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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濰坊市委政法委副縣級幹部的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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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2004年9月14日】

原告:姜國波,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程度,原濰坊市委政法委副縣級幹部,從事幹部管理工作。住山東省濰坊市委機關宿舍西院(奎文區濰州路勝利東街342號內12號樓3單元201室)。

被告:中共濰坊市委政法委,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勝利東街東首。
被告:濰坊市610辦公室,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勝利東街東首。
被告:濰坊市公安局,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勝利東街東首。
被告:濰坊市勞教所,住所地昌樂縣東郊。
被告:濰坊市奎文區公安分局,住所地濰坊市健康街東首。
被告:張愛軍,男,42歲左右,漢族,濰坊市委政法委副書記,住山東省濰坊市委機關宿舍大院。
被告:孫奎珍,男,40歲左右,漢族,原奎文區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所所長,住址不詳。
被告:楊兆晏,男,40歲左右,漢族,原奎文區公安分局計算機管理科科長,住址不詳。
被告:蔣恩祥,男,38歲左右,漢族,原奎文區公安分局濰州路派出所副所長,住址不詳。
被告:鄒錦田,男,53歲左右,漢族,濰坊市勞教所副所長,住濰坊市司法局機關宿舍。
被告:呂一波,男,39歲左右,漢族,濰坊市勞教所管理科長,住昌樂縣,具體地址不詳。
被告:朱安樂,男,42歲左右,漢族,濰坊市勞教所教育科長,住昌樂縣,具體地址不詳。
被告:丁桂華,男,39歲左右,漢族,濰坊市勞教所二大隊大隊長,住昌樂縣,具體地址不詳。
被告:朱偉樂,男,39歲左右,漢族,濰坊市勞教所二大隊副大隊長,住昌樂縣,具體地址不詳。
被告:劉建光,男,42歲左右,漢族,原濰坊市勞教所二大隊一中隊中隊長,住昌樂縣,具體地址不詳。
被告:趙德昌,男,40歲左右,漢族,原濰坊市勞教所二大隊一中隊勞教人員(現已釋放),住址不詳。
被告:尚建偉,男,30歲左右,漢族,原濰坊市勞教所二大隊一中隊勞教人員(現已釋放),住臨朐縣,具體地址不詳。

請求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懲處參與迫害原告的上述被告單位及個人。

2、請求恢復法輪功及創始人的名譽、正常出版發行法輪大法書籍、給予法輪功修煉者合法公正的修煉環境;無條件釋放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相關被告單位撤銷對原告做出的非法的勞教等處分決定;恢復原告職務、職級;補發原告五年來的工資及應得的其它福利待遇。並返還非法勒索原告的10000多元現金及其它財物。

4、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原告的一切經濟和精神損失。

5、請求法院判令上述違法的國家機關單位依法對原告進行國家賠償,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在不受任何騷擾的環境下正常的工作和修煉。

事實理由:

我於1995年6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修煉後身心受益特別大。原來患有的被醫學權威稱為不治之症的肝炎、腎炎綜合症康復了,身體由疲乏虛弱,變得強健有力;道德水準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作幹得比修煉前更好了。在1995年(修煉法輪功)以後的年終考評中,我的考評分數一直在全單位名列前茅,連年被評為優秀等次,而在煉法輪功前我年年爭優秀,卻年年沒有我的份。1998年我被提拔為副縣級幹部。煉了法輪功後我與妻子用自己的工資資助了安丘、臨朐等地5名貧困小學生上學,像這樣的事情在我修煉前從未做過。

1999年7月20日在原國家主席江澤民的操控下,中國開始對法輪功進行無端的鎮壓。1999年7月21日中午我下班後,濰坊市委政法委派專車專人(兩名科級幹部、一名司機)在我的宿舍樓附近對我進行非法跟蹤監視,我走到哪裏他們就跟到那裏。我到我岳父家(市公安局宿舍院),他們也跟到了我岳父家門口。為抗議對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的誣陷栽贓,抗議對我本人的無理迫害,我依據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於當日下午2時許去北京上訪。我於7月22日中午抵達了北京,沒有進入國家信訪辦便返回。我於7月23日上午7時許回到自己家中,之後不到一小時,濰坊市委政法委分管迫害法輪功的副書記張愛軍便趕到我家,要我立即去單位。我洗漱了一下,便隨他去了單位,誰知這一去便失去了人身自由。我被非法拘禁在市委政法委政工科6個晝夜,他們不允許我離開辦公室,吃飯由別人送。政法委機關十幾名男性工作人員輪班看管著我,每天24小時不離人,就連上廁所解手也有人跟著我。期間,單位幾名領導對我反覆強行洗腦多次,逼我放棄修煉法輪功,並叫我看一些對法輪功栽贓誣陷的造謠宣傳。後來我拿著《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經其它方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條文找副書記,抗議這種違反憲法的侵權行為,我才恢復了自由。

