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腦班的違法性分析及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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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洗腦班,是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常見方法之一。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前些年,這種方法被廣泛採用,因其臭名昭著,曾經在一段時間內銷聲匿跡。近一段時間以來,洗腦班在有些地方有死灰復燃的跡象。

為了徹底解體洗腦班,徹底否定邪惡利用洗腦班對大法弟子的迫害,救度還有希望的世人,對洗腦班的違法性需要有個清醒的認識。

需要明確的是,洗腦班自始至終都是違法的,參與其中的一切人員及單位都是在違法,甚至是犯罪,對於這些違法或犯罪的人員及單位,每個法輪功學員本人及家屬都可以控告或起訴,制止其違法犯罪行為,追究其違法犯罪的責任。

一般而言,利用洗腦班迫害大法弟子的主要犯罪人員及部門並不直接露面,他們的表現多是幕後操縱,也就是真正的幕後黑手。他們多是政法委、610、綜治辦及參與其中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在幕後,所以直接找到他們有一定的難度。但是他們作惡,總是要將手伸到前台,在幕後操縱前台的人員及單位作惡,前台的單位及人員成為幕後黑手的作惡工具,最常見的犯罪工具就是街道、社區及派出所,尤其是後兩者,這裏主要對前台作惡工具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分析,但不管幕後操縱還是前台直接行惡,他們是一體的,一個共同犯罪集團,分工不同而已。每一種違法犯罪,參與的單位及人員都有份,前台的有份,幕後黑手也有份,所以知道誰,告誰、起訴誰,有的前台參與人員知道這是作惡,不願參與,這時,他們就會說是誰誰讓幹的,這樣,順藤摸瓜,摸到哪個就告哪個,這是整體思路。

具體而言,街道、社區及派出所利用洗腦班迫害大法弟子時的一切行為都沒有法律依據,同時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可以提起刑事控告、行政覆議、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對社區)。

一、洗腦班迫害行為侵犯了公民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是憲法賦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非法限制和剝奪,否則,就構成違法甚至構成犯罪。

二、要求參加洗腦班涉嫌刑事犯罪,可能構成「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

《刑法2019》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2019》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2019》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2019》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可能構成上述罪名外,還可能因情節及後果不同而構成其它犯罪。

三、要求參加洗腦班可能涉嫌犯罪,當然也違反行政法,違反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街道作為政府,派出所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其行使行政權力必須有事實依據,有法律依據,否則,其行政行為違法,屬於無效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權拒絕這種違法的行政行為。然而,舉辦洗腦班不可能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任何舉辦洗腦班本身就是違法的,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允許舉辦洗腦班。

(一)街道和派出所強制法輪功學員參加洗腦班沒有法律依據。

法輪功學員信甚麼、不信甚麼,這是公民的思想自由,法律只調整行為,不調整思想,任何人、任何機關及黨派都沒有權力要求改變別人的思想,這是中外法律界的共識,也是中國憲法所明確規定的。

街道作為政府,派出所作為執法部門,有其明確的職權範圍,它們只能在其職權範圍內具有行政和執法的權力,超出其權限範圍,其行為因超越職權而無效。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合法權益或增加公民義務的決定,這也是依法行政原則基本要求。

對於強迫公民參加洗腦班的行為,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規或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賦予其這種權限,甚至連紅頭文件或書面文字都沒有,多是口頭傳達,因為幕後指使的黑手們知道不可能有任何法律會賦予此種權限,這些幕後黑手們也非常清楚其做法是違法犯罪行為,是見不得人、見不得光的反人類行為。

(二)街道和派出所要求法輪功學員參加洗腦班因不履行任何程序而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具有一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程序優先,程序優於實體。一個違法犯罪行為如果沒有經過正當的程序審理,做出的決定不能成立。同樣,不管任何一種行政行為,要想成立和有效,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否則,即違法、無效。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任何一種行政行為的做出,都要遵循正當程序,要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否則便是程序違法。程序違法,則實體結果不能成立。而對於強制參加洗腦班,不經任何程序,直接要求法輪功學員接受洗腦,是赤裸裸的非法拘禁。

對於街道和派出所都無權作出的行為,社區更沒有權力行使。也就是說,街道和派出所強制法輪功學員參加洗腦班是違法犯罪行為,社區更是違法犯罪的參與者。而實踐中,作惡更多往往是社區。

