
電話:0539-8184035
臨沂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警督):0539--8102158
臨沂市蘭山區公安分局,政保(國保)大隊:
0539--7305720;0539-7305739;
臨沂市蘭山區政保(國保)大隊隊長:於升亮 (註﹕先前曝光的名字有誤)0539--7305721
蘭山區政保(國保)大隊副隊長:莊孝武
蘭山區政保(國保)大隊副隊長:褚延山 0539--7305720;
參與綁架馮貴春的政保科警察之一:相(或向)姓警察;
其他參與迫害的警察有:於姓警察、李姓警察、相X濤等人。
蘭山區公安分局政保(國保)大隊(政保科):0539--7305809(政保科值班室)0539--7305810
辦案警察(負責馮貴春案子):李學金 、王守存(品)(沒有個人身份證明, 職業,職務等信息。)
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負責人:
臨沂市蘭山區公安局長 :高興先(現任局長,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黨委書記。職責為主持蘭山區公安分局全面工作)
顧益壽,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職責為分管政工監督室、刑偵大隊、便衣偵查大隊、拘留所等;職責為分管機關黨委工作;聯繫相關派出所。
王健勇,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職責為分管指揮中心、警務保障室、治安大隊、法制大隊、經偵大隊、網安大隊、特巡警大隊;聯繫相關派出所。
尤振東,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職責為主持紀委工作、分管警務督察大隊、分管機關紀委、信訪工作、聯繫相關派出所。
趙明,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掛職)。職責為協助王健勇分管。
4、臨沂市公安局
地址:臨沂市蘭山區上海路7號 郵編:276002
電話 0539-8184035 電話:0539-8314552
臨沂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任澤龍
臨沂市公安局副局長:孟令君
臨沂市公安局副局長、一級高級警長:接存亮;
臨沂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一級高級警長:李學春;
臨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所長、警務技術二級主任:蔡純良;
臨沂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通警察支隊黨委書記、支隊長、一級高級警長:張大農;
臨沂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四級高級警長:孟凡旺。
臨沂市公安局邪教宣傳品認定中心涉案人員:王敏
認定意見,鑑定(×教宣傳品)人員:王敏(沒有個人身份證明,職業資格,職務/ 單位資質等信息)
5、臨沂市蘭山區檢察院: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成才路151號
電話:(0539)3012166、8226787、3012129
蘭山區檢察院:(現任)檢察長:李平
臨沂市蘭山區檢察院:(案件管理科) 0539--3012131
公訴科電話:(0539)3012176
臨沂市蘭山區檢察院 公訴科檢察員:李蓓蓓(非法批捕、起訴馮貴春案件的檢察官)(辦公室電話)0539--3012176、3012175
6、臨沂市檢察院:
地址: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解放東路西段北側。 電話:0539-3011066
臨沂市檢察院 (現任)檢察長:孟憲偉
7、臨沂市看守所
地址:臨沂市河東區朝陽街道(重溝鎮)大三官廟村北。
看守所電話:0539-7015216
8、誣陷馮貴春的證人:
臨沂市蘭山區柳青街道沂龍灣曦園小區:范尊強(家住蘭山區柳青街道沂龍灣曦園小區17號樓1單元502室);
臨沂市蘭山區柳青街道沂龍灣清園小區:馬憲飛(沂龍灣清園小區2號樓303室。) ;李賀慶 (小區保安);
臨沂市蘭山區柳青街道沂龍灣潤園小區(保安):付豪 ;
臨沂市蘭山區柳青街道 金頤社區(保安):魏大鵬 ;
臨沂市蘭山區柳青街道X小區801室:姚新翔 ;
臨沂市血站門衛(保安):苗濤;
臨沂市血站人事科科長:高瑩 ;
9、臨沂市蘭山區
臨沂市蘭山區政法委書記:馬鳳印 ;
臨沂市蘭山區政法委副書記:杜廣義 ;
臨沂市蘭山區政法委 610負責人:韓其宏 ;
臨沂市蘭山區區委書記:孫德士 ;副書記、區長劉波 。
10、臨沂市有關部門
臨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世波
臨沂市常委政法委副書記:闞吉恩
臨沂市紀監委主任:苗成哲 。
臨沂市人大常委主任:崔鳳友 。
山東省臨沂市政府:(投訴電話)0539--12345 電話:0539--8314811
臨沂市紀檢委:電話:0539-8312327 舉報電話:0539--12388
臨沂市信訪局:電話0539-8059677
臨沂市司法局:電話:0539-8314196
山東省臨沂市 郵政編碼 2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