我從北京回來後,即被無理宣布停職反省。我原於1998年12月被派往青州市廟子鎮(副縣級鎮)掛職鎮黨委書記,並帶一工作組在一山區農村扶貧,原定時間一年半。此後,我掛職扶貧的地方也不允許我去了。至2000年3月上旬,一直沒恢復我的工作。

1999年10月25日,在法國訪問的江××再次公然踐踏憲法,對法輪功大肆誣蔑。次日,用《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的文章給法輪功羅織罪名。第二天我便寫了抗議信,強烈抗議江××及《人民日報》對法輪功的誣蔑。我將抗議信交給濰坊市委政法委的領導,要求把我的抗議向市委直至中央反映;如果領導不能向上反映,我就自己去北京反映。當時,單位為了阻止我進京,表面上答應了我的要求,但過了一段時間後,我受到領導多次無理的指責。

1999年11月,單位開展縣級幹部所謂的「三講」活動,我堅持修煉、反對鎮壓一事成了眾矢之的。我便寫了近萬字的書面材料,結合自己及身邊人煉了法輪功後,身體康復、道德昇華的事實,從法律與道德的角度闡述了我為甚麼堅決反對中央個別人在法輪功問題上的定性與害國害民的錯誤做法。並寫明:我過去、現在和將來都不會反政府、反社會,我反對的只是江××迫害法輪功這件事情,這是千古罕見的冤假錯案。打印數份後分別交給了單位領導及市委派駐的工作組。為此,我又多次遭到了張愛軍等人的無理斥責。在一次有市委工作組成員、市政法部門負責人、12個縣市區政法委書記及市委政法委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參加的會議上,單位負責人對我點名攻擊了較長時間。有一次張愛軍在與我談話中理屈詞窮時,就對我說:「你不要去管對與錯,××黨說啥就是啥」,他還常常用帶有恐嚇的語氣說:「對煉法輪功的就是要殘酷無情」;「××黨與法輪功就是你死我活的鬥爭。」他還找到我的親屬,對我在單位「三講」活動中寫的書面材料大肆誣蔑,還將過去的「現行反革命」帽子扣到我頭上。他甚至無理要求我不煉功的親屬在我下班後看住我(上班時由單位派人看管著我)。並恐嚇說:如果我在工作之餘去了北京,要追究我親人的責任。

1999年12月14日,就在單位裏有人威脅說等月底「三講」活動結束嚴肅處理我、企圖對我的迫害升級時,我撇開單位裏看管我的人,第二次去北京上訪。到了國家信訪辦後,信訪辦一名矮個子工作人員(男,30多歲)把我帶到旁邊的一個房間,不容我說一句話,就把我交給房間裏的3名北京警察,他馬上退了出去。警察讓我登記,我登記後還沒來得及寫完上訪登記材料,就被濰坊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派去找我的人搶去並當場撕碎,然後他們將我帶到濰坊駐京辦事處。

