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權益案的階段性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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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大家知道,法律是追求公平和正義的,在涉及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時,講求權利義務對等、匹配、相適應。就養老金而言,它的實質是公民一方(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也是基於勞動者提供了勞務付出、也是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的一部份)和政府之間形成的長期的養老保險合同。在退休之前,公民只負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不享有權利;公民退休之後只享有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而無需再履行任何義務。相對應的,在政府方面,公民退休之前政府只享有(收取養老保險費用)的權利而無需承擔任何義務,公民退休之後,政府就只負有養老金給付的義務(目前的《行政訴訟案由》中定性為「行政給付」)、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公義論壇成立這幾年,正趕上邪黨加大力度剝奪法輪功學員的養老金,主要藉口就是學員曾經被非法判刑、勞教,其所謂「追繳」行為甚至追溯到十幾年前。客觀的說,邪黨對公民養老金的剝奪,不僅僅針對法輪功學員,對於常人服刑人員也是這麼做的。常人也有不少養老金維權的案例,抵制社保部門對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的剝奪。其實,無論是社保部門還是法院,對剝奪服刑人員養老金的非法性心知肚明,目前他們說的出口的唯一的「道理」是:服刑期間生活費是由國家財政撥款解決的,因此,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對公民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多麼無恥!很多地區監獄中人均生活費僅僅一百多元,服刑人員中養老金有高有低,高者每月上萬元,低者特別是農村老人養老金可能每月才幾十元,都無區別對待、與一百多元「國家財政撥付的生活費」相抵頂嗎?還有,那麼多年輕的、沒有養老金的服刑人員,他們用甚麼去抵頂呢?

更進一步分析,從《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看,一個蒙冤入獄者如果有朝一日沉冤得雪,他獲得的國家賠償項目中是不包括養老金待遇損失的,這說明在全國人大立法(國家法律)層面,剝奪服刑期間養老金的做法是沒有任何邏輯上的可行性的。

剝奪服刑期間養老金行為,所依據的能拿出手的文件是甚麼呢?溯本追源,是二零零一年當時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請示》做出的答覆、一份函件。國務院部門的辦公廳,雖然有發布文件的職能,但是它發布的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只能由國務院部門制定,辦公廳作為內設機構,沒有制定規範性文件的權限。而且它當時做出的《函》只針對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況且,「函」並非規範性文件的淵源,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合法的規範性文件不能以「函」為標題。法輪功學員在反迫害實踐中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要求對上述「函」一併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均得不到覆議機關或法院的正面響應。更有甚者,有的法院竟然聲稱「函」不屬於規範性文件因此不能對它進行合法性審查,但另一方面卻認可社保部門將「函」作為剝奪養老金的依據,認為其合法有效。這種耍流氓的行徑,舉世無雙。

那麼,是不是任何人退休後的養老金都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私人財產」呢?也不盡然。養老金權益既然是公民退休前善盡義務的產物,就存在一種可能:因公民履行義務不能導致的養老金權益減損。舉例而言:公民甲在退休後被核實,他存在數年工齡造假的情形,社保機構當然應當對公民甲的養老金資格和待遇數額從新進行衡定。再舉一例:公民乙是公職人員,其在退休後被發現,他退休前在某一崗位的數年時間長期存在濫權、瀆職的問題,因社會危害性較大,必須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監察、司法機關根據公民乙在職期間「履行職責不能」的情形減損乃至剝奪其退休金待遇自然有其正當性。我們在這裏也提醒: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的公職人員參與非法剝奪公民養老金,都屬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將來被追究責任的時候,其優渥的退休待遇被減損乃至剝奪,都在情理之中。

以上梳理和總結有助於大家從基本邏輯關係上把握剝奪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的非法性,以下分別探討養老金權益案中普遍存在的幾個爭議焦點或者現象,法院目前普遍做法是甚麼,我們如何看待、如何應對。

一、社保部門以「不當得利」為由追索公民服刑期間已領取的養老金,法院一般不再支持。

幾年前,用百度搜索「不當得利 社保 服刑」,會查到很多報導說社保部門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起訴,追索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領取的養老金,法院往往裁判支持社保的要求。但是這幾年同類案例已經很少了,因為社保的起訴、法院的受理和處理都是錯的。「不當得利」是民事訴訟案件的案由(立案事由),而養老待遇爭議案屬於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給付(社保待遇糾紛)類案由,公民與社保部門不屬於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此,社保部門以不當得利為由追索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是民事和行政兩大程序法與實體法應用的錯亂和混淆,法院這幾年很少再犯這種低級的錯誤。如果學員遭遇這種情況且裁判已經生效、未滿六個月的,可以申請再審;超過六個月的,可以逐級走信訪程序,或者對法官提起控告,要求法院改判。

二、法輪功學員走出冤獄後,社保部門停發當前養老金以「抵頂」(追討)冤獄期間已發放養老金(本文稱之為「追討式停發」)的行為,往往被法院以程序不當為由撤銷,這樣的判例比較多。

社保部門以多年前學員冤獄期間正常領取了養老金為由,要求同修退還。同修如不配合,社保部門即擅自停發同修當前的養老金,以抵頂冤獄期間所謂「多領」的養老金,社保部門的做法屬於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無論是社保經辦機構(社保局、社保中心)還是社保行政部門(人社局),都沒有行政強制執行的職權,必須經由法院強制執行。因此,「追討式停發養老金」行為往往會被法院以程序瑕疵為由判決撤銷。