近些年來,政府經常將一些政府應該從事的事項下沉到社區,社區彷彿成為一級政府。但事實上,目前社區的地位和性質都處於模糊地帶。而且社區叫法也不統一,有的叫社區委員會,有的叫社區工作站等等,簡稱都叫社區。叫社區委員會的,其實質上與原來的居民委員會性質相同,屬於民間自治組織,不具有政府性質。而叫社區工作站的,其性質開始行政化,類似於鄉鎮政府或區政府的派出部門,這種社區工作站在事實上架空了原來的居民委員會,具有行政性質,但目前為止還沒有正式的法律承認其地位和性質,只是在一些地方的規範性文件中設定,但這種設定缺乏合法依據。所以社區這個沒有行政職能的機構在現實中正在大量行使著行政權力,而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行為都是違法的。

四、針對舉辦洗腦班違法行為的應對措施

(一)明確拒絕

真正的法輪功學員按照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其道德水準遠遠超越世間法律對人們的要求,實際上是不受世間法律制約的。而且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行為,在面對有關人員侵犯自己權利,利用公權力違法犯罪時,法輪功學員有權利理直氣壯的拒絕配合其違法犯罪行為。

(二)要求對方出示法律依據

當有社區、派出所或街道的違法人員提出參加洗腦班時,明確告訴對方其行為違法,將其違反的上述法律規定告訴他們,同時明確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出示法律依據,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或甚麼文件做出這種違法犯罪行為,並且全程錄像,作為後續刑事控告、行政覆議、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證據。如果對方說是甚麼上級部門要求的,要求其提供上級部門的名字或具體部門,告訴對方,甚麼部門都沒有權力赤裸裸的違法犯罪。而且不管是誰要求的,參與的人都是共同違法和犯罪。實際上,一旦要求其出示法律依據,這些人就根本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據,這些人就會心虛。

(三)提出刑事控告

強制洗腦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可以向公、檢、法、人大、政府、監察等部門廣泛舉報或提出刑事控告,並向上級有關部門抄送,控告時可將知道的參與人員全部列為被控告人,同時可將惡人單位一併控告,如果不知道作惡人員的具體名字,直接告其所在的單位。

(四)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這種方式主要針對社區,因其性質屬於民間自治組織,其參與舉辦洗腦班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隱私以及其他民事權利,所以可將其作為民事侵權主體,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不受理,再提起行政訴訟,因為其法律地位模糊,卻行使行政權力,但其行政主體不適格,故其行為無效。

(五)對洗腦班迫害啟動行政覆議和/或行政訴訟程序(可參見公義論壇模板)

無論對於歷史上曾經有過的洗腦班,還是對於現存仍在作惡的各種名義的洗腦班,我們可以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啟動行政覆議和/或行政訴訟程序。無論是被以這種形式迫害過的同修,還是沒有被迫害過的同修,甚至家屬親友,都可以啟動。

1. 事先大致了解一下該洗腦班是由哪級政府或政府部門(司法局或公安局等)設立的,向設立或參與設立的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門遞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間(洗腦班的存續期間,大致時間段就可以,能詳細最好,至少包括我們被關押的時間段),在某具體地方設置的「法制培訓班」的「法律和文件依據、職能依據(培訓班本身的職能,以及設置該培訓班的部門的職能)、人員編制、任命情況、負責人信息、政府撥付費用情況等信息,該培訓班的設置及運作是否受到非國家機關的參與、領導、指揮」。信息公開申請表可以郵寄,也可以當面遞交,也可以通過常人電腦的網絡在該政府或政府部門網站提交,留下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

2. 如果在二十天內得不到答覆,也沒有延長答覆的信息,我們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覆議,或者直接向政府所在地的法院(針對政府,應該向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樣程序就啟動了。因為是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答覆提出的覆議和訴訟,時效上沒有問題,只要把握好「覆議六十天、訴訟六個月」就可以了。

如果在二十天內得到準確的答覆(這種可能性不大,因為他們很清楚洗腦班的非法性),但他們不會承認610操控操控洗腦班的事實。我們就以「信息公開不真實」為理由,繼續覆議和/或訴訟。

3. 如果針對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案件有管轄權的是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二審上訴就可以到省高級法院,申訴案就可以被推送到最高法院。這樣就可以把每一個洗腦班迫害案,推送到最高法院。甚至對於剛剛設立的洗腦班還沒有啟用、沒有對同修實施迫害時,我們只要知道這個洗腦班是用來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我們就可以啟動這一系列法律程序。

當我們對要求參加洗腦班的行為違法性非常清晰時,邪惡就無法輕而易舉的作惡,其惡行會有所收斂,因為他們表面作惡,但內心很虛。當我們從修煉的法理上明白了,從人的法律層面上也明白如何否定邪惡時,才能避免損失,更徹底的否定邪惡,解體邪惡、救度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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