在辦事處呆了一個多小時後,濰坊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刑警隊的6個人用麵包車連夜將我劫持回本市。奎文公安分局楊兆晏、慧建(音)等4名警察早已等候著我。他們威脅、恐嚇一陣後,見我拒不配合,凌晨3點又把我劫持到了奎文區刑事拘留所(看守所)。在去看守所前,慧建(音)恐嚇我說:「進了看守所,你的『紗帽翅』就被摘下了,也就甚麼也不是了。那些在押犯不打你個頭破血流,你就不知道花兒為甚麼這樣紅。」到了看守所,值班看守登記後,逼我脫了鞋,只穿著襪子,不走室內走廊,而是繞道從凍著堅冰的院子走到大鐵籠子裏,再進到「號子」裏。當時,我除了身上的衣服,沒有被褥,沒有生活日用品。拘留所對此不聞不問,家人給我送被褥,警察也不收,並且故意刁難我,我要買這些生活必需品,分管的警察說沒有貨。當時恰逢寒流,氣溫在零下十度左右。而拘留所要求晚上睡覺窗戶必須開著半尺寬,沒有被褥的我躺在寒風凜冽的窗根下,凍的無法入睡,直到第5天我才有了被褥等生活日用品。此間,除了被警察多次威脅逼迫我放棄信仰外,還要被迫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編製玉米皮草辮,一般每天工作十個小時以上,我的兩個食指都磨出了血。

在我被非法拘留期間,奎文公安分局楊兆晏、慧建(音)等人非法查抄了我的辦公室,並將我妻子(法輪功學員,因與我同日進京上訪被非法關押在單位招待所)用警車從非法關押地點拉回我家,對我的住宅進行非法查抄。他們甚麼也沒抄到,就把我家十幾個煉功用的坐墊(7.20以前我家是個學法點)錄了像,說這是準備給我非法判刑用的「證據」。我被非法拘留31天後,公安分局逼我家人交了5000元錢以取保候審的名義放了我。而我入所時被警察收繳保管的價值幾百元的皮鞋和一百多元的手錶卻沒有找到,所警只給了我一句話:「沒保管好,弄丟了。」

2000年2月,政法委副書記張愛軍主持機關全體人員大會,借宣布給我開除黨籍、留黨察看一年的無理「處分」之名,搞人人表態、揭批。各個黨小組(科室)先討論,然後再選派一名代表在機關全體工作人員會議上發言,對我進行「文革式」的「批判」。目的是將我從「名譽上搞臭」。2000年3月,我被無理降職降級(副縣級降為副科級),並下調到濰坊市公證處(事業單位)。

我在到了市公證處上班近4個月仍不發給我工資。我找單位領導,他們說我的工資關係在市政法委壓著,我又找原單位有關人員,他們以種種藉口拖著不辦。直到2000年7月,我的孩子上初中選校報名時,需要出具我所在單位的原始工資發放登記表,原單位才不得不將我的工資關係轉下來,我才領到了比原來降低了300元左右的工資。

2000年4月9日晚上,我與幾名法輪功學員去我宿舍附近一功友家串門,被奎文公安分局副局長劉珍川﹝(音),男,50歲左右,分管迫害法輪功﹞帶領孫奎珍等幾名警察非法將我們抓至奎文區鳶飛路派出所。我告訴他們:到熟人家串門,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權利,不犯法,犯法的是他們。非法關押20多個小時後,我被無罪釋放,而另外幾名同修卻被非法治安拘留。第二天(4月11日)上午上班後,我打電話給政法委副書記張愛軍,向他反映公安分局警察的違法行為,要求立即釋放其他幾名被拘留的學員。他在電話裏大發其火,並指派奎文公安分局楊兆晏等5人著便衣,於當天下午把我從市公證處抓走,拉到治安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在釋放我之前,拘留所向我家人勒索了600元錢。

2000年10月國慶節放長假期間,我又一次去北京上訪請願。10月6日中午,我站在天安門廣場上用煉功的方式表達我對當局無端鎮壓法輪功的抗議。僅僅幾秒鐘,4名穿著新式警服的警察便衝上來,扭住我的胳膊,我高喊「法輪大法好!」。一名警察用拳頭猛擊我的腮部,他們拳打腳踹地將我扳倒在地,圍著我又跺又踢。其中一名警察一直用皮鞋猛踢我的頭和臉,我的耳朵根後面及面部兩處被踢出了血,左臉腮及牙床也被打腫了。後來有兩位女法輪功學員上去拖住警察,他們才停止了施暴,又去抓別的學員。