但是,法院如此認定暗含的另一層意思是,如果社保行政部門(人社局)向已出獄公民履行處罰、通知、催告程序後,公民拒不履行決定,社保行政部門向法院提起非訴強制執行申請,法院裁定准予執行後,即可對公民當前的養老金採取扣押、劃撥手段。法院此種認知還是違法的。說到底,剝奪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最根本的違法之處在於該剝奪行為缺乏實體法上的任何依據,無論在剝奪的具體手段、程序上看起來多麼完美無瑕,都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同修遭遇社保部門「追討式停發養老金」且已經過訴訟程序的,如果法院已判決支持社保部門的違法行為,我們可以提出再審申請或者走法院的信訪程序,或者對法官提出控告。如果沒有經過覆議、訴訟程序,我們可以提起覆議、訴訟,要求確認該行政行為無效。主張行政行為無效沒有訴訟時效(六個月)的限制,也就是說,幾年前被社保部門追討式停發養老金的,現在也可以去申請覆議或起訴。

三、法輪功學員陷冤獄期間社保部門擅自停發當前養老金,往往會被法院認定為合法。

近些年邪黨利用大數據迫害民眾越來越得心應手,而且公權力部門之間的配合協作也越來越順暢。公民剛被判刑,社保部門可能隨即會獲知信息並停發養老金,本文將此種情形稱為「止損式停發養老金」,社保部門這種行為也是非法的,但卻往往會被法院認可和保護。

「止損式停發養老金」往往包括「停發」和「暫時停發」兩種情形,前一種是結果性、終局性的,後一種是過程性、臨時性、非終局的。根據《行政強制法》的定義,前一種屬於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從程序上必須經由法院強制執行,這和本文第二部份一樣。而後一種情形屬於《行政強制法》中定義的強制執行措施,程序上應當由社保行政部門(人社局)依法做出,而實踐中往往由社保經辦機構越俎代庖。

無論是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停發」,還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暫時停發」,均如上文所言,由於缺乏實體法的依據,程序上再完美無瑕,都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這就如同邪黨對法輪功的迫害一樣,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等看起來公檢法在一本正經「嚴格按照程序來」,甚至會指定免費的律師提供所謂法律援助,從根本上,這些貌似合法的手段只不過是迫害者從事反人類和群體滅絕犯罪的過程和行為表現而已。「程序正當」既是掩蓋罪惡的障眼法,也是製造罪惡、量產冤獄模式化所需。

養老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可能還是權利人撫養幼小、贍養老人所必須。陷入冤獄的法輪功學員若遭遇「止損式停發養老金」而不能及時委託律師或親友提出覆議、訴訟,學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需贍養的老人均可以自己名義提出覆議、訴訟、控告。

四、公職人員(含公務員、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遭冤獄後退休金被剝奪的惡劣程度更甚,應跳出相關文件的框框論述該類行為的非法性。

公職人員在職期間如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情形,表明其德不配位、行不檢點,其在職且違法犯罪期間就不配享有高額工資、不配享有國家為其繳納的高額養老保險費用,當然在退休後就不配享有高額退休金待遇。因此,公職人員退休後被「倒查」發現其在職期間存在職務犯罪情形並被判刑入獄者,視情節輕重減少甚至剝奪其退休金待遇(包括出獄後),當然有其正當合理性。根據罪刑法定、罰當其責的原則,對罪犯退休金的減損或剝奪,應當納入刑法立法並在刑事判決結果中體現。

但是,公職人員退休後非因職務犯罪被判刑入獄,監察機關、社保部門乃至法院,均無權亦無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對其退休金待遇做出處分。舉例而言,衛生局長退休後因酒駕被判刑一年,按照現有的文件,其餘生全部退休金都將被剝奪殆盡,這有何正當性可言?

對公職人員退休金的剝奪,所謂依據往往是人社部2012年秘密制定的69號文件,內部的、未公開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本不應該作為執法依據。但從各地法院判例看,這份文件經常被當作可適用的法律依據。因對該文件理解不同,同類案件不同判決的情形很普遍。公職人員同修應該跳出該類文件的粗陋框架,從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角度去揭示自己退休金被剝奪的非法性。

五、社保部門誘使法輪功學員或家人簽訂《退賠協議書》是敲詐勒索的伎倆,我們應該啟動法律程序否定它。

有不少法輪功學員或家人經不住社保部門的恐嚇迷惑,稀裏糊塗簽訂了《退賠協議書》之類的東西,「自願退還」冤獄期間合法享有、領受的養老金。這種做法,既上了社保的當,又是對自己不負責,同時對其他學員也不公平。

社保經辦機構無論以何種表面形式剝奪養老金,都是剋扣養老保險待遇的行為,應當由社保行政部門依法查處、責令改正。遭遇此種情形的同修,可以向人社局投訴,要求人社局履行職責糾正社保經辦機構的剋扣行為。也可以提起覆議或訴訟,要求確認所簽《退賠協議書》無效。

結語

邪黨剝奪法輪功學員冤獄期間乃至出獄後的養老金,無論通過甚麼手段、使用甚麼藉口、玩弄何種法律文件,從根本上都是非法的。參與的部門和人員越多,違法情節越多,我們反迫害、講真相的機會就越多。屬於我們的養老金早晚會回到我們手中,但是不能坐等這一天的到來,我們要利用維護養老金權益的機會做好我們該做的。

公義論壇答疑過程中,我們最欣慰的是看到,很多同修在踏上運用法律反對經濟迫害這條路時,對法律幾乎茫然無知,但是邊學邊做,經過幾個程序下來,竟然能做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不但在養老金案件中成為行家,甚至也正念十足的幫助同修應對刑事司法迫害。我們也希望最早走出來為了維護養老金權益打官司的同修能夠帶動更多同修走好這條路,反對經濟迫害其實也是在進一步全面揭露刑事司法迫害(從冤獄中走出來的同修更能看清刑事司法迫害的邪惡),從而制止和結束迫害。

(責任編輯:林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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