警察將我與幾百名法輪功學員送到了密雲刑事拘留所,那裏的警察對我們強行照相、搜身。搜身時看守所的一工作人員用剪刀發洩般地隨意剪破大法學員的衣服,說是要剪掉紐扣,防止吞扣自殺,實際上是藉此侮辱法輪功學員。我穿的「李寧牌」夾克衫領子尖端被他剪掉了兩塊3X3cm的地方,褲子被剪掉了前門拉鏈,要不是裏面穿著秋褲,那褲子根本無法穿。我與另外15名大法學員關在一間不到10平方米、只有一個水龍頭、水池、便池的小號裏,剛剛能擠著坐下,想躺下睡覺根本不可能。第二天凌晨,本地的警察將我拉到了濰坊駐京辦事處。離開密雲看守所時,被警察從身上搜走的200元現金及價值300多元的手錶、腰帶沒有返還給我。

10月7日中午我與70多名功友被濰坊警察用濰坊交警支隊的教練客車拉回本地。當時我與十幾名法輪功學員不上車,要求自己回去,濰坊市公安局副局長魏魯建、公安局法制科長王瑛在現場指揮十幾名警察,用膠皮警棍劈頭蓋臉地毒打這些學員。我上前找魏魯建與王瑛,要他們制止警察的殘暴行為,他們不聽。我們上車後,押車的警察將每兩名大法學員用一副手銬銬在一起。他們侮辱性地將我與一名女法輪功學員銬在一個銬子上長達十個小時左右。

深夜到了濰坊後,我們先被送到濰城區西關派出所。之後,我與5名法輪功學員被奎文公安分局負責迫害法輪功的610辦公室負責人、治安拘留所所長孫奎珍等4名警察用拉囚犯的籠子車,拉到了奎文公安分局鳶飛路派出所一間沒有窗戶的小屋子裏(裏面又髒又臭)非法關押了一晝夜,之後,我被送到了奎文公安分局治安拘留所。在那裏我被非法關押了兩天一夜,第二天晚上10點左右,孫奎珍帶著奎文公安分局鳶飛路派出所副所長蔣恩祥(男,30歲左右,姓名不詳)等6、7個警察叫我收拾東西出去。我從號子裏出來後,蔣恩祥及另一名長相兇惡的便衣將我帶到談話室裏。他倆將門從裏面反鎖上後,宣布對我刑事拘留,並拿出表來要我簽字。被我拒絕後,蔣恩祥兇狠地威脅說:「今天你簽也得簽,不簽也得簽。」我說:「這事你說了不算。」他氣急敗壞地用力撕扯我的耳朵,並用硬夾子拍打我的頭,另一人在旁邊伸胳膊、擼袖子,厲聲叫道:「不簽就收拾你!」我沒理他們。他們又把我劫持到了奎文區刑事拘留所。期間,奎文公安分局副局長、看守所正副所長幾個人曾多次對我進行洗腦,他們還對我不修煉的親屬施壓,企圖用我親人的痛苦迫使我放棄修煉。見我態度沒有改變,在非法刑事拘留一個月期滿後,他們又將我送回了奎文區治安拘留所。這次,我在治安拘留所又被非法關押了21天(中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治安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天,否則違法。)

2000年11月底,沒有經過任何法律程序,以「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判我勞教3年(至今沒有給我及家人勞教書)。孫奎珍、蔣恩祥等4人將我送往濰坊市(昌樂)勞教所。入勞教所登記時,我拒絕在勞教書上簽名,告訴他們:我沒做任何應該被勞教的事情,我為法輪功上訪請願是履行自己的權利,沒有錯,更不違法;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無罪。判我勞教是非法的、錯誤的。押送我的孫奎珍、蔣恩祥等4人便粗暴地將我的頭按在辦公桌面上,向後扭起我的胳膊,孫奎珍用力掰折我的左手腕(致使我左手幾天之內不能拿東西),費了很長時間扒開我的左手食指,強行在沒有簽名的勞教書上按了手印。

在被勞教所管理科長呂一波、管理科內勤葉同民 (後任二大隊一中隊指導員)二人強迫脫光衣服侮辱性地非法搜身後,我被他倆帶到二大隊(專責迫害法輪功大隊,丁桂華任大隊長)。該大隊有兩個中隊,專門關押迫害150餘名法輪功學員。當時每個中隊挑選了十幾個心狠手辣的勞教人員,擔任組長、值班員、包夾人,監控、摧殘法輪大法學員。我被分到一中隊,中隊長是劉建光。到了中隊後,值班的勞教人員又將我搜了一遍身。

為了達到逼迫我妥協的目的,勞教所警察暗中指使那些地痞流氓類勞教人員趙德昌、尚建偉、李偉、王晏雨、辛成林等人用暴力手段對我進行了滅絕人性的酷刑折磨。他們幾乎整天逼迫我坐在地上伸直雙腿,用手去扳腳尖,不扳就拳打腳踢,扳時間長了渾身像刀割一樣難受。後來他們就用膠帶將我的手纏在腳尖上(他們為了不留下迫害的痕跡,捆綁時不用繩子,全部改用一寸寬的膠帶)。他們有時坐在我頭上、肩上,有時兩個人同時站在我雙膝上踩,有時用力跺,致使我右膝蓋腫了半年之久。

有一次,趙德昌6個人把長條桌翻過來將我綁在上面,讓我坐「老虎凳」。他們將我的雙膝緊纏在條桌上,在大腿下墊上兩個並攏的馬札子,我感到雙腿幾乎像要斷裂一樣難受。見我仍不屈服,他們又將我的雙手用膠帶纏在了腳上。對我說:「你甚麼時候說不煉了,甚麼時候給你解下。」周身鑽心的疼痛幾乎使我暈過去,汗水將內衣都濕透了。就這樣整整折磨了我一天,十指被纏得黑紫也不給鬆開。到下午5點多鐘時,我告訴他們:「我的十指已經變黑變紫幾個小時了,如果我的手殘廢了,你們要承擔一切後果。」他們這才給我解了下來。雖然鬆了綁,但是,長時間的捆綁,還是致使我的右手小指和無名指長期麻木,有時失去知覺。

當時,正值滴水成冰的嚴冬,趙德昌、尚建偉等7、8個勞教人員將我扒光衣服(一絲不掛)抬進洗涮間(與廁所在一起),有時捆起我的手腳,將我整個人放進盛滿水的大缸裏灌(有時將我的頭按進水裏),告訴我這是洗「冷水浴」;有時幾個人把我的頭按進水裏灌,告訴我這是「大憋氣」;有時用掃大便池的破笤帚掃我的脊梁,告訴我這是「搓澡」……。更多的時候是由幾個人把我按倒在地上,另幾個人用水桶不停的往我頭上、身上潑涼水,同時,由2個人用水管子向我的嘴裏、鼻孔裏連續長時間噴水、灌水,使我無法呼吸,幾乎窒息。我掙扎的厲害時,就再上來3、4個人按住我,有時一條腿上站兩個人……,每次折磨都在半個小時以上,這樣的折磨我經歷了10次之多。每次冷水折磨完後,再將我抬到儲存室,逼我光著身子躺在冰冷的水泥地板上,不許穿衣服,打開窗戶、門凍幾個小時。

一天深夜,趙德昌等十幾名勞教人員強行將我扒光衣服抬進廁所,4個人按著我的頭,2個人將接於水龍頭的皮管子捏扁,用強水流、長時間不間斷地噴灌我的嘴巴和鼻孔,另外幾個人用兩個水桶輪番地向我的頭部潑水。我當時的感覺就像掉在了深水底一樣,不能呼吸,一呼吸就被嗆水或灌水。那種長時間被窒息的感覺,使我在神志清醒的狀態下體驗到了生命的極限、死亡的邊緣,我奮力地掙扎著。當時我的膝蓋和雙腳上各站著一名暴徒,令人窒息的憋悶使我猛力將腿從他們的腳底下抽出,我的右腳踝子骨被洗漱間地面上粘貼的馬賽克劃掉一大塊皮肉,鮮血直流……。他們停了停,趙德昌問我還煉嗎?我一邊大口喘著氣,一邊大聲說道:「煉!煉!煉!」他們就又繼續折磨……連續幾十分鐘的摧殘,我昏死了過去。不知過了多長時間,我甦醒了過來,我發現自己仰躺在儲存室的地板上。我不斷地嘔吐,迷迷糊糊中隱隱約約聽到門口外有人在說:「一定不要在他身體表面留傷。」聽到這句話,我當即明白了他們奸詐凶險的罪惡陰謀───用噴灌水的手段企圖強制我屈服,即使將我折磨、迫害致死了,外人從身體表面還看不出任何傷痕,勞教所就可以肆意地編造甚麼「心臟病發作暴死」之類的謊言;或者將我從樓上扔到樓下,再造謠說我是「跳樓自殺」,這樣,他們既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又栽贓了法輪功……。

還有一次也是深夜,在洗漱間折磨完又凍了我幾個小時後,他們在儲存室不讓我穿衣服,用膠帶把我的手、腳、頭固定在床板上(床板從床上摘下放在地中央),將一個裝滿了液體的葡萄糖瓶子掛起來,瓶裏具體裝的是甚麼我不清楚,只聽到他們嘀咕:一人說:「還往瓶裏灌尿嗎?」另一個說:「尿就別灌了,還用那些就行了。」他們把連在瓶口打點滴用的導管插入我嘴裏用膠帶固定住,向我肚子裏灌了3大瓶子不知名的、苦澀又污濁的冰冷液體。我當時被折磨的渾身痙攣、舌頭根僵硬,我吃力地問那些折磨我的勞教人員:「你們為甚麼這樣往死裏治我?」他們回答說:「我們也知道你是個好人,但是沒有辦法,你不『轉化』,我們不治你,隊長(警察)就治我們」其中勞教人員李偉還說:「你沒想想,像你這樣的特殊人物,如果沒有隊長的命令,我們誰敢這樣『拾掇』你?」……

在我入勞教所後,夜裏12點以前基本沒有讓我睡過,整天不是被折磨,就是逼著看誹謗大法的電視,聽他人讀誣陷栽贓法輪功的材料(叫我讀,我不讀,他們就叫別人在我旁邊讀)。在入所半個月時,他們曾連續4晝夜不讓我睡覺。

在剛入勞教所遭到迫害時,我就對摧殘我的勞教人員講我要向所警反應被迫害的情況,可那些勞教人員卻冷笑著說:你不「轉化」,還想向隊長(所警)告狀,沒門!隊長不會見你的。果然,第3天到餐廳吃飯時,我見劉建光值班,便出了隊列對他說:「我要反映情況。」他只冷冷地說了一句:「我很忙,沒時間聽。」過後,他認為包夾我的勞教人員辛成林沒看住我,將他責罵、訓斥哭了,並叫他戴罪立功,加強對我的包夾監控。直到對我折磨過去一週多以後,酷刑基本用遍了也沒能使我屈服,劉建光這假惺惺地才找我「談話」。我向他揭露了趙德昌等勞教人員對我的種種迫害,他故作驚訝狀,很認真地表示要調查一下,如果真是像我反映的那樣,他要嚴肅處理折磨我的人。可是從那以後我被折磨摧殘得更厲害。

二大隊主管迫害的副大隊長朱偉樂對法輪功學員態度兇狠,言詞蠻橫,霸氣十足,動輒對學員發火斥責。在與我談話時,我向他講事實真象、講法律條文,他非但不聽,反而說:「××黨就開了這麼個店,我就吃這碗飯。你不轉化就別想出去,直到你帶著花崗岩腦袋去見閻王。」

殘忍的迫害手段在我身上全部失效後,朱偉樂親自出面迫害我。2000年12月17日上午,朱偉樂領著勞教所醫生薑××(30多歲,姓名不詳)給我輸液,向我體內注射不明藥劑。朱某當著兩名所醫及趙德昌、尚建偉等4名勞教人員的面,惡狠狠地衝我嚷:「這針你打也得打,不打就用警繩把你綁起來打」。他們強行向我體內注射破壞神經中樞的不明藥劑。這種藥劑毒性奇大,在連續兩天輸液後,我出現了眼腫、腎痛、大腦思維混亂、疲睏卻睡不著覺等強烈的負反應。在我的堅決抵制下,他們才停止了輸液。在勞教所25天的酷刑折磨與精神摧殘後,我的身心嚴重受損,2000年12月24日我被所外就醫。

2001年3月29日上午10時許,勞教所副所長鄒錦田(主管迫害法輪功)、管教科副科長朱安樂(現教育科科長)來到我家。鄒告訴我說:「到勞教所開個會後馬上把你送回家。」我對他的話有些懷疑,便打電話問勞教所所長徐立華(男,50歲),他告訴我:「是這樣,開完會就將你送回去。」當時我想:我與徐以前是在政法委一起工作的同事,他又是所長,不可能騙我的。於是,我相信了他們,跟他們去了勞教所。誰知他們還就是騙了我,根本不是開甚麼會,而是將我騙至勞教所進行迫害。

這次勞教所採用了「不妥協就不能睡覺」的陰毒手段(勞教所用此手段迫害過許多人)。勞教所警察在背後安排了7、8個人,採用車輪戰術,不分晝夜的輪批跟我「談」,以此摧殘神智、摧毀意志,「轉化」我。在我疲睏得厲害時,他們就鉗著我的手,我稍一閉眼就拽拉我。就這樣,我在連續6天5夜基本上沒有閤眼、神志恍惚、幾乎認不清人的情況下,寫了所謂的「悔過書」。

我清醒後,十分痛悔做了違背自己良心的事,精神上非常痛苦。不久,我就告訴包夾我的人:我寫的「悔過書」等全部作廢,法輪功我是煉定了。2001年5月19日吃晚飯時,二大隊大隊長丁桂華找我到大隊辦公室談話,我正式向他宣布:在幾天不讓我睡覺,神志不清時寫的「悔過書」等是假的,不代表我的真實思想,全作廢。丁桂華一聽我公開這樣講,又氣又惱,但又怕此事鬧大了影響自己的「轉化」成績,便氣急敗壞地趕緊結束了談話,叫我回去再好好考慮考慮。此後,他們又進一步加強了對我的監控。過了些日子,我的妻子、岳母及兩位朋友一起到勞教所探望我,管教科的警察堅決不讓他們見我。由於當時所警態度粗野、蠻橫不講理,我的那位朋友實在看不下去,就質問了他們幾句,不可一世的所警便暴跳如雷,與我的那位朋友吵了起來。

從我第二次被騙回勞教所那天起,他們就將我單獨安置在一間漏雨、天棚及牆上長著大片大片黑色霉毛的房間。規定不經允許,不准我與其他人接觸,飯菜由別人在吃完後從餐廳給我捎回。在監視器嚴密監控的同時,晝夜24小時有人輪班看管著我,連我上廁所他們都跟著。勞教所一直將我關了半年左右。

在對精神與肉體的殘酷迫害下,我的身體再度出現嚴重受損狀態。2001年9月21日,勞教所在向我家人勒索了5000元所謂的「保證金」後,又採用「親屬連坐」的手段,強迫我兩位親人簽字「擔保」,才讓我所外就醫。

我回家煉功後,身體很快得到恢復。但在勞教所精神與肉體的摧殘折磨下違心的妥協,儘管在勞教所我已向他們口頭聲明所謂的「悔過書」等全部作廢,但每當想起這些,還是使我撕心裂肺般的難受。有人形容:法輪功學員被邪惡所謂的「轉化」,就像一個人的精神被強姦,我當時確實有這種感受。

2001年11月,我向勞教所及工作單位寫信,正式以書面的形式聲明:自己在勞教所不讓睡覺的強化洗腦下所寫所說的一切對師尊及法輪大法造成負面影響的言論全部作廢,不久我又在明慧網上發了嚴正聲明,這才感到從陰森恐怖的勞教所經歷的那場噩夢中解脫了出來……

2001年12月24日上午9時許,市公證處書記楊寶玉等兩人以找我有事為由,騙開門進了我家。我當時只關上木門,沒再鎖防盜門。一會兒,勞教所管教科長呂一波等4名年輕警察及濰坊610辦公室的人開著三輛警車來到我宿舍樓下。他們砸門叫我開門,我識破了他們又要綁架我的陰謀,堅決拒絕開門。先前已進入我家的楊寶玉等兩人想開門配合綁架,被我制止住。門外的人便兇狠的踹門,將我家木門的門板踹破,門框踹裂,門鎖也踹得變了形,他們見我不開門,就粗暴的吆喝著、叫罵著,氣燄十分囂張。在我的堅決抵制下,他們的陰謀沒能得逞。幾天後我發現宿舍周圍有人在秘密地監視著我。2002年1月初我不得不離開家,離開親人,過起了流離失所的生活。

我流落在外兩年多以來,惡人們對我的親屬實施了種種株連迫害。濰坊市勞教所的警察為了抓我,曾先後十餘次登門騷擾我的親屬。2002年7月下旬,惡人們將我妻子從單位綁架到了臭名昭著的山東王村勞教所強行洗腦迫害了40多天,並非法勒索現金3000元錢。2003年9月,他們再一次將我妻子騙到濟南,洗腦迫害了一週多時間……。

起訴的法律依據:

1、勞教書稱:我「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我認為與事實不符,法律依據不足,不能接受,理由如下:

無論是中共中央、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包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對「×教的司法解釋」中),沒有一個正式文本將法輪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的評論員文章《法輪功就是××》,這個只代表中央領導個別人意見的評論員文章不能作為「定性」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嚴重違法的。是不是「××組織」不是哪個中央領導就能定性的。按照我國《憲法》、《立法法》、《刑事訴訟法》規定,定性、定罪過程必須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將幾千萬人煉功的群眾團體定為「×教」,這恐怕最高法院都無權判罪定性,只有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機構才有這個權力。也就是說,對法輪功的定性既無合法的司法程序,又無最高權力機關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執法機關、包括兩高的「司法解釋」將「×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輪功頭上,甚至作為判刑或勞教的法律依據,都是完全違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至於報紙評論員的文章更具違法性,完全是沒有法律證據的造謠誣陷,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才對。然而事實恰恰相反,所有的「對×教的司法解釋」都是在這個評論員文章「定性」幾天之後才出台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1999] 29號下發的「通知」中,並將如何處置法輪功是「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來對待的。可見對法輪功的處理不僅是違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領導人政治需要來處理的。因此所謂「×教」之說對法輪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那強加予我的「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就根本不能成立。

2、本人履行公民合法上訪權益而被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勞教,責任單位:濰坊市委政法委、濰坊市610辦公室、濰坊市公安局、奎文區公安分局、濰坊市司法局、濰坊市勞教所。其觸犯了:《憲法》第36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37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41條:「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刑法》第17條、第251條、第397條、399條;《世界人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第9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國際公約》第19條:人人享有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通過任何媒介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不論口頭、書寫、印刷、採取藝術形式或任何媒介。構成了: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

3、濰坊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張愛軍等人對本人的迫害,已觸犯了《憲法》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觸犯了《憲法》第38條: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15條: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其行為已構成刑事犯罪。

4、濰坊市勞教所鄒錦田、朱偉樂、劉建光等警察唆使趙德昌、尚建偉等勞教人員對本人施用酷刑折磨,觸犯了《刑法》第248條,構成了虐待被監管人員罪;觸犯了《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已構成刑事犯罪。

5、濰坊市奎文區治安拘留所孫奎珍等人對本人超期關押,觸犯了《刑法》第4條、第238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九條硬性規定的第4條,構成超期關押罪。

6、濰坊市奎文區治安拘留所孫奎珍、原奎文區公安分局濰州路派出所副所長蔣恩祥及勞教人員趙德昌、尚建偉對原告身體肆意進行攻擊、侵害,觸犯了《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7、濰坊市610辦公室屬非法機構。無權干涉國政,更無權干涉本人信仰!此機構凌駕於憲法及公檢法之上,指使各部門迫害法輪功及其修煉者,致使濰坊市30多人被迫害致死;無數家庭妻離子散;無數孤兒失去母愛,心靈倍受摧殘;無數好人被非法判刑、勞教、被迫流離失所。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

鑑於上述被告單位和人員所犯下的罪責,本人要求對他們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判令上述被告對我進行民事賠償,判令違法的上述機關被告對我進行國家賠償。

本案涉案單位及人員多,涉及刑事法律關係、民事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及國家賠償,案情複雜。我呼籲和請求律師界對我進行法律援助。我也呼籲和請求社會各界朋友和正義之士關注我的案件的公正審理。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姜國波

2004年9月7日

附:1、本訴狀副本18份 ;2、《減免或緩交案件受理費申請書》一份; 3、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註﹕本訴狀抄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委政法委、山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濰坊市人大常委會、濰坊市人民政府、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濰坊市國家安全局、濰坊市司法局及各律師事務所、濰坊